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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ngli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n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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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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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5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5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0]249 号文同意,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 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9,138.50 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6,377.9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于2010 年7 月29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4830 号《验资报告》验 证确认。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设立子 公司购买土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在杭州湾新区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双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湾双林公司”),并将投资主体变更为杭州湾双林公司。自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为保证项目进度,原投资主体双林股份购买项目所需 设备并在现有厂区内投入使用,截止2013年6月27日,该项目实际投资3549.51 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杭州湾双林公司则对新址进行规划设计和启动基建工 程,当前杭州湾双林公司已进入实质性投入期。为此,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将转存 入杭州湾双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继续用以实施“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原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拟注销不再使用。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杭州湾双林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市分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杭州湾双林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开立专户,账号为33101983679050531124,截 止2013 年6 月27 日,专户余额为17082.6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杭州湾双林公 司“汽车座椅及摇窗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杭州湾双林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依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强、李皓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杭州湾双林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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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 账单或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杭州湾双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 期结束之日(2013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式十份,杭州湾双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两方各持一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三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6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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