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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ttle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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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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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060614 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 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百。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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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 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 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不論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皆應依「核決權限表」之規定辦理;以上交易金額若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應依本公司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 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 出 售, 悉 依本公司 內 部 控制制 度投資 循環 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 件 及 授 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買 賣 ,應由 負責單位 依 市場 及相關行 情研判 決定之,後依 「 核決權 限 表 」 之規定辦理,交易金額 若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幣 三 億元 以上者,應 先 經董事會通過後 始 得為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 時 ,應依本公司核決權 限呈 核後,由財會 單位負責執 行。 四、取得專 家 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具 標的公司 最近 期經會計師 查 核簽證或核 閱 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 格 之 參考 , 另 交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 就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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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價 格 之合理性表 示 意見,會計師 若 需 採 用專 家 報告者,應依會計 研究 發 展 基 金會所發 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 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 具活絡巿場 之公 開報價或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另 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
第 九 條: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
-
,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 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相關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至(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 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第二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作業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 間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授 權董事長依 「 核決權 限 表 」 之規定額度 內先 行決行,事後 再提 報 最近 期之董事會 追 認。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一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 放期 間已逾 年 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 適 用之。
-
一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 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 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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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 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 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一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 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相當 且面積 相 近 者。前述所稱 鄰近 地區成交 案例 以 同 一或相 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 尺 或其公告現值相 近 者為 原 則 ; 所稱 面積 相 近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之 面積 不 低 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 原 則 ; 前述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 次 取得不動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一 年 。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1.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
2.監察
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應將本款第1 目及第2目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所 提列 之特別 盈餘 公 積 ,應 俟 高價購 入 之資產 已 認 列跌 價 損失 或處 分或為 適 當 補償 或 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並 經主管機 關 同 意後, 始 得動用。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 件 及 授 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 參考市場 公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 件 及交易價 格; 取得或 處分無形資產,應 參考 專 家 評估報告或 市場 公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 件 及交易價 格; 以上 皆 依 「 核決權 限 表 」 之規定辦理,交易金額 若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 台幣 三 億元 以上者,應 先 經董事會通過後 始 得為之。
三、 執 行 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時 ,應依本公司核決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 用部 門 及相關權 責單位負責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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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且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十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與第十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第十條之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 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 原 則與 方針
(一)交易 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經營( 避 險)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 避 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 規 避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 風 險為主, 持 有之 幣 別 必須 與公司實 際 進 出口 交易之 外幣 需 求 相 符 ,以公司 整體內 部部 位 ( 只外幣 收 入 及 支出 ) 自 行 軋 平 為 原 則, 藉 以 降低 公司 整體 之 外 匯 風 險, 並節省外 匯 操 作成本。其他特 定用 途 之交易, 須 經 謹慎 評估, 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
(三)權 責劃 分
1 . 財會部 門 (1)交易人員
A.負責整 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 策略擬 定。
-
B.
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
C.
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易。 -
D.
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時,隨 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 2 )確認人員
A.執 行交易確認。
- B.
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 3 )會計人員
A. 會計 帳 務處理。
- B.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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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人員 :執 行交割 任 務。
( 5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限 A.避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 限
核決權人 |
每日交易權限 |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
|---|---|---|
財會主管 |
US$1M 以下 |
US$3M 以下(含) |
總經理 |
US$1M-3M(含) |
US$5M 以下(含) |
董事長 |
US$3M 以上 |
US$10M 以下(含) |
B. 其他特定用 途 交易, 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
-
稽核部門 -
負責
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 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並於稽核項目完成後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查閱;另外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或公司有 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
續效評估
(1) 避 險性交易
-
A.
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 績效評估基礎。 -
B.
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C.
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經 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 2 )特定用 途 交易
以實 際 所產生 損 益為績 效 評估依據, 且 權 責 人員 須 定期 將 部 位 編製報 表以 提 供管理階 層參考 。
4 . 契約總額及 損失 上 限 之訂定
(1)契約總額
A.避 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 門 應掌握公司 整體 部 位 ,以規 避 交易 風 險。 避 險性交易金 額以不超過公司 整體 淨部 位 三分之二為 限 ,如超 出 三分之二應 呈 報總經理核准之。
- B.
特定用途交易
基於對 市場變化狀 況之 預測 ,財務部得 擬 定 策略 , 提 報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 途 交易金額以公司 整體 淨 累積 部 位 之契約總額上 限 為美金1,000 萬 元 ,超過上述之金額, 需經過董事會之 同 意後 始 得為之。
( 2 ) 損失 上 限 之訂定
-
A.避
險性交易,因針對本公司實際需求而進行操作,~~所以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交易合約金額15%為上限,全部契約損失最高限額以不超過全部交易合約金額10%為上限。 -
B.
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並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停損點之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十時,需即刻呈報總經理,商議必, -
要之因應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
C.
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貳萬元或台幣交易金額百分之五 之低者為損失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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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 操 作 年 度 損失最 高 限 額為美金 3 0 萬 元 。 二、 風 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 風 險管理 :
基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 風 險受易 市場 各項 因素變 動所影響,對 市場風 險之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
-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
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之 十為限,但經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
(二)市場風險管理:
主要透過銀行 提 供之公開 外 匯交易 市場 交易。
(三)流動性 風 險管理 :
為確保 市場 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 時 以流動性 較 高( 即隨時 可在 市場 上 平 倉)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 必須 有充足的資訊及 隨時 可在 任 何 市場 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 運 資金 週轉 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 ~~金 來~~ ~~源~~ 以 自 有資金為 限 , 且 其 操 作金額應 考 量 未來 三個 月 現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 求 。
(五)作業 風 險管理
-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 , -
3.風
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 並應向董事 會或向非屬執行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 高階主管人員。
(六)商品 風 險管理
- 內 `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 整 `及正確之專業知識,` 並 `要` 求 `銀行充分` 揭露風 `險。`
-
(七)法律風險管理:與金融機構簽署之交易合約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 視後為之。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內
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四、定期評估方式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 、 -
依本處理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 市價評估報告 , -
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應採行因應措施立即向董事 會報告。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 ,董事會之 監督 管理 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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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其管理原則如下: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相關規定及本處理 程序辦理。 -
2.監督
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 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一)及 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得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 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 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 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 。 -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一 -
參
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 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 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 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一 -
因素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
參
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一 -
意者外,應於同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 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應 將 下 列 資 料 作成完 整 書 面 紀錄, 並 保存五 年 ,備供 查 核:
-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 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 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 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1 目及第2目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8
統 申 報金管會備 查 。
本公司 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對象有非屬上 市 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 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 並 依第三款及第 四款規定辦理。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 -
會。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 -
, 。 , -
併 得免取得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請應於相關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 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5.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 , -
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1.違約之處理。 -
2.因
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 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參
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預
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序。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 ~~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一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事前 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 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揭露 程序
一、應公告 申 報項目及公告 申 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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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 -
、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五)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一 -
- 年內累積
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年內累積
-
一 -
- 年內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 年內累積
-
-
一 -
4.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具 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 且 交易金額 達 本條應公告 申 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 日起 算 二日 內 辦理公告 申 報。
三、公告 申 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妥善保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公告申 ~~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3.原
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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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 列 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該公司股東會,修正時 亦同。 -
,「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 亦應依所訂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 理。 -
三、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十四條所訂公告申報標 準者,本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應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之十」係以母(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五、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第十六條:罰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 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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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程序所列或其他法律規定方式取得或處分各項資產如有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第十八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 未 盡事宜, 悉 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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