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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Dec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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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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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七) 重大资产处置评估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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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的工作要求,并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 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在定期报告编制、 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 年审注册会计师 ” )进 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

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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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内容书面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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