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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p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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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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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钟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第五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人在报告期内尽职尽责,严谨、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 责,出席了公司 2014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 将 2014 年度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出席会议情况

2012 年 2 月 27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3 年 3 月 27 日,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议案》,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4 年 11 月 28 日 本人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呈,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2014 年 1 月 至 11 月,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在 2014 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它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9
董事姓名 职务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钟廉 独立董事 9 0 0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度 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对重要问题了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4年1月2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公司收购深圳全智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收购全智达通信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交易双方遵循自 愿、公平的定价原则,股权转让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全智达通信是中国唯一自主知识产权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研发企业,具备国内领先 的技术优势,公司收购全智达通信100%的股权,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需要,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依 据公平、合理,公司收购全智达通信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对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无重大影响,投资风险都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收购深圳全智达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2014年2月18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收购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转让方龙视传媒未来不再进行广电有线网络平台运营 和维护业务的开展的背景下进行的,本次交易将有效大幅减少公司与龙视传媒日 常关联交易的发生,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 发展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基于以上理由: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原则上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进行说明。

(2)针对《关于收购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龙视传媒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整 合资源,有效减少公司与龙视传媒的日常关联交易。就该次关联交易公司以交易 标的成本计价为交易价格基准是客观和可行的。我们认为该次关联交易事宜遵循 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发展不构成 重大影响,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 执行。

(3)针对《关于转让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转让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 股权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该次转让事宜 是公司在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下,结合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决定,该次转让后公司将减少与龙视传媒的日常关联交易。该 次转让事宜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影响公司现有的经营情况以及战略发展,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公允、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进行。

3、2014年3月21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 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持续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3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的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针对《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3)针对《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关于2013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4)针对《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 相关规定,2013年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针对《关于公司201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6)针对《关于公司2014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事前意见 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潘玲曼女士、欧阳建国先生、钟廉先生、肖寒梅女士事前对董 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 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 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7)针对《关于公司2014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和交易,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 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 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该项关联交易审议 时,关联董事袁明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定价公允、合 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针对《关于201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是根据公司的相关薪酬考核标 准及实际经营情况来进行考核的。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该 次审议中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公司董事2013年薪酬考核事宜 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针对《关于201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提出的201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201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 同意将2014年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针对《关于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 [2004]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的 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

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前期会计 差错进行更正及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4、2014年4月9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收购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转让方龙视传媒未来不再进行广电有线网络平台运营 和维护业务的开展的背景下进行的,本次交易价格合适、公允,公司所购买的资 产可以满足未来开展广电有线网络平台业务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 未来的发展有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 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基于以上理由: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原则上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进行说明。

(2)针对《关于收购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龙视传媒的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就该次关 联交易公司以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交易价格基准是客观和可行的。 我们认为该次关联交易事宜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公司当 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执行。

5、2014年4月25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 前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将合资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龙视传媒,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投资结 构,降低公司未来潜在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 原则。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损害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是公开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 意该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针对《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将合资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龙视传媒,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投资结 构,降低公司未来潜在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 原则,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该项关联交易审议时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关联交易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2014年6月23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公司与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经过详细的核查公司与中汇影视交易的基本条款,公司本次与中汇影视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产品、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有助于提 升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该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客观情况为依据,遵 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该项关联交易审 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所需,定价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 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针对《关于公司与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中汇影视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产品、 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交易定价为市场定 价,定价公允、合理。该项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袁明回避了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所需,定价公允、合

理,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发 展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 联交易的执行。

7、2014年8月15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2013年半年 度报告、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12年三季度报告、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2013年半年度 报告及2013年三季度报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有关规定,调整后 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相关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意公司董事 会有关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及相关原因和影响的说明。

(2)针对《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独立胜 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真 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 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针对《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坏账核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

(4)针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公司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有利 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 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袁明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袁明先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客观、公允,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调整及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 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针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有利 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 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与袁明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袁明先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客观、公允,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袁明先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 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 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 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8、2014年9月18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一系列独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 表事前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向龙视传媒采购平台硬件设备,交易 价格合适、公允,公司向龙视传媒采购相关设备有利于推动公司广电有线网络平 台运营业务的顺利开展,不会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发展有不利影响,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原则上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进行审议。

(2)针对《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龙视传媒的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该次关联 交易事宜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完全遵照市场定价原则, 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当前主营业务和未来的发展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损害全体 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执行。

(3)针对《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湖北同洲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同 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是实际经营所需。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 供担保能够满足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的融资需求,且上述子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的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对上述子公司进行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如下:

(一)日常工作的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 2014 年度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内控制度 建设与执行、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重大事项充分 关注,了解掌握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详实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结合了现场监 督和核查的方法,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行使相应的职权,积极有效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努力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1、于2014年2月21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1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报告》。

2、于2014年3月5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1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1、于2014年2月17日召开战略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收购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转让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战略委员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一、《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二、《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投资成立北京同洲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3、于2014年4月8日召开战略委员会2014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收购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于2014年4月24日召开战略委员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5、于2014年8月14日召开战略委员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与袁明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于2014年9月17日召开战略委员会2014年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电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与深圳市龙视传媒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培训和学习

本人作为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平时注重学习、积极掌握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尤 其加深了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作为会计方面的专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 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中,本人注重于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完善,关 注重大财务事项和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充分发挥自己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中的作用,以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

1、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邮箱:[email protected]

独立董事:钟廉___________

20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