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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reo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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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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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 发行保荐书 1
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6
3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
阅报告
153
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78
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93
6 法律意见书 213
7 律师工作报告 586
8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795
9 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8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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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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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

1

发行保荐书

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接受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发行人”、“公司”) 的委托,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 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 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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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3 二、发行人情况.....................................................................................................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8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8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五、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 条件的说明........................................................................................................... 13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5 八、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7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18 十、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18 十一、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22 十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3 十三、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31 十四、对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31 十五、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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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作为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翟 平平、任国栋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 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 、翟平平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翟平平,男,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为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主持或参与完 成横河模具(300539)、铁流股份(603926)、吉华集团(603980)、佩蒂股份(300673)、 瀚川智能(688022)、泰林生物(300813)、宇新股份(002986)、锦盛新材(300849)、 瑞鹄模具(002997)等 IPO 项目,金洲管道(002443)、华鼎股份(601113)、横 河模具(300539)、佩蒂股份(300673)再融资项目,佩蒂股份(832362)、金海 岸(834015)、赛特康(834855)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项目。

翟平平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2 、任国栋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任国栋,男,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为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瀚川智能(688022)科创板首发 上市;爱婴室(603214)、吉华集团(630980)、中马股份(603767)、上海行动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 项目;华鼎股份(601113)、亚太药业(002370) 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任国栋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顿忠清,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如下:

顿忠清,男,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行部高级副总裁。曾参与或负责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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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软控股份(002073)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京汉股份(000615)借壳上市项目,负责壹石通、长江医药、 广晟健发等新三板挂牌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陈李彬、张双、 刘刚、席骁、钱冠宇、彭国峻、李毳、王冬。

二、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Breo Technology Co., Ltd.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年7月5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7年2月2日
注册资本 4,623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学军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18 号兴华大厦东栋十层整层
107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
公司网址 www.breo.com
邮政编码 518031
联系电话 0755-82073336
传真号码 0755-8207343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
联系人 黄骁睿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
仪器仪表、水杯、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
件的研发、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提供以上产
品的代理研发服务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家电、家居用品、办公用品、
日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精油、玩具、
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一次性发热贴产品、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净水器、模具及
配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网上
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软件服务;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
含医疗行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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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 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水杯、水机、第一 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件的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及 相关配附件的生产、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 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中草药包、 散装食品、饮料、茶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餐饮服务;冷热饮品制售; 物流运输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 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 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 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由项目组准备完毕后, 并经项目组所在部门初步审核,部门负责人对全套申请文件从制作质量、材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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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备性、合规性和项目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至项 目协办人及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根据部门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 的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由部门向质量控制部提出了内核申请。

2、质量控制部接到部门提出的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 请文件的内核要求后,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就有关问 题征询项目组意见,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委派质量控制工作人员到拟 上市公司现场开展审核工作,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访谈主要管理人员, 指导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披露,审核项目工作底稿的完备性;现场 核查完成后,质量控制部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了提请内核部门需关注 和讨论的问题,并将申请文件及内核通知送达内核部。

3、2020年5月22日,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 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中《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 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所列事项,本保荐机构内核部对项 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质控专员执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 结合对《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了问核人员提出的 问题,项目组其他成员做了补充答复,并制作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情况问核表》。

4、本次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会议 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A 座 27 楼召开,参加 本次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为朱清滨、许成富、王时中、许春海、张光琳、 臧华、唐劲松、濮宋涛、邬海波共 9 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 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并查 阅了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

经参会内核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项目通过了本保荐机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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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书

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文 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 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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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 荐机构推荐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本保荐机构经 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 意见》,认为倍轻松属于《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 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及《科创板注册办法》中要求的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 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且属于科创板 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0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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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关于申请证券发行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 行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 董 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符合公司经营特点的职能部门, 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 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3-27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持续增长,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所针对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天健审 〔2021〕3-27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 款之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分、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5 、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符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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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科创板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 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 如下:

(一)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1、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等工 商登记档案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查阅了发行 人历次变更营业执照、历次备案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公 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及记录等。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深圳市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有限”) 成立于 2000 年 7 月 5 日,于 2007 年 2 月 2 日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 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 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办 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1 、核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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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会计记录及业务经营文件,抽查了重大合同及相应单 据;就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天健会所进行沟通;查阅 了天健会所就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财务信息出具的天健审 〔2021〕3-27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对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天健会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3-2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1 、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资料;

⑤发行人主要合同及相关单据、银行流水、员工名册、主要业务流程图、组 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等业务资料;

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诉讼、仲裁相关文件;

⑦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

⑧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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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马学军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便携智能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1 、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 研究报告、监管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 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

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的《个人 信用报告》及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通过公开 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无违规说明。

3 、事实依据及核查结论

经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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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 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核查情况及结论: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 节“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及“五、本次证券发行 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4,623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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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过 1,541 万股普通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 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 满足相应条件。

核查情况及结论: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述第(一)项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 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 于人民币 1 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3-2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数)分别为 5,219.93 万元、6,273.99 万元,合计 11,493.92 万元,最近两年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2020 年度经审计 的营业收入为 82,648.4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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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6,273.99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符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中的财务指标。

本保荐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了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 情况,结合发行人最近估值情况及公司的技术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结合保荐 机构出具的《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符合 上述第(一)项上市标准对于估值的要求。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 2.1.2 条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条件。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版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版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 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 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 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 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 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 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 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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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及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 生产、销售及服务,属于符合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 的智能硬件行业。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版发行上市申报及推 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版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科创属性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者 最近 3 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 3 年累计研 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10%以上;

(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 项以上,软件企业除 外;

(三)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 达到 3 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 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3-2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5.08%,最近 3 年研发投 入金额累计为 10,312.59 万元,符合上述标准(一)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的要求。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外专利合计 576 项,其 中境内发明专利 54 项、境外发明专利 90 项;拥有的著作权合计 115 项,其中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 104 项。发行人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绝大多数围绕智能便携按摩器 取得并实际应用于相关产品,符合上述标准(二)对发行人发明专利的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3-2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7.5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为 82,648.46 万 元。符合上述标准(三)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要求。

本保荐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了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 情况,结合发行人最近估值情况及公司的技术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结合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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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的《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符合 上述第(一)项上市标准对于估值的要求。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 2.1.2 条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 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上市条件。

八、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包括马学军等 3 名自然人股东,青岛 赫廷科技有限公司等 10 名机构投资者。本保荐机构将 10 名机构投资者列入核查 对象,并通过查阅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材料等方式进 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机构投资者中有 4 家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基金管理人名称 登记编号
1 珠海欢乐世纪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SM5844 北京欢乐长河投资咨询
企业(有限合伙)
P1032792
2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T6576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2817
3 深圳市嘉信元德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Y0230 深圳市嘉霖信业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5504
4 广州丹麓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SEG080 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P1068104

2、发行人股东青岛赫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元宏投资有限公司、莘县 日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倍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赫峰正 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依法设立的境内投资公司,蔚叁投资(上海)有 限公司系投资性外商独资企业,上述企业投资倍轻松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需 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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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 案文件等资料,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拟实施地,并对公司研发、 生产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 建设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上述项目与公司 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助于解决发行人产能瓶颈,扩大规模效应。同时,有助于 提升发行人的装备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 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划是基于公司现有 生产经营规模和未来经营目标而合理制定的,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 战略,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未来发展规划、财 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已经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形成决议,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四)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体投向。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 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核查,发 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

