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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le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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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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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060614 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 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百。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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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依本公司 控制制 定資產 循環 程序 辦理。

  • 二、交易條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 參考 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 不動產實交易價等, 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作成分報告報董事長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價、價、議價或 方式 擇一為之,不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應依核決權之規定辦理以上交易金額 若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 幣 億元 以上者,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得為之。

  • 三、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應依本公司核決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部及相關權 責單位負責執 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政府 機關交易、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 並 符 合下規定:

  • (一) 殊原因須 定價、特定價或特作為交易價 參考 依據,該項交易應 先提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 交易條 件變更 比照 上 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 臺幣 億元 以上,應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 有下 列情 形之一,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 高於交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應 洽請 會計師依財法人 中華民國 會計 研究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當性表 示具體 意見:

    • 1 . 估價 結果 與交易金額 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四)專業估價者 出具 報告日期與契約成日期不得三個。但如其一 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 六個者,得由專業估價者 出具 意見書。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售,依本公司 控制制 度投資 循環 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買,應由 負責單位 市場 及相關行 情研判 決定之,後依核決權之規定辦理,交易金額 若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幣 億元 以上者,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得為之。

  • 三、 單位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應依本公司核決權 限呈 核後,由財會 單位負責執 行。 四、取得專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標的公司 最近 期經會計師核簽證或核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 參考 交易金額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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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價之合理性表意見,會計師用專報告者,應依會計 研究 基 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 具活絡巿場 之公 開報價或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條: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 外 尚 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合理性等事項,交易金額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相關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其他資 產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 人承認後,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要性及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三)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四)款規定評估定交易 條合理性之相關資

  • (四)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計訂約份開 未來 份現金收 支預測 表,評估交易之要 性及資金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交易之 限制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第二項交易金額之計,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 人承認部分 免再

本公司與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權董事長依核決權之規定額度 內先 行決行,事後 再提 最近 期之董事會認。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 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 .按 關係人交易價 格加 要資金利及買依法應 負擔 之成本。所稱要資金利成本,以公司購資產度所款項之 平均 利率為準設之,其不得高於財部公之非金融業款利率。

  • 關係人如以該標的 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 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放評估總值,金融機構對該標的之實 際貸 計值應 達貸 放 一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放期 間已逾 年 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用之。

  • (二)合併購買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土地及房屋分別前項所 列任 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 不動產成本, 洽請 會計師核及表 示具體 意見。

  • (四)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 結果均 較 交易價 低時 ,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 列情 形, 並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 具體 合理性意見者, 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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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關係人係取得地或租地建者,得合下之一者: (1)地依前條規定之法評估,房屋則關係人之營建成本計合理營 建利,其合計數交易價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應以 最 近 度關係人營建部 平均 營業利率或財部公 最近 期 建設業利率孰者為準。

    • ( 2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鄰近 地區一 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 例 ,其 面積 交易條不動產買 賣慣例 應有之合理 樓層 或地區價評估後條相當者。

    • ( 3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案例 ,經不動 產租賃 慣例 應有合理之 樓層 差推 估其交易條相當者。

  • 本公司關係人購之不動產,其交易條 鄰近 地區一 年內 之其 ,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相當 且面積 者。前述所稱 鄰近 地區成交 案例 一或相 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或其公告現值相者為所稱 面積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面積 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前述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取得不動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 (五)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 結果均較 交易價者,應辦理下事項:

  • 1 . 不動產交易價與評估成本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 提列 特別 盈餘 ,不得以分 轉增 股。

  • 2.監察 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本款第1 目及第 2 目處理報股東會, 並將 交易 詳細內容揭露 報及公開 說明 書。

本公司所 提列 之特別 盈餘 ,應高價購之資產 列跌 損失 或處 分或為 補償 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經主管機 關意後,得動用。

  • (六)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可,不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 . 關係人係 因繼 承或與而取得不動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

  •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關係人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依本公司 控制制 定資產 循環 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 參考市場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 格; 取得或 處分無形資產,應 參考 評估報告或 市場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 格; 以上核決權之規定辦理,交易金額 若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 台幣 億元 以上者,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得為之。

三、 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應依本公司核決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 用部及相關權 責單位負責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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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評估意見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 台幣 億元 以上者,應 家出具鑑 價報告, 且除 政府 機關交易,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交易價之合理性表意見,會計師應依會計 研 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 第十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第條與第十條交易金額之計,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辦理,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

  • 第十條之二: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出具 之證 明文件替 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則與 方針

(一)交易 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經營(險)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 規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險為主,有之 必須 與公司實 出口 交易之 外幣 ,以公司 整體內 部部 只外幣 支出 軋 平 則, 降低 公司 整體 險, 並節省外 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之交易, 謹慎 評估,報董事會核准後可進行之。

