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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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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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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森赫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 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 之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垫付费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实 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其自身、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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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 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 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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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 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 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 可操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 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 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 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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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 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 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 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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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式向其提供资金;

  •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 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 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 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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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提案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 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 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 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 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 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 ( ) 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 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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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 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深交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

  •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 (五)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七)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 履行职责;

  •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 报告深交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

  • 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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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 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 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 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 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深交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 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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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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