十、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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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和 2020 年 5 月 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6,230,000 股,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 15,410,000 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61,640,000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产生经济效益尚需 一定时间,因此在公司业绩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总股本的增加及募投项目产 生的收益短期内不能实现将导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呈下降趋势,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 期回报被摊销。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 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中 心升级建设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上,遵循行业特点、发展规律 及发展前景,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制定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后,公司产品产能和产品类型、档次将进一步提升,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和变化 的需求。公司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增强, 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公司现有业务经营能够有力保障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目前的品牌知名度、先进工艺技术、精细化的 管理经验、良好的客户基础和行业声誉等都是在现有业务的拓展中稳步积累起来 的,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三)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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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在短 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可能导致公司的发行上市当年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

1 、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提高营运效率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 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公司将完善日常经营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等手段, 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协同运作效率。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 公司薪酬制度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 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 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 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 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和考核。

3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顺序、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等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相关的具体实施制度,并规定每三年对分红回报规 划进行重新审议及调整。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 、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便携按摩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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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立足自己的优势产品,突出发展重点,保持并进一步 发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鉴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 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 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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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较为合理,拟采取 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 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自身及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服务对象倍轻松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 式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 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报告。

经核查,倍轻松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除 了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倍轻松还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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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倍轻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外,本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 、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相关技术 正处于快速发展中;智能便携按摩器领域集成了仿生、驱动、降噪、交互、算法 等方面的技术。公司的核心技术精密驱动、智能控制技术均由其下多项支撑技术 集聚融合而成。因此,智能便携按摩器行业需要企业持续加强对整体系统化方案 的研发投入,以更好的适应未来行业新一轮竞争。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 金额为 10,312.59 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5.08%。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及子公司已拥有与精密驱动与智能控制技术相关的境内发明专利 45 项,软 件著作权 26 项;与智能健康传感与人机交互技术相关的境内发明专利 8 项,软 件著作权 2 项;与健康物联与大数据健康服务技术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19 项。

同时,终端消费者的健康消费意识不断提升、按摩保健情景不断丰富,能否 精准的把握及判断市场走势,及时创新、研发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智能化水平 更高、按摩保健效果更佳的产品,从而引领市场发展,是公司能否保持在细分领 域行业地位及持续竞争力的关键。

虽然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创新及投入,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团队,配套细 致的研发制度,公司截至目前推出的主要产品涉及的新技术及新工艺能较好的契 合市场需求,但如果公司未来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升级不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的变 化,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研发方向判断失误,研发投入不能满足技 术研发创新需要等,将对公司保持技术领域的较强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并 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2 、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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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技术驱动型的创新科技公司,公司主营产品从设计到研发,创新性及 科技含量较高。公司拥有大量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精密驱动与智能控制技术、 智能健康传感与人机交互技术以及健康物联与大数据健康服务技术。这些核心技 术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直接关系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精密驱动、智能控制技术对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关键工艺生产人员等的综合 素质要求较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相关研发人员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关键技术, 这些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存在外流的可能。如果竞争对手通过聘用上述人员 等途径低成本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将对公司保持技术领域的较强市场竞争力产生 不利影响。

尽管公司高度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与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保密协议》 和《竞业禁止协议》,建立了严格的技术保密工作制度,并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 的保护力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拥有境内外专利合计 576 项、著作权合计 115 项,但未来仍存在核心技术失密或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的风 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3 、技术与产品迭代风险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精密驱动、仿生技术、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 已成为同行业公司提升产品竞争力的关键。公司的整体技术架构是基于行业通用 技术,同时公司需要持续将上述领域新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眼部、颈部、头部及头 皮智能便携按摩器等主要产品,以不断向市场更新迭代自己的产品,不断满足消 费者在智能化程度、便携性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35%、80.13%及 79.89%,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公司对行业未来技术发展方向的判断出现重大偏差或未能及时推出新 型产品,且同行业公司在相关技术研究方面率先实现重大突破并成功产业化、相 关产品的智能化程度、便携性等跨越式提升,或行业通用技术发生对公司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现有的研发经验和技术优势不复存在、产品 体系与市场需求不再匹配,进而使得公司面临核心技术被替代,眼部、颈部、头 部及头皮智能便携按摩器等主要产品丧失市场竞争力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 、宏观经济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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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主要产 品智能便携按摩器的销售情况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及健康消费观念息息相关。居 民可支配收入上升和消费观念的升级有利于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而居民可 支配收入以及消费观念受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运行周期的影响较大。未来如果国 家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宏观经济出现波动,且公司未能针对由此带来 的行业需求波动调整经营策略,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2 、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智能便携按摩器行业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但行业竞争也日趋激 烈。一方面,现有大型公司对市场争夺的竞争加剧,具体体现为通过不断提升产 品性能、保证服务覆盖等手段抢占市场;另一方面,中小型公司不断涌入市场, 希望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为应对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公司竞争对手纷纷在产 品研发、市场拓展上加大投入,并积极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和利润增长点。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69,411.57 万元;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82,648.46 万元。根据公司综合估算,公司在国内按摩器具行业的市场占有率约 为 5%-7%,在便携式按摩器这一细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约为 13%-15%。目前, 我国按摩器具行业集中度不高,国内按摩器具各类生产企业超过 3,000 家。 2020 年度,行业内主要企业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为 692,409.28 万元,其中国内销售收入为 154,665.49 万元,占其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例为 22.34%。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元化运 营的上市公司,除按摩小电器外,其主营业务还包括大型按摩器具、加湿器、家 用医疗等业务,且以出口为主,与其相比,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智能便携按摩器 领域,营业收入的整体规模也存在较大差距。

如果公司不能适应激烈的竞争环境,不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压缩新产品的 上线周期,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持续推出高品质的产品,则公司存在产品价格 下降、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 、委托加工风险

公司采取轻资产经营模式,主要掌握产品设计研发、品质控制和供应链管理 等核心环节,目前采用自主生产与委托加工相结合的生产方式。报告期内,公司 主要产品产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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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台

期间 项目 眼部
智能便携
按摩器
颈部
智能便携
按摩器
头部
智能便携
按摩器
头皮
智能便携
按摩器




2020年度 自主生产产量 8.74
9.25

3.95

3.42
委托加工产量 67.87 25.14 5.46 30.19
2019年度 自主生产产量 9.09
11.13

4.38

10.93
委托加工产量 54.66
15.76

4.41

14.03
2018年度 自主生产产量 11.98
9.91

3.26

12.03
委托加工产量 40.43
9.20

2.12

14.79

若未来公司未能保持对委托加工生产的有效管理,一旦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或 供货短缺,将产生影响公司产品质量和生产供应的风险,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

4 、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公司产品的销售存在一定程度的季节性风险,主要来源于电商平台的销售特 征。报告期内,公司在各电商平台的线上销售额分别为 17,057.10 万元、27,862.83 万元和 43,120.74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3.70%、40.26%和 52.27%。公司在线上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线上销售额的波动会对公司 业绩造成影响。公司产品在天猫、京东、亚马逊等主流电商平台均有销售,而上 述电商平台会在特定时间段举行线上打折促销等活动,如“双十一”、“618”等。 该等促销活动会对公司的销售规模产生影响,导致公司业绩存在一定的波动。如 果公司在销售旺季未能充分协调好采购、生产、仓储、配送和售后等环节,会对 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 、房产租赁不规范的风险

公司通过在全国各地开设直营门店展开线下直销,报告期内,线下直销收入 分别为 17,567.55 万元、24,604.76 万元和 22,176.49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比例分别为 34.71%、35.55%和 26.88%,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在全国拥有一百余家自营门店,门店数量较多,且报告期内逐期增长。公司 主要办公场所、生产场所以及在各地经营的门店均系通过租赁取得。由于各地实 际情况不同,公司部分门店房产租赁存在租赁房产无对应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函而向公司进行转租以及发行人未进行租赁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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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共有 55 项机场或高铁区域租赁房产因暂未取得产 权证或相关证明而存在法律瑕疵,报告期内该等租赁房产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营 业收入比重为 6.84%,产生的毛利占发行人毛利比重为 8.70%;发行人共有 37 项商场区域租赁房产因尚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明而存在法律瑕疵,报告期内该等 租赁房产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为 3.11%,产生的毛利占发行人毛利 比重为 3.89%。

