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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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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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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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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 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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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

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管层人选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及高管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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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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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 殊情况除外。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 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也可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 回避。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须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 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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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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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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