(三)權 責劃

1 . 財會部(1)交易人員

A.負責整 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 策略擬 定。

  • B. 交易人員應定期計 蒐集市場 資訊,進行 趨勢判斷 險評估, 策略 ,經由核決權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 C. 依據權權定之 策略執 行交易。

  • D. 金融 市場 有重大 變化 、交易人員 判斷已 定之 策略時 隨 時提出 評估報告,重新 策略 ,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 2 )確認人員

A.執 行交易確認。

  • B. 審核交易 是否 依據權權定之 策略 進行。

( 3 )會計人員

A. 會計務處理。

  • B.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進行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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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人員 :執 行交割務。

( 5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限 A.避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

核決權人 日交易權 累積交易權
財會主管 US$1M 以下 US$3M 以下(含)


US$1M-3M(含) US$5M 以下(含)


US$3M 以上 US$10M 以下(含)

B. 其他特定用交易,報董事會核准後可進行之。

  1. 稽核部

  2. 負責 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控制 當性及核交易部對作業程 序之遵 循情 形,交易 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於稽核項目完成後 次月 底前交付 監察 查閱;另外內 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或公司有 受重大 損失 之虞,應 立即 作成報告陳核,通知 監察 人。

  3. 評估

(1)險性交易

  • A. 以公司 帳面 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所產生益為 績評估基礎。

  • B. 為充份掌握及表交易之評價險,本公司 採月結 評價 方式 評估益。

  • C. 財務部匯部評價與 市場 市場 析予 總經 理作為管理 參考 與指

( 2 )特定用交易

以實所產生益為績評估依據,人員定期編製報 表以供管理階 層參考

4 . 契約總額及 損失 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避 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應掌握公司 整體 ,以規交易險。險性交易金 額以不超過公司 整體 淨部三分之二為,如超三分之二應報總經理核准之。

  • B. 特定用交易

基於對 市場變化狀 況之 預測 ,財務部得 策略 報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後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交易金額以公司 整體 累積 之契約總額上為美金1,000 萬,超過上述之金額, 需經過董事會之意後得為之。

( 2 ) 損失 之訂定

  • A.避 險性交易, 因針 對本公司實而進行作, ~~所以個~~ 別契約 損失 金額以不超過交易合約金額1 5 %為上,全部契約 損失最 額以不超過全部交易合約金額10%為上

  • B. 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後,應設停點以防止超額 損失 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停點之上,如 損失 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十,需報總經理,商議

  • 要之應措施 並向 董事會報告。

  • C. 個別契約 損失 金額以不超過美金貳萬 台幣 交易金額百分之五 之者為 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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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 損失最 額為美金 3 0 萬。 二、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險管理 :

基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險受易 市場 各項 因素變 動所影響,對 市場風 險之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

  • 1 . 交易對象:以 國內外 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交易商品:以 國內外 著名金融機構供之商品為

  • 交易金額:一交易對象之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權總額百分之 十為,但經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 此限

  • (二) 市場風 險管理 :

主要透過銀行供之公開匯交易 市場 交易。

(三)流動性險管理 :

為確保 市場 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以流動性高( 即隨時 可在 市場 倉)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 必須 有充足的資訊及 隨時 可在 市場 進行交易的能力。

  • (四)現金流量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資金 週轉 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 ~~ 來~~ ~~~~ 有資金為作金額應 未來 三個現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

(五)作業險管理

  • 1 . 應確實遵公司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 入內 部稽核,以 避免 作業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相兼

  • 、 ,

  • 3.風 險之衡量 監督 控制 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 門 並 董事 會或非屬行交易或部 策責任 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有之部 位至 每週 應評估一 惟若 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險性交易 每月 應評估二,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權之 高階主管人員。

(六)商品險管理

  - 內 `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 整 `及正確之專業知識,` 並 `要` 求 `銀行充分` 揭露風 `險。`
  • (七)法律險管理 :

    • 與金融機構簽署之交易合約應經過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人員檢 視後為之。
  • 三、部稽核

  • 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控制 當性, 並按月查 核交易 部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交易 循環 ,作成稽核報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事,應以書通知 監察 人。

  • 四、定期評估 方式

  • (一)董事會應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 監督 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是否 確實 、

  • 依本處理程序辦理,及所承 擔風 是否 許承作範圍 內 市 價評估報告 ,

  • (如有部 位已逾損失 ),應應措施 立即向 董事 會報告。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有之部 位至 每週 應評估一 惟若 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險性交易 每月 應評估二,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之 監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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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 隨時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險之 監督 控制 , 其管理則如下:

  • 1 .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險管理措施 是否適 確實依相關規定及本處理 程序辦理。