虽然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如因上述租赁瑕疵致使公司产生损失, 则该部分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但该等租赁仍然存在一定的规范性风险。若未 来因部分门店租赁存在法律瑕疵而导致相关门店被调整或关闭,会在短期内影响 门店的经营绩效,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6 、收入增速放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0,799.37 万元、69,411.57 万元和 82,648.46 万元,2019 年度、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36.64%、19.07%。2020 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有所下降,主要系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增速有所下降。如果公 司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持续推出高品质的产品,则公司存在营业收入增速放缓、 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7 、境外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38%、10.89%和 9.52%,主要来源于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及 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公司坚持全球化布局的发展战略,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公司投资设立了香港倍轻松、美国倍轻松和日本倍轻松等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 5 家线下直营店及在海外亚马逊设立了线上直营店,并参股了新西兰倍轻松和马 来西亚倍轻松。

由于国际经营环境及管理的复杂性,若公司境外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商 投资政策、法律环境差异、政治事件等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境外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公司主要在境内经营,境外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相对不 足,海外经营人才尚需进一步补充,因此公司也面临由于公司海外经营经验及人 才储备不足的海外经营风险。

(三)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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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受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影响,公司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报告期各 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5,476.00 万元、8,529.87 万元和 8,674.88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78%、12.29%和 10.5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 771.50 万元、872.90 万元和 725.00 万元,占应收账款 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4.09%、10.23%和 8.36%。由于公司的业务模式特点和公司 经营规模预期扩大,在信用政策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仍会保持 较大金额且进一步增加。若未来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公司将面临部分客户所欠的 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利润水平和资金周转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存货减值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7,379.70 万元、 10,273.07 万元和 14,059.16 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27.71%、27.51% 和 29.52%。公司存货占资产总额比重较高。

为及时满足消费者订单需求,减少因产品缺货而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响应电 商平台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公司在自有仓库及第三方平台保持一定的备货水平; 此外,由于工厂生产产品需要一定的备货周期,公司为应对“双十一”等销售高峰, 需提前备货以降低销售旺季出货延迟的风险。

鉴于公司存在一定规模的存货,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期市场需求情况,可能 导致原材料积压、库存商品滞销、库存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等情况发生。当产品价 格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公司的存货可能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

3 、较高毛利率无法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8.07%、60.82%和 58.33%,主营业 务毛利率较高,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产品结构以及行 业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

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 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公司未能及时推出新的技术领先产品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等情 况发生,公司毛利率将存在下降以及无法维持较高水平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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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销售费用率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36.01%、41.28%和 41.40%,销售费用率 较高,且高于可比公司,主要系销售模式存在差异。公司直销比例较大,在直销 渠道下,公司线上平台的推广费和线下门店的租赁费、销售人员的薪酬支出较大, 销售费用率随之较大,而可比公司直销比例相对较低,销售费用率也随之较低。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在全国各地新设 248 家直营门店,线下门店的租赁费、 销售人员的薪酬支出将进一步增加,销售费用率可能进一步增长,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 、直营店业务业绩不达预期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营店业务实现的营业利润分别为 3,393.90 万元、3,698.99 万元和 574.80 万元。公司线下直营店业务由于门店租金、人员薪酬等固定支出 较大,一旦其销售收入不达预期,将对直营店业务的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同时, 公司线下直营店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0.00%、30.80%和 20.07%, 占比较大,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

6 、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 15%。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或国家调整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未来税后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其他风险

1 、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马学军先生直接持股 2,484.85 万股,持股比例为 53.75%,是公司控股股东。此外,马学军先生还通过赫廷科技控制公司 9.95%的 股份,通过日松管理间接控制公司 5.82%的股份,通过倍润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1.05% 的股份。马学军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70.57% 股份,并提名 7 名董事中的 6 名董事,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控制影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假设本次发行 1,541 万股新股,公开发行并上市 后实际控制人仍掌握公司控股权。虽然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内部控制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但实际控制人如果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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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力,仍然可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存 在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如果短期内公 司不能大幅增加营业收入或提高毛利水平,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可能影响公司利 润。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具有一 定的建设周期,从项目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若此期间净利润未能实现 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在全国各地新设 248 家直营门店,以进一步扩大公 司营销网络。但随着物联网时代的来临,线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加之线上消费 群体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较高,线上渠道按摩器具销售增长速度较快。报告期内, 公司线上销售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33.70%、40.26%和 52.27%。公司现有及未 来拟开设的门店,将会面临一定的线上销售的竞争风险,进而出现门店业务经营 不及预期的风险。

3 、发行失败风险

由于股票发行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股票发行可能出现 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等情况,甚至出现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的市值上市条件,从而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4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绩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全球多数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管控措施导致公司高铁、机场等直营门 店上半年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 4,388.06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3-27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82,648.46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9.07%,实现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273.9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0.19%。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机场、高铁站等直营店的营业收入大幅下降,虽然公司 加大了线上销售的拓展力度,营业收入同比有所增长,但直营门店固定成本较高, 其销售减少对公司盈利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全球疫情仍持续较长时间,将对公司 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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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截至目前,公司所处的智能便携按摩器领域发展前景良好,未来市场空间巨 大。具体分析如下:

(一)我国自主品牌崛起,参与国内外中高端市场竞争

中国制造正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加速升级走向中国智造,一批拥有 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陆续涌现出来,这些企业通过持续科技创新, 以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产品逐渐赢得国内外用户与市场。

目前,按摩器具行业具有代表性的知名品牌主要包括国外品牌日本松下等, 国内品牌奥佳华、倍轻松等。目前我国是全球按摩器具的研发与制造中心,是全 球最大的按摩器出口国,整体技术实力稳步提升。

(二)研发和创新重要性日趋提高,成为核心竞争力所在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来临的时代,按摩器具的消费者要求产品高度智能化,促 使产品设计和生产相关技术的创新研发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精密驱动、仿生 技术、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促进了现有硬件的智能升级,显著提升了产品保健 效果、改善了用户按摩体验,创新和研发已成为行业内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来源。

(三)销售渠道线上化

随着物联网时代的来临,线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加之线上消费群体对新事 物的接受程度较高,线上渠道按摩器具销售增长速度较快,目前已经成为按摩器 具企业激烈争夺的销售渠道。

十四、对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 43 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发行 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 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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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未新增对未来 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 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认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注册办法》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法律法规规定。倍轻松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 前景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倍轻松所属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于科创板重点支 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市场前景广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因此,安信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深圳市倍轻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附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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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顿忠清

翟平平 任国栋

徐荣健 内核负责人: 廖笑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 秦 冲 保荐机构总经理: 王连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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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作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机构,兹授权翟平平、任国栋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 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翟平平 任国栋 黄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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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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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科工字[2020]第 010 号

