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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Sep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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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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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 2014-038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长城开发 ” )第二十二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时间、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其中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 目实施主体由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惠州”)变更为东莞长 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东莞”),项目实施地点由惠州变更为东莞 市虎门镇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基地,该项目投资总额不变,仍为 13,900 万元,开发 惠州将以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 14,164.71 万元对开发东莞进行增资,其中 13,900 万元用于增加开发东莞注册资本, 264.71 万元利息列入其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 成后,开发东莞注册资本增至 4.39 亿元,长城开发和开发惠州分别持有其 68.34% 和 31.66% 股权。(相关内容请参阅公司 2014 年 3 月 31 日和 2014 年 4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 的 2014-007 、 2014-014 和 2014-019 号公告)

因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募投项目的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与实施 主体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十二次(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4 年 9 月 11 日,公 司(甲方,包括甲方一长城开发,甲方二开发惠州,甲方三开发东莞)与开户银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简称“民生银行”)、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简称 “ 中信证券 ”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 “ 本协议 ”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 专户 ” ),账号为 691736655 ,截止 2014 年 9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4,164.71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截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甲方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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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014-038

存款方式 存单金额(万元) 存放期
定期存款 2,000 2014.09.11至2014.12.11
定期存款 2,000 2014.09.11至2014.12.11
定期存款 2,000 2014.09.11至2015.03.11
定期存款 3,000 2014.09.11至2015.03.11
合计 9,000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上述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协议规定 的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如募集资金项目需要使用资金,必须立即将相 应募集资金转回原专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浩、路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9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和专户总额的 20% 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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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014-038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和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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