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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Dec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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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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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
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的1/3时;
……
(六)《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 ~~大会~~ 。 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时股东 ~~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的,应当在作 并公告。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 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股东 ~~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 ~~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时,由 过 半数 的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前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到前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 ~~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
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
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

3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
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具
体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除前述文件外,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除提供法人股东的有效
身份证明外,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除前述文件外,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除提供法人股东的有效
身份证明外,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

4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5

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
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
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7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改,无 实质性修改内容包括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及修改范围较广, 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上述修改最终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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