致: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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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 8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4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9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0 五、发行人的设立.............................................................................................. 24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28 七、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7 九、发行人的业务.............................................................................................. 63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9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2 十四、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103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15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12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3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3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36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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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 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轻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倍轻松有限 深圳市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8月前曾用名“深
圳市康思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青岛赫廷 青岛赫廷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鼎元宏 深圳市鼎元宏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莘县日松 莘县日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蔚叁投资 蔚叁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欢乐世纪 珠海欢乐世纪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福田红土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公司股东
倍润投资 深圳市倍润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嘉信元德 深圳市嘉信元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公司股东
赫峰正富 深圳市赫峰正富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丹麓创投 广州丹麓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
利维喜 利维喜健康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公司历史股东
倍轻松销售 深圳市倍轻松销售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轻之松实业有限公司”
倍轻松软件 深圳市倍轻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体之源 深圳市体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英文名为Body Source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太中医 深圳市红太中医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倍轻松 北京倍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3-2-4 58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倍轻松 上海倍轻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武汉倍轻松 武汉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正念智能 东莞市正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倍轻松 Breo Company Limited(倍轻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微控科技 深圳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曾用名“深
圳简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倍轻松健康 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控股子
公司
天津倍轻松 天津倍轻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控股子公司
深宁科技 上海深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投资的参股公司
维克胜 深圳市维克胜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投资的参股
公司
新西兰倍轻松 BREO HOLDING LIMITED,发行人间接参股公司,注册
地为新西兰
深圳轻松共享 深圳市轻松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间接控
股子公司,于2019年7月注销
美国倍轻松 BREO TECHNOLOGY USA LLC,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资
孙公司,注册地为美国特拉华州,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子
公司
日本倍轻松 Breo Japan Co., Ltd(倍轻松科技日本有限公司),注册地
为日本东京都,为发行人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马来西亚倍轻松 倍轻松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Breo International Sdn
Bhd),注册地为马来西亚吉隆坡,为发行人的间接参股
子公司
澳洲倍轻松 BREO AUSTRALIA PTY LTD,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控股子
公司,注册地为澳大利亚,已于2019年2月注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除文中特别指出不同含义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指发行
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草案)》 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
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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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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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0]3-320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天健审[2020]3-321号)
《验资复核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实收资本复
核报告》(天健验[2020]3-35号)
《律师工作报告》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最近三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安信/主承销商/保荐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为行文之便,在本《律师工作
报告》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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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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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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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节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有资格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律师工作报告》项下之法 律意见。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 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 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肖剑律师、沈琦雨律师、李小康律师均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1、肖剑律师,信达高级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05 年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4 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 肖剑律师曾经办宇顺电子(002289)、英飞拓(002528)、柏堡龙(002776)、 奥拓电子(002587)、日海智能(002313)、博敏电子(603936)、长方集团(300301)、 海得控制(002184)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或再融资项目,并担任 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0755-88265121(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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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沈琦雨律师,南开大学法学院毕业,2016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11 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曾参与柏堡龙(002776)、 博敏电子(603936)、长方集团(300301)、日海智能(002313)等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或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0755-88265115(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email protected]

3、李小康律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1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2017 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0755-88265279(直)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email protected]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在接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委托后,信达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 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介绍的基础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 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 事项,并根据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向发行人发出尽职调查补充文件清单。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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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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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 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 的各项法律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律师多次到现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 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 成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起草《律师 工作报告》。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资产状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 层、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 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 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 过程中,信达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 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信赖,构成信达完成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和询问

信达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社保、公积金等政府主 管机关网站,并取得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社保等)出 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师核查 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述 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和询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由信达律师整理并归档后列 入工作底稿。

(三)指导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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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在日常经营、内部控制 等方面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信达律师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及时与发 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 决方案,指导和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并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1、对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 方式,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 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信达多次启动内部业务讨论会议的 程序,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并据此得出结论意见。

(五)文件制作、审阅及信达内核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涉及法律部分的描述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信达质控与内核部门及内核小组对工作底稿的整理情况、项目问题及其解决 情况、《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复核与讨论。经办律师 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信达律师承办此项工作前后历时约 36 个月,有效工作时间累计达 3,600 个小时以上。

三、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 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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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 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 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 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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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据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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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现时的股权架构图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资料,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 picture [355 x 1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蔚叁投资
3.9801%
0.9448% 赫峰正富 0.3077% 欢乐世纪 2.9329%
80% 80%
福田红土
鼎元宏 1.9552%
8.4291% 6.8086% 马 青 莘 汪 李
岛 县
学 荞
赫 日 嘉信元德
军 青 践 0.9950%
廷 松
倍润投资
1.0537% 36.5185%
53.7497% 9.9502% 5.8177% 7.4341% 2.1075% 丹麓创投
0.6500%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404 x 2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倍轻松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90%
北 倍 倍 上 武 香
红 正 微
京 轻 轻 体 海 汉 港
太 念 控
倍 松 松 之 倍 倍 倍
中 智 科
轻 软 销 源 轻 轻 轻
医 能 技
松 件 售 松 松 松
87.15% 70% 20% 12% 100% 100% 49% 15%
深 马

圳 天 美 日 来
深 西
倍 津 维 国 本 西
宁 兰
轻 倍 克 倍 倍 亚
科 倍
松 轻 胜 轻 轻 倍
技 轻
健 松 松 松 轻

康 松
----- End of picture text -----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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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发行人系由倍轻松有限以其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468X5),其基本情况为: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东栋十层整层1071室
法定代表人 马学军
注册资本 4,623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
仪表、水杯、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提供以上产品的代理研发服
务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家电、家居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
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精油、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礼品、一次性发热贴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净水器、模具及配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经营进出口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软件服务;
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
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
仪表、水杯、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件的生产;
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生产、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中
草药包、散装食品、饮料、茶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餐饮服务;冷热饮品
制售;物流运输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
业活动。
成立日期 2000年7月5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3-3-2-15

60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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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代表发行人 100%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出席,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主要包括: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且不超过 1,541 万股;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 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保荐机构依 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 公司将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拟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 行股票数量的 10%;

(5)定价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指经 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的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6)发行方式: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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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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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上市地点:上交所科创板;

(9)决议有效期: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1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7,862.02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8,801.08
3 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10.00
4 补充营运资金 8,000.00
合计 49,673.1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低于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安排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缺口部分用自筹 资金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超过上述资金需求时, 则剩余部分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用自筹资金对上述拟投资项 目进行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出上述自筹资金。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归属的 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并提 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相关主体 对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诺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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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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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等 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查验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出席会议的人数及人员资格、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 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 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和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发 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询价区间和发行价格 等相关事宜。

  • 2、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协议、合约;批准、制作、

  • 签署、修改、回复、报送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

3、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 报事宜。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实施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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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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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新的规 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工商 变更登记等事宜。

7、在本次发行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登记和锁定等相关事宜。

8、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它事宜。

9、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经查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资料,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468X5),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性企 业投资、未上市),其他基本信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系由倍轻松有限以其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2 月 2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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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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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 会文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 - 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发行人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正常,且不存 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三会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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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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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按合并报表计算,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57,466,427.44 元、507,993,694.77 元和 694,115,696.87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9,696,519.21 元、43,430,109.82 元和 52,199,265.17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9,713,756.42 元、38,093,999.78 元和 38,957,006.99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天健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与安信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聘 请安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并委托其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安信证券具有保荐和承 销业务资格,获得从事证券保荐和承销业务的许可,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 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部分所述,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 相关股东大会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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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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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基于信达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并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九、发行人的业务”和“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 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和“二十三、律 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部分所述,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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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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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 及服务。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 - 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访谈笔录 和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部分所 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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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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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部分所述,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4,623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部分 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安信证券出具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审 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3,430,109.82 元和 52,199,265.17 元。发 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系由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过程如下:

(1)2006 年 12 月 22 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 [2006]920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倍轻松有限的账面 净资产为 3,851,625.5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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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 年 12 月 25 日,倍轻松有限全体股东马学军、汪荞青签署了《发 起人协议》,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将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2006 年 12 月 28 日,倍轻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倍轻松有限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由倍轻松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倍轻松有限的净资产折股将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

(4)2006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筹办 报告、公司更名、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 会成员、开办费用等整体变更相关事宜,将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净资产

3,851,625.51 元折合 385 万股股份,其余 1,625.51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首期出资 385 万元,其中马学军出资 346.5 万元,汪荞青 出资 38.5 万元,其余出资于 2008 年 12 月 28 日前一次性缴足。

