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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NVICOOL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Apr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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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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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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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维克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书茂 | 联系电话:0755-82707983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桂荣 | 联系电话:0755-8270798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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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0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除按规定出具的独立意见、现场检查 报告外,不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 的情形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8年12月13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特定人员股份减持规定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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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1.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维克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自然人股东韦 立川、欧贤华、方天亮、刘军、冯德树、吴刚、游国波、 陈涛、王铁旺、陈川、李冬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上海秉原”)、北京华川秉鸿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已更名为“嘉兴秉鸿宁川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秉鸿”)承诺:自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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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
|---|---|---|
| 2.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公司 5%以上的股东韦立川、公司5%以上的股东上海秉原承 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承诺的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 (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公司股东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是 | 不适用 |
| 3.IPO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除独立董事外)齐勇、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 高级管理人员吴刚、游国波、陈涛、王铁旺、陈川,自 然人股东刘军、冯德树、李冬承诺:当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 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 案。 (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公司股票上市 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
是 | 不适用 |
| 4.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董事齐勇、韦立川、 欧贤华、方天亮;高级管理人员王铁旺、游国波、陈川、 吴刚、陈涛承诺: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对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董事齐勇、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邢洁、朱晓鸥、 金立文、肖世练、钟景华,高级管理人员王铁旺、游国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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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波、陈川、吴刚、陈涛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 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 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 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 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 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 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 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
||
|---|---|---|
| 7.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公司全体股东英维克投资、上海秉原、嘉兴秉鸿、齐勇、 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刘军、冯德树、吴刚、游国 波、陈涛、王铁旺、陈川、李冬,董事朱晓鸥、邢洁, 监事林永辉承诺: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未履行承诺的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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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约束措施") | ||
|---|---|---|
|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齐勇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 “二、同业竞争“之”(三)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齐勇承诺:如果 公司、深圳市英维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凡鸿盛科技 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因产权问题被拆迁等 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并使用,其将承担因此对公司及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为保证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及实际控制 人齐勇承诺:如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 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 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其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 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10.实际控制人其他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承诺:若前述(招股说明书第十五 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及仲裁事项”所提及 的)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公司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诉讼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或因前述诉讼案件影响致使公 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齐勇将全额承担该等赔偿金、 诉讼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损失进行 全额补偿。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 讼及仲裁事项”。) |
是 | 不适用 |
| 1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8 年12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说 明 |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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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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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书茂
保荐代表人:
赵桂荣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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