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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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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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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4-00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将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在资金完全转出后依法注 销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已完成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工作。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010122000892976,截止2014 年1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198,441,606.7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盖建飞、熊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 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 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 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

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 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 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 行本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