(5)2006 年 12 月 28 日,马学军、汪荞青签署《深圳市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6)2007 年 1 月 18 日,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具“深 鹏所验字[2007]第 005 号”《验资报告》,对发起人的出资进行了验证。

(7)2007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整体变更设立的工商登记,并取得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2049314)。

(8)2008 年 5 月 6 日,深圳中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深胜(内)验字 [2008]1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5 月 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各 股东缴纳的出资 115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

(9)2012 年 7 月 28 日,河南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亚评报字 [2012]92 号”《资产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 2006 年 11 月 30 日,倍轻松有 限的净资产价值为 429.8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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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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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450 90.00
2 汪荞青 50 10.00
合 计 500 100.00

2、设立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发起人为马学军和 汪荞青,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担任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同时,如《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部分所述,马学军、汪荞青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3、设立的条件

(1)如上所述,发行人设立的发起人为马学军和汪荞青二名发起人,符合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 人数量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五百万元的规定。

(3)发行人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 议》,认缴并实缴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发行的全部股份,其股份发行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当时有效 的《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应制订公司章程的规定。

(5)发行人设立时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有公司名称及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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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设立时有公司住所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有公司住所的规定。

4、设立的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倍轻松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851,625.51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实收股本 385 万元,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 式设立,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

信达律师注意到,发行人 2007 年 2 月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中 首期出资 385 万元由倍轻松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剩余部分于 2008 年 5 月以现金出资缴足,另外,发行人设立时未对用以折股的倍轻松有限净资产 进行评估,于 2012 年补充对该净资产进行评估。

根据当时施行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 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倍轻松有限于整体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851,625.51 元,折合的发 行人实收股本总额为 385 万元,未高于其净资产值;同时,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 足额认购发行人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全体发起人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已于发行人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同时,根据当时施行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未明确要求须对用以折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鉴于发行人设立时倍 轻松有限净资产折合的发行人实收股本总额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且 2012 年 评估机构已对倍轻松有限折股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该净资产评估值未低于 审计值,发行人设立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并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有效 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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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部分所述,发行人由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倍轻松有限全体股东作为 发起人签订了《深圳市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该协议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约定, 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和验资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部分所述,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的设立进行了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时未对倍轻松有限进行评估,后续由河南亚太联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补充进行了评估,并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聘请中介机构就发行人设立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一)”部分所述,发 行人于 2006 年 12 月 28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相关议案。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1、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 产、销售及服务。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的业务体系,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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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主对外签署合同、自主承揽业务,无须依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 业务活动。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 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系由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倍轻 松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该等出资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7]第 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查验,如《律师 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拥有其业务 经营所必需的房屋、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它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运营系统。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产权关系清晰、明确,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重大业 务合同和资质许可文件,发行人拥有经营业务所需的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及资 格,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不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干预;发行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通过股东单位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的情形,最近三年的主要采购合 同和销售合同均由发行人以自身名义签订并实际履行;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3-3-2-29 61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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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人员独立

经查验发行人的员工名册、访谈相关人员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均在发行人处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机构独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法人治理结构,并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股东单位,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资料、《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设置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 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与会 计核算,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 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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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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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业务、 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发行人共有 2 名发起人(马学军和汪荞青),均为境内自然人。发起人的基 本情况详见下述“(二)发起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 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3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 3 名 (马学军、汪荞青、李践),境内法人 4 名(倍润投资、鼎元宏、蔚叁投资、青 岛赫廷),境内合伙企业 6 名(欢乐世纪、福田红土、赫峰正富、莘县日松、嘉 信元德、丹麓创投)。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2,484.8471 53.7497
2 青岛赫廷 460.0000 9.9502
3 鼎元宏 389.6785 8.4291
4 汪荞青 343.6786 7.4341
5 莘县日松 268.9500 5.8177
6 蔚叁投资 183.9996 3.9801
7 欢乐世纪 135.5857 2.9329
8 李 践 97.4299 2.1075

3-3-2-31

61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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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福田红土 90.3905 1.9552
10 倍润投资 48.7103 1.0537
11 嘉信元德 46.0000 0.9950
12 赫峰正富 43.6798 0.9448
13 丹麓创投 30.0500 0.6500
合 计 4,623.0000 100.00

发起人的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马学军

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110106197104**,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 南十里居。

2、青岛赫廷

经查验青岛赫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青岛赫廷系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85MA3R9H3X1U,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夏格庄镇姜 夏路 80 号,法定代表人为马学军,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自行车科 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行车的租赁及销售,设备租赁,婴儿用品(不含食 品)销售,公共关系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项目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 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岛赫廷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马学军 40.00 80.00
2 武玉珍 10.00 20.00
合计 50.00 100.00

3、鼎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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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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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鼎元宏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鼎元宏系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5879462329,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 3069 号星河世纪 A 栋 3605N,法定代表人为马学军,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 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 含限制项目)。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至 2031 年 12 月 15 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鼎元宏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秋峰 - 9.0001 9.0001
2 马学军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
6.8086 6.8086
3 伍锦美 - 5.8463 5.8463
4 马 蓉 - 5.6251 5.6251
5 张 雯 B2B销售部总监 5.6246 5.6246
6 朱道勇 离职员工 5.6233 5.6233
7 张树龙 直营部之开拓部总监 4.7875 4.7875
8 张大燕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5003 4.5003
9 尚 坤 - 4.5001 4.5001
10 张 玲 监事会主席、海外销
售一部总监
3.4877 3.4877
11 刘志华 董事、副总经理、电
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
3.3736 3.3736
12 马林楠 直营部区域负责人 3.3661 3.3661
13 谢赛男 离职员工 2.9711 2.9711
14 邓玲玲 审计总监 2.8123 2.8123
15 贺小潮 副总经理 2.6998 2.6998
16 郝 杰 - 2.6233 2.6233
17 陈 晴 副总经理、企划部总
2.2950 2.2950
18 樊 伟 - 1.7711 1.7711

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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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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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陈 刚 微控科技总经理 1.7704 1.7704
20 夏小梅 财务部副总监 1.6870 1.6870
21 吴旭亮 离职员工 1.6560 1.6560
22 赵 兵 研发部产学研经理 1.6000 1.6000
23 蔡金发 职工代表监事、直营
部总监
1.5624 1.5624
24 盛雅凤 总经理助理、海外销
售二部总监
1.2738 1.2738
25 黄小平 制造部采购经理 1.2500 1.2500
26 白晓波 - 1.1250 1.1250
27 李雪梅 财务部销售财务高级
经理
1.1245 1.1245
28 肖志君 制造部之品质部总监 1.0124 1.0124
29 刘 霞 离职员工 0.9999 0.9999
30 钱金会 直营部区域负责人 0.9374 0.9374
31 李小芳 财务部区域资深财务
经理
0.8750 0.8750
32 吴 锐 电子商务事业部高级
经理
0.8249 0.8249
33 曾宪侠 退休员工 0.7500 0.7500
34 李 玲 资金会计 0.7500 0.7500
35 廖 灿 监事、研发部副总监 0.7315 0.7315
36 张 岭 直营部之开拓部经理 0.6755 0.6755
37 易小斌 信息与流程管理部副
总监
0.5600 0.5600
38 张 磊 离职员工 0.3375 0.3375
39 崔建峰 财务部销售财务副经
0.3125 0.3125
40 王少华 研发部软件技术总监 0.2342 0.2342
41 欧阳剑 研发部开发经理 0.2342 0.2342
合 计 - 100.0000 100.0000

