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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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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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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 定,本人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全面关注 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 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度履职情况

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符合法定程 序,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0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现场出席董事会会议 2 次, 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7 次,未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会前本人充分了 解议案情况,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充分准备,并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依法 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和履行应尽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了 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 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2020 年,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了会议。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2020 年度,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就下列事项共同发表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0 年 1 月 21 日,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2、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规范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 审计工作的需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 计费用,办理服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二)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圆满完成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深圳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无限易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实均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分别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5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为 2 年。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1.03%,全部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任何违规担保或逾期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自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起,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 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需要而产生,交易定价公允、公正、公平、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符合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三)2020 年 7 月 13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优化 财务结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2020 年 8 月 20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 思特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无限易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实均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分别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的担保,担保期限均为 2 年。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 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0.32%, 全部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 担保或逾期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公司本次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实际 发生额为人民币 2,908.57 万元。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2,908.57 万元予以置换。

(五)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使公司核心团队与 公司、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在内的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德明先生已根据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 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设定的 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指标设定科学、合理,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及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可归属股票的数 量,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准确评价,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六)2020 年 12 月 3 日,发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德明先生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德明先生已根据相关规定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同意向 8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7,500 股限制性股票。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 召开 5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分别召开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 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 公司经营情况及审议事项的汇报,对每个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建议, 切实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议案》。

(二)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0 年 1 月 6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对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于公司发展战略及 2020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三)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4、2020 年 8 月 20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四)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 下:

1、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施行 VES 价值评估体系的议案》。

2、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席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思特奇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确认的议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的监督

2020 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开展的 重要事项积极履行尽职的调查义务,并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 通,督促公司加强规范化运作,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详实听 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充分利用时间对公司及投资企业进行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 日常经营情况,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询问、了解和监督。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进行了认真查验, 对涉及公司高管任免、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再融资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核查, 必要时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

(三)持续关注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57,651,712 股)扣除公司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股份(222,176 股)后的股本 157,429,5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742,953.60 元,公 司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五)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关注和监督

2020 年度,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督促公司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加强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按照财政部等 五部委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基本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了工作效率, 降低了内控风险。

(六)对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关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实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担保,上海实均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责任期间自授信启用之日起 3 年。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2,8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3.29%,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 2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0.2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担保或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持续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为 2 万元,在董事会审批额度范围 内。本人将继续督促公司交易内容真实,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在关联交易定价 方面采用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督 促公司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八)对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的关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了相应的 职责。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事关公司的投资、发展规划等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继续施行 VES 价值评估体系、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认 真研究分析;提名委员会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及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 加相关培训;审计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参与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 定期报告等事项,对聘任审计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了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相 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 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为 公司风险防范和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化运作。

六、其他事项

  • 1、报告期内,本人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 3、报告期内,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4、报告期内,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2021 年,本人将继续提 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 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征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