  • 2.監督 交易及形,發現有,應要之應措施, 並 立即向 董事會報告。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 效是否符 定之經營 策略 及所承 是否 在公司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 最近 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簿,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一)及 第(二)款應審評估之事項, 詳予 登載於備簿備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得委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 等共 同研 議法定程序 時間 ~~ 且~~ 組織專小組依法定程序行之。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換股 比例 、收 購價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意見,報董事會討通過。

  • (二)本公司應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 內容 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製作致股東之公開 文件 ,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意見及股東會之開 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 是否同 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 參考 。但 。

  •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 此限

  • 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任 方 之股東會, 因出 席人數、表決權不 足或其他法律 限制 ,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遭股東會決,與合併、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 立即 公開 說明 發生 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計召 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其他法律有規定或有特

  • 因素 報經主管機關意者,應於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 與股份受讓之公司其他法律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 報經金管會

  • 意者,應於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應作成完紀錄,保存五,備供核:

  • 1 . 人員基本資:包括消公開前所有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或計畫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如為 外國 人則為護 照號 碼)。

  •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 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重要書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書或 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

  • 本公司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 ~~ 即~~ 日 起二日内,前項第1 目及第 2 目資,依規定 格式 以網網路資訊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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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金管會備

本公司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對象有非屬上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依第三款及第 四款規定辦理。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與或知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人,應 出具 保密承諾,在訊公開前,不得計畫之 內容 不得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之訂定與 變更原 則: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讓之公司應於雙董事會前委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換股 比例 收購價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意見 並提 報股東

  • 會。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有百分之百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司,或其直接或有百分之百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之合

  • , 。 ,

  • 併 得取得專 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 格除 列情 不得 變更 應於相關契約訂定得 變更 況:

  • 1 . 辦理現金資、發行換公司債、無 償配 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 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情 事。

  • 4 .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 5.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數發生動。

  • 6 .已 於契約訂定得 變更 之其他條 並已 公開 揭露 者。

  • (四)契約應載 內容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依公司法第三 ,

  • 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 並 應載事項。

  • 1 . 違約之處理。

  • 2.因 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發行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買回 之庫藏股之處理則。

  • 3.參 與公司於計換股 比例 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則。

  • 4 .參 與主數發生動之處理 方式

  • 5.預 計計畫行進度、計完成日程。

  • 6 . 計畫完成,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序。

  • (五)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異 ~~ 時~~ 與合併、分割、 一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於資訊對公開後,如 擬再 與其他公司進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除參 數減少,股東會決議 並授 權董事會得 變更 者,與公司得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中 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簽訂協議,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事前 保密承諾、第(五)款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動之 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揭露 程序

一、應公告報項目及公告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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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其他資 產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 金額。

  • (四)前三款以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但下 列情 形不在 此限 : 1 . 公債。

    1.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 內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

      1. 附買回回條之債券、購或贖回 國內 幣市場 基金。
    2. 4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 並達 規定之一 ~~~~

      • (1) . 實收資本額 未達 臺幣 一百 億元 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臺 幣 億元 以上。

      • ( 2 ) . 實收資本額 臺幣 一百 億元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臺幣 億元 以上。

    3. 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 方式 取得不動 產,公司計投之交易金額 未達 臺幣 億元 以上。

  • (五)本項交易金額之計 算方式 如下,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 追溯推算 依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 。 1 .每 筆交易金額。

      1. 年內累積 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1. 年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 )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 4 . 年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二、辦理公告及報之 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交易金額本條應公告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辦理公告報。

三、公告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報。

  • (二)本公司應 按月將 本公司及其非屬 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形依規定 格式 ,於 每月 十日前輸主管機關指定 之資訊報網站。

  • (三)本公司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有錯誤或缺漏而應 予補 ,應於知日起二日 內將 全部項目重行公告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相關契約、議事錄、備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妥善保管,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少保存五

  • (五)本公司公告 申 ~~報之~~ 交易後,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 內將 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報:

  • 1 .原 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 變更 、終止或解 除情 事。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契約定日程完成。

  • 3.原 公告 內容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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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報該公司股東會,修正 時 亦同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時 亦 應依所訂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 理。

  • 三、子公司非屬 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第十四條所訂公告報標 準者,本公司該子公司應辦理公告報事宜。

  • 四、子公司之公告報標準,所稱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之十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五、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最近 期個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總資產金額計

第十六條:罰則

  •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 手冊定期核,依其 情節 輕重處罰。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 本公司依本程序所或其他法律規定 方式 取得或處分各項資產如有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應充分量各獨董事之意見,獨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 明; 如有董事表 示異 有紀錄或書,公司董事議資送各 監察 人。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 監察 並提 報股東會意,修正 時亦同

  • 依前項規定本作業程序報董事會討 論時 ,應充分量各獨董事之意見,獨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如有董事表 示異 有紀 錄或書者,公司董事議資送各 監察 人。

第十八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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