注:鼎元宏股东中江秋峰、伍锦美、马蓉、尚坤、郝杰、樊伟和白晓波为发行人以外人 员。

经查验鼎元宏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鼎元宏股东在发行人 的入职登记表、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花名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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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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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缴纳清单,并经发行人确认,鼎元宏的股东为投资人(江秋峰、伍锦美、马蓉、 尚坤、郝杰、樊伟、白晓波)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同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伍锦美系发行人董事刘伟的配偶,马 蓉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学军的妹妹,尚坤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倍轻松少数 股东孙金明的配偶。经信达律师对鼎元宏股东进行访谈并经鼎元宏确认,鼎元宏 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 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汪荞青

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340826197609**,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三路。

5、莘县日松

经查验莘县日松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莘县日松系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71522MA3R9R0J59,住所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街道甘泉 路 12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马学军,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理 财类咨询、不含期货、证券类咨询及相关业务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不含消 费储值相关业务)、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金融 类信息咨询除外)、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莘县日松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1 马学军 普通合伙人 40 80
2 武玉珍 有限合伙人 10 20

6、蔚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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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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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蔚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蔚叁投资系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 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1K4FP680,住所为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 2001 号 1 幢 4 部位三层 333 室,法定代表人为 Ron Sim Chye Hock,注册资本为 3,00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 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 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 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 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 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 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 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 限至 2049 年 11 月 20 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蔚叁投资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V3 Group(Singapore)Pte.Ltd. 3,000 100
合 计 3,000 100

7、欢乐世纪

经查验欢乐世纪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欢乐世纪系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MA4ULR5B1F,住所为珠 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1232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欢乐长河投资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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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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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世纪已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M5844), 其基金管理人为北京欢乐长河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号:P1032792)。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欢乐世纪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1 北京欢乐长河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250 1.0
2 郭美玲 有限合伙人 10,200 40.8
3 天津大中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20.0
4 王 伟 有限合伙人 2,800 11.2
5 李安明 有限合伙人 1,500 6.0
6 裘菊兰 有限合伙人 1,000 4.0
7 梁小云 有限合伙人 1,000 4.0
8 李雨龙 有限合伙人 600 2.4
9 盛 岩 有限合伙人 450 1.8
10 高振兴 有限合伙人 400 1.6
11 廖电光 有限合伙人 300 1.2
12 鲁长胜 有限合伙人 300 1.2
13 林卢贤 有限合伙人 300 1.2
14 郭同庆 有限合伙人 300 1.2
15 段晓锋 有限合伙人 300 1.2
16 北京核原科电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 1.2
合 计 25,000 100.0

8、李践

现为香港永久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R27463),境内住 址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419 号。

9、福田红土

经查验福田红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福田红土系成立于 2016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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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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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9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RKGX1Q,住所 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8 层西侧,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 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 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经营期限为长期;福田红土已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备案为股权投资 基金(基金编号:ST6576),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2817)。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福田红土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1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2
2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40
3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500 25
4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1,500 23
5 共青城景鸿永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0 10
合 计 50,000 100

10、倍润投资

经查验倍润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倍润投资系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58958756H,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 田路 3069 号星河世纪 A 栋 3602A,法定代表人为马学军,注册资本为 54.3915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 资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类、禁止类项 目)(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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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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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32 年 12 月 18 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倍润投资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马学军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
19.8629 36.5185
2 杨桂珍 直营部北京区销售培训主
2.1757 4.0001
3 万 勇 研发部开发经理 1.9593 3.6022
4 尹 威 董事长秘书 1.9592 3.6020
5 韩 俊 直营部区域负责人 1.9583 3.6004
6 李 锐 离职员工 1.9583 3.6004
7 张坚妮 直营部区域负责人 1.7104 3.1446
8 赵建芬 海外销售一部副经理 1.4687 2.7002
9 汪江江 直营部区域负责人 1.4686 2.7001
10 胡文娟 海外销售一部副经理 1.3707 2.5201
11 郭泽兵 研发部电子硬件主管 1.2240 2.2504
12 崔建峰 财务部销售财务副经理 1.2240 2.2504
13 周亚萍 海外销售二部经理 1.2238 2.2500
14 胡彩霞 离职员工 1.2238 2.2500
15 林丽仙 离职员工 1.0878 1.9999
16 杜 斐 研发部工业设计经理 0.9790 1.7999
17 蔡金标 研发部项目经理 0.9790 1.7999
18 周海东 研发部开发主管 0.9790 1.7999
19 杨明黎 直营部南宁督导 0.9790 1.7999
20 陈 晴 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监 0.9790 1.7999
21 高晓攀 制造部之供应链管理部经
0.7883 1.4493
22 贾欣欣 B2B销售部业务高级经理 0.7883 1.4493
23 关春苗 B2B销售部客户经理 0.7883 1.4493
24 邓玲玲 审计总监 0.7883 1.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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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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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高 佳 B2B销售部项目主管 0.7832 1.4399
26 钟 绿 审计高级主管 0.7832 1.4399
27 刘云霞 直营部昆明督导 0.7832 1.4399
28 唐 莉 直营部西安区大店长 0.7832 1.4399
29 刘建壮 电子商务事业部售后副经
0.7832 1.4399
30 肖 杰 电子商务事业部高级运营
经理
0.5518 1.0145
合 计 - 54.3915 100.0000

经查验倍润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倍润投资股东的入 职发行人的登记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花名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社会保 险缴纳清单,并经倍润投资确认,倍润投资的股东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 工或前员工。经信达律师访谈倍润投资各股东及倍润投资确认,倍润投资仅投资 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 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11、嘉信元德

经查验嘉信元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嘉信元德系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M78C79,住所为深 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四道 1 号中山大学产学研大楼 809,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深圳市嘉霖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 营期限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嘉信元德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备案为创业投资 基金(基金编号:SY0230),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嘉霖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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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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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信元德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1 深圳市嘉霖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1.67
2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24.99
3 深圳市嘉霖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16.66
4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000 11.66
5 广东丰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8.33
6 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8.33
7 湖南光控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0 8.33
8 广东海川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5.00
9 新骏升房地产经纪(深圳)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5.00
10 深圳市海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67
11 广州熠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67
12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67
13 深圳市中科初新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1.67
14 魏连速 有限合伙人 500 0.83
15 深圳市立达伟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0.83
16 深圳市康成亨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0.83
17 卢坚庭 有限合伙人 320 0.53
18 天池创投(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 0.33
合 计 60,020 100

12、赫峰正富

经查验赫峰正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赫峰正富系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1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PB1L3R,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 田路 3069 号星河世纪 A 栋 3601E,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雯,经营范围为“一般 经营项目是: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 它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展览展示策划;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

3-3-2-41 62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 件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37 年 8 月 4 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赫峰正富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在发行人任职情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张 雯 普通合伙人 B2B销售部总监 5.5985 7.0017
2 朱正宇 有限合伙人 - 16.8410 21.0623
3 陈 刚 有限合伙人 8.4205 10.5312
微控科技总经理
4 陈 晴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企划部
总监
8.3530 10.4466
5 于 雷 有限合伙人 6.3150 7.8979
-
6 杨昌霖 有限合伙人 5.0000 6.2533
-
7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电子商务事业部
总经理
刘志华 4.5525 5.6936
8 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1765 5.2234
-
9 张坚妮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区域负责
3.1360 3.9221
10 蔡金发 有限合伙人 职工代表监事、直
营部总监
3.1190 3.9008
11 刘培培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区域负责
2.4780 3.0991
12 汪江江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区域负责
2.0455 2.5582
13 马林楠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区域负责
1.9515 2.4407
14 姜 薇 有限合伙人 1.6840 2.1061
-
15 贺小潮 有限合伙人 1.3820 1.7284
副总经理
16 李海燕 有限合伙人 0.9585 1.1988
直营部济南督导
17 黄 勇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区域负责
0.9330 1.1669
18 韩 俊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区域负责
0.8925 1.1162
19 张 岭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之开拓部
经理
0.7225 0.9036
20 邓玲玲 有限合伙人 0.6525 0.8161
审计总监

