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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CRU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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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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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川润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因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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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 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 3 、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 4 、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 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 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7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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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1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 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

  • 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 ( 2 )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 ( 3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 ( 4 )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 ( 5 )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 6 )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

  • 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 ( 7 )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2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 1 )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 ( 2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 ( 3 )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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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 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应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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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3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4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5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1 、公司内通报批评;

  • 2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3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4 、经济处罚;

  • 5 、解除劳动合同;

  • 6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四川省证监局备 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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