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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AS INTELLI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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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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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 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 > 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 2012 〕 43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对本公司原《公司章程》相关内 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七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条 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本;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者变更公司利润分红政策; 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清算;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本章程的修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六)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十四条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 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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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权。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 十五条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 董事会未做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且没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 出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净 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也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
( 四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五 ) 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 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因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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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 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 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公司 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 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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