3-3-2-42

62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1 汤 勇 有限合伙人 直营部北京机场
督导
0.5000 0.6253
22 马学军 有限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总经理
0.2460 0.3077
合 计 79.9580 100.00

注:上述赫峰正富合伙人中朱正宇、于雷、杨昌霖和姜薇为发行人以外人员,上海领摩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外部投资方。

经查验赫峰正富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赫峰正富合伙人入 职发行人的登记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花名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 缴纳清单,并经赫峰正富确认,赫峰正富的合伙人为投资人(朱正宇、于雷、杨 昌霖、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薇)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或前员 工。赫峰正富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手续。

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赫峰正富的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经查验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20MA1HKDH31W,住 所为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 215 号第 1 幢 3800 室,法定代表人为孙萌,注册资 本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 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3-3-2-43

62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孙 萌 35 70
2 上海领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5 30
合 计 50 100

上海领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基本情 况如下:

经查验上海领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领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于 2015 年 21 月 14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20MA1HK90082,住 所为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 215 号第 1 幢 3511 室,法定代表人为孙萌,注册资 本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商业管理(除市场经营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 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房地产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领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孙 萌 50 100
合 计 50 100

经访谈上海领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孙萌并获其确认,其追溯至 最终自然人的股权结构真实,且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 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13、丹麓创投

经查验丹麓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丹麓创投系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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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6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ATYKF6E,住所为广 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南江二路 6 号自编 1 栋 2083 号(仅限办公),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创业投 资;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 咨询服务”,经营期限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丹麓创投已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 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EG080),其基金管理人为广州丹麓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8104)。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丹麓创投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1 广州丹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1.9802
2 广州丹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250 0.4950
3 星界新经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2,000 23.7624
4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11.8812
5 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6,000 11.8812
6 广州南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9.9010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泰信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 5.9406
8 湖南光控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3,000 5.9406
9 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3,000 5.9406
10 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500 6.9307
11 广州丹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750 5.4455
12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3.9604
13 宁波大榭旭腾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 3.9604
14 于 淼 有限合伙人 1,000 1.9802
合 计 50,500 100

3-3-2-45 63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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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上述现有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中存在的关联关系如下:

  • 1、青岛赫廷的股东、莘县日松的合伙人武玉珍与马学军系母子关系;

  • 2、鼎元宏股东、赫峰正富的合伙人马林楠与马学军系姑侄关系;

  • 3、鼎元宏股东马蓉与马学军系兄妹关系。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发行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马学军直接持有发行人 53.7497%的股份,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马学军通过青岛赫廷、莘县日松、倍润投资间接控 制发行人 16.8216%的股份,合计可控制发行人共计 70.5713%的股份。经查验发 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提名函及《公司章程》,截至《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马学军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据此,马学军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及“十六、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最近两年内, 马学军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在 50%以上且一直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经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按照其在倍 轻松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应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设立时,2 名发起人合计全 额认购了发行人 100%的股份。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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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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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由 倍轻松有限以其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原倍轻松有限的资产、 债权及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并办理了 验资手续,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根据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及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7]第 005 号” 《验资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 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 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于 2007 年 2 月 2 日由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4,500,000 90
2 汪荞青 500,000 10
合 计 5,000,000 1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

1、2000 年 7 月,发行人前身设立

3-3-2-47 63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00 年 6 月 28 日,夏伟新、曾中莲、赖金华签署了《深圳市康思电子有限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各股东须在公司设立前缴足认缴的出资。

2000 年 6 月 30 日,深圳财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财验字[2000]第 140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倍轻松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 本 5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赖金华出资 35 万元,夏伟新出资 14.5 万元, 曾中莲出资 0.5 万元。

2000 年 7 月 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倍轻松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 4403012049314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倍轻松有限设立登记。

倍轻松有限设立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赖金华 35.00
35.00

70.00

货币
2 夏伟新 14.50
14.50

29.00

货币
3 曾中莲 0.50 0.50
1.00

货币
合 计 50.00 50.00
100.00

-

2、2001 年 8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1 年 3 月 28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深圳市(名称预核准内字[2001]第 0173244 号)),同意马学军、汪荞青 在深圳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轻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01 年 5 月 18 日,倍轻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赖金华将其持 有的公司 70%股权作价 35 万元转让给马学军;同意夏伟新将其持有的公司 20% 股权作价 10 万元转让给马学军;同意夏伟新将其持有的公司 9%股权作价 4.5 万 元转让给汪荞青;同意曾中莲将其持有的 1%股权作价 0.5 万元转让给汪荞青。

2001 年 5 月 18 日,赖金华与马学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赖金华 将其持有的倍轻松有限 70%股权作价 35 万元转让给马学军;夏伟新与马学军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夏伟新将其持有的倍轻松有限 20%股权作价 10 万 元转让给马学军;夏伟新与汪荞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夏伟新将其持 有的倍轻松有限 9%股权作价 4.5 万元转让给汪荞青;曾中莲与汪荞青签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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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曾中莲将其持有的倍轻松有限 1%股权作价 0.5 万元转让 给汪荞青。

2001 年 5 月 22 日,深圳市公证处分别出具编号为(2001)深证经字第 1822 号、(2001)深证经字第 1825 号、(2001)深证经字第 1824 号、(2001)深证 经字第 1823 号《公证书》,对上述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2001 年 5 月 28 日,公司股东马学军、汪荞青签署《深圳市轻松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原股东已足额出资。

2001 年 8 月 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倍轻松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倍轻松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马学军 45.00 45.00
90.00

货币
2 汪荞青 5.00 5.00
10.00

货币
合 计 50.00 50.00
100.00

-

3、2007 年 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于 2007 年 2 月 2 日由倍轻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011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426.665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 926.665 万元而增发新股共 926.665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其中,马学军以现金 834 万 元认购 834 万股,汪荞青以现金 92.665 万元认购 92.665 万股。

2011 年 11 月 10 日,马学军、汪荞青签署《深圳市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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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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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编号为天健深验(2011) 6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2 月 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各股东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9,266,650 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12 月 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284.000 90.00
2 汪荞青 142.665 10.00
合 计 1,426.665 100.00

5、2011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426.6650 万元增加到 1,605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 178.335 万元而增发新股共 178.335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其中,李践以现金 90.2451 万元认购 35.67 万股,鼎元宏以现金 360.9425 万元认购 142.6650 万股;审议通 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1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作出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12 月 28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编号为天健深验(2011) 7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2 月 27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各股东 缴纳的出资 4,511,876.0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605 万 元,实收资本为 1,605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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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马学军 1,284.000 80.00
2 汪荞青 142.665 8.89
3 鼎元宏 142.665 8.89
4 李 践 35.670 2.22
合 计 1,605.000 100.00

6、2012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马学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7.8333 万股股份作价 52.608235 万元转让给倍润 投资。

2012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马学军与倍润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学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7.8333 万股股份作价 52.608235 万元转让给倍润投资。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局出具的编号为深庆[2019] 验字第 03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马学军与倍润投资之间 的股份转让已办妥对价款交割手续。

2012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266.17 78.89
2 汪荞青 142.67 8.89
3 鼎元宏 142.67 8.89
4 李 践 35.67 2.22
5 倍润投资 17.83 1.11
合 计 1,605.00 100.00

3-3-2-51 63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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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核发的 L440304-2014-002238 号《离婚证书》,马 学军和汪荞青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4 年 8 月 5 日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上述二人 的《离婚协议书》,马学军、汪荞青当时分别直接持有倍轻松科技 78.89%和 8.89% 股权,离婚后上述股权属于各自私人财产并各自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 相应份额的股东权益,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侵占对方持有的上述股权。

