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55247_rns_2021-04-26_f26613cb-e291-4813-8792-c1778129eb7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2
第三章 管理组织设置与职责.................................................................................. 2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3
第五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 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4
第七章 信息披露...................................................................................................... 5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5
第九章 附则.............................................................................................................. 5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 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管理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由该 领导小组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职责,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

2

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与法务部负责人与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 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公司财务总监为 责任人。

(二)公司审计与法务部是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与法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 方案,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财务管 理中心负责管理各业务部门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管理办法。报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各经营单位在经审核过后的权限内操作。财务管理中心对下 属经营单位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稽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按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议获批后方 可执行。

(二)公司审议批准方案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 进行询价并选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3

(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报告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对已发生的损失,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月10 日前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 易及盈亏情况报告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计与法务部,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审计与法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与法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公司 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 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 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 财务管理中心应保证按照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 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与法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 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总经理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 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4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须按规定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外汇交易事项至少应当 包括: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外汇交易 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上市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 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关人员未能遵守本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时,将依据损 失金额大小对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惩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