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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V&T Technologie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Oct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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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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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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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2 第二章 释 义 ...................................................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 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6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 二、蓝海华腾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7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8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9 六、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七、股权激励计划对蓝海华腾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2 八、对蓝海华腾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3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3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3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26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6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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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股份”)接受委托,担任 “ ” “ ” “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蓝海华腾 或 上市公司 、 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 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 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蓝海华腾提供有 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蓝海华腾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 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蓝海华腾提供,蓝海华腾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蓝海华腾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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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蓝海华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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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蓝海华腾、上市公司、公司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蓝海永辰 杭州蓝海永辰科技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股份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核心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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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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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蓝海华腾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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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蓝海华腾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 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0,800.00 万股的 0.6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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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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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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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73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为 5.73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7.2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7.14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8.36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7.70 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 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 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 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 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 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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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 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 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5.73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 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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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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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 蓝海永辰的净利润影响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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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作为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公司主要定位于服务中高端市场, 主要产品涵盖新能源汽车驱动产品和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此外,公司也是国 内主流的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和中低压变频器供应商,主要产品涵盖新能源汽 车驱动产品和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主要包括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中低压变 频器、伺服驱动器和造纸机设备等。经过多年努力,在电机控制技术的掘进路 线上,在不断的技术积累和迭代的过程中,已成功积累了充足的技术储备、丰 富的客户资源以及良好的市场口碑,同时凝聚了行业内优秀的技术、营销和管 理团队。未来公司将在夯实研发基础、打牢技术平台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的产 品创新、积极的市场拓展和良好的品牌塑造,推动自身的业务发展。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 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00%、20.00%、30.0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 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 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 经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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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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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蓝海华腾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 代码“300484”。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 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蓝海华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 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 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 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 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蓝海华腾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 、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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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蓝海华腾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及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依 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 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需回避 表决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蓝海华腾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法律上是可行的。

2 、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蓝海华腾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 心人员共计 62 人,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人数(含子公司) 366 人的 16.94%。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蓝海华腾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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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并已与 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3、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

  •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 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 、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00万股的0.6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蓝海华腾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符合《业务办理指 南》《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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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蓝海华腾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 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 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为 5.73 元 /股。

  •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 7.24 元;

  •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 股 7.14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8.36 元;

  •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 股 7.70 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 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 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 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 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 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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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 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5.73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 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 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 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蓝海华腾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

“ ” “ ” “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 银行存款 、 库存股 和 资本公 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 - ”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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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1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根据计算,公司对本次拟授予的 1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进行了预 测算,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1,190.00 万元。

2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蓝海华腾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6.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 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1,190.00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 2021 年 11 月授予,则 2021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 2022 2023 2024
1,190.00 64.46 733.83 282.63 109.08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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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将向 激励对象授予136.00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779.28万元,该部分资金公 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绩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财务测 算符合《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假设的基础上做出 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股权激励计划对蓝海华腾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蓝海华腾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地保 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公司核心骨干的利 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 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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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八、对蓝海华腾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 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蓝海华腾出具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蓝海华腾没有为激励对象依 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蓝海华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 束。只有当蓝海华腾的净利润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 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 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4、蓝海华腾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授出总额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比例较小。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禁 后不会对公司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 、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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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华腾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 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蓝海华腾采用“净利润”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作为企 业的基准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2 、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蓝海华腾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工具、 考核时间和次数、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蓝海华腾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 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 地方,请投资者以蓝海华腾公告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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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蓝海华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蓝 海华腾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蓝海华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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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2、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 3、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 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 4、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 5、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

  • 6、《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 核管理办法》

  •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8、《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9、《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10、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区东侧七号路 中科诺数字科技工业园厂房301,401,1101

电话:0755-27657465 传真:0755-81795840

联系人:李亚惠、苏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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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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