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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feng Cultural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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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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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 2017-008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404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24 号)同意,实丰 文化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 万股已于2017 年4 月1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223,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1,42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1,980,000.00 元。广东正中珠江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 G16043480070 号《验资 报告》。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须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在交通银行汕头澄海支行、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澄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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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 2017-008
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 会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与上述开户银行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7 年 4 月 25 日,相关专户开 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交通银行汕头澄海支行,账户:487030810018800004596,金额, 79,415,400.00 元,其中该账户包括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合计9,25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该专户仅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它用途。
(2)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户:5840000010120100344770,金额: 110,474,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玩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澄海支行,账户:44050165010109666888,金额: 21,340,6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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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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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海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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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应当每半年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士锋、马媛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东海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 的(按照孰低原则),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东海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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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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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开户银行、东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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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会验字[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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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6043480070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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