7、2016 年 5 月,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权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2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发股转系统 函[2016]2487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6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股票 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在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8、2017 年 8 月,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 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7 月 2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发股转系统 函[2017]4593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发行人股票自 2017 年 8 月 1 日终止在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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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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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在全国股权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发行人股票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经核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未有发生过定增、做市、并 购重组、股票质押等情况,不涉及因违法违规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监管措施或纪 律处分,不涉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 调查的情形。

==> picture [160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605 万元增加到 1,654.6392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 496,392 元而增发新股共 496,392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新增股份由欢乐世纪以现金 19,999,634 元认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作出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欢乐世纪与马学军签订《深圳倍轻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欢乐世纪认购发行人股本 496,392 股,持股比例为 3%。欢乐世纪认购价格为 40.29 元/股,共计 19,999,634 元,其中 496,392 元计 入发行人新增股本总额,余额 19,503,242 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资缴纳凭证,欢乐世纪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向发行人 缴纳投资款 3,999,926.80 元,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缴纳投资款 15,999,707.20 元, 合计 19,999,634 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庆[2019] 验字第 03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欢乐世纪 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股本)人民币 49.6392 万元,欢乐世纪以货币出资总计人 民币 1,999.9634 万元,其中人民币 49.6392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币 1,950.3242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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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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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266.1667 76.5222
2 汪荞青 142.665 8.6221
3 鼎元宏 142.665 8.6221
4 欢乐世纪 49.6392 3.0000
5 李 践 35.6700 2.1558
6 倍润投资 17.8333 1.0778
合 计 1,654.6392 100.0000

10、2018 年 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马学军将其所持发行人 33.0928 万股股份作价 1,000 万元转让给福田红土。

2018 年,福田红土与马学军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2018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作出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庆[2019] 验字第 03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马学军与福田红土之间 的股份转让已办妥价款交割手续;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654.6392 万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654.6392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233.0739
74.5222
2 汪荞青 142.6650
8.6221
3 鼎元宏 142.6650
8.6221
4 欢乐世纪 49.6392
3.0000
5 李 践 35.6700
2.1558
6 福田红土 33.0928
2.0000
7 倍润投资 17.8333
1.0778
合 计 1,654.6392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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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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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8 年 10 月,第四次增资

2018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注册资本由 1,654.6392 万元增加到 1,668.1249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 134,857 元 而增发新股共 134,857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新增股份由赫峰正富以现金 674,285 元认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上述增资扩股后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10 月 2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变更(备案)通知书》, 对发行人申请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变更予以核准;对发行人的章程予以 变更(备案),变更前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 1,654.6392 万元,变更后认缴注册 资本总额变更为 1,668.1249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资凭证,赫峰正富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向发行人缴纳出 资款 674,285 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233.0739 73.9198
2 汪荞青 142.6650 8.5524
3 鼎元宏 142.665 8.5524
4 欢乐世纪 49.6392 2.9757
5 李 践 35.6700 2.1383
6 福田红土 33.0928 1.9838
7 倍润投资 17.8333 1.0691
8 赫峰正富 13.4857 0.8084
合 计 1,668.1249 100.0000

12、2018 年 11 月,第五次增资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668.1249 万元增加到 1,670.6308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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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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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9 元而增发新股共 25,059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新增股份由赫峰正富以现 金 1,051,475.64 元认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上述增资扩股后的《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资缴纳凭证,赫峰正富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向发行人缴 纳了投资款 1,051,475.64 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深庆[2019]验字第 034 号),截 至 2019 年 6 月 4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赫峰正富缴纳的注册资本 15.9916 万元, 赫峰正富以货币出资总计人民币 172.576064 万元,其中人民币 15.9916 万元计入 股本,人民币 156.58446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233.0739 73.8089
2 汪荞青 142.6650 8.5396
3 鼎元宏 142.6650 8.5396
4 欢乐世纪 49.6392 2.9713
5 李 践 35.6700 2.1351
6 福田红土 33.0928 1.9809
7 倍润投资 17.8333 1.0675
8 赫峰正富 15.9916 0.9572
合 计 1,670.6308 100.0000

13、2018 年 11 月,第六次增资、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670.6308 万元增加到 1,684.1036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 134,728 元而增发新股共 134,728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新增股份由利维喜以现 金 8,064,818.08 元认购;同意马学军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202,092 股股份作价 12,097,227.12 元转让给利维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制定了上述增资扩股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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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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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资缴纳凭证,利维喜健康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向发行 人缴纳投资款 8,064,818.08 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深庆[2019]验字第 033 号),截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股东利维喜健康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 股本)人民币 13.4728 万元,该股东以货币出资总计人民币 806.481808 万元,其 中:人民币 13.4728 万元计入股本,人民币 793.00900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马学 军与利维喜健康之间的股份转让已办妥价款交割手续;截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84.1036 万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668.1120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212.8647 72.0184
2 汪荞青 142.6650 8.4713
3 鼎元宏 142.665 8.4713
4 欢乐世纪 49.6392 2.9475
5 李 践 35.6700 2.1180
6 利维喜 33.6820 2.0000
7 福田红土 33.0928 1.9650
8 倍润投资 17.8333 1.0589
9 赫峰正富 15.9916 0.9496
合 计 1,684.1036 100.0000

14、2019 年 8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 意马学军将所持公司股份 168,410 股(占股份总数的 1.00%)转让给利维喜;同 意汪荞青将所持公司股份 168,410 股(占股份总数的 1.00%)转让给利维喜。

2019 年 6 月 26 日,利维喜与马学军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马学军将其持 有的发行人 168,410 股股份作价 13,999,923.3 元转让给利维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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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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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26 日,利维喜与汪荞青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汪荞青将其持 有的发行人 168,410 股股份作价 13,999,923.3 元转让给利维喜。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深庆[2019]验字第 034 号), 截至 2019 年 6 月 4 日止,马学军、汪荞青与利维喜健康之间的股份转让已办妥 对价款交割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1,196.0237 71.0184
2 鼎元宏 142.6650 8.4713
3 汪荞青 125.8240 7.4713
4 利维喜 67.3640 4.0000
5 欢乐世纪 49.6392 2.9475
6 李 践 35.6700 2.1180
7 福田红土 33.0928 1.9650
8 倍润投资 17.8333 1.0589
9 赫峰正富 15.9916 0.9496
合 计 1,684.1036 100.0000

15、2019 年 8 月,第七次增资

2019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召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 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数 1,684.1036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7.314234 股,共计转增 2,915.8964 万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发行人股数总额变更为 4,600 万股,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保持不变;审议通过关于上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作出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深庆[2019]验字第 039 号),截 止 2019 年 8 月 1 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人民币 2,915.8964 万元转增实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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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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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增时已调整财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转增股本后,发行人留存的资 本公积为 576.9850 万元,占转增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 34.59%,符合公司法留存 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3,266.8471 71.0184
2 鼎元宏 389.6785 8.4713
3 汪荞青 343.6786
7.4713
4 利维喜 183.9996
4.0000
5 欢乐世纪 135.5857
2.9475
6 李 践 97.4299
2.1180
7 福田红土 90.3905
1.9650
8 倍润投资 48.7103
1.0589
9 赫峰正富 43.6798 0.9496
合 计 4,600.0000 100.0000

2020 年 5 月 1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25 日由深圳中合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庆[2019]验字第 032 号《验资报 告》、深庆[2019]验字第 033 号《验资报告》、深庆[2019]验字第 034 号《验资 报告》、深庆[2019]验字第 039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验资复 核报告》,截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止,发行人实收资本从 1,605 万元增加到 4,6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已全部到位。

16、2019 年 12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 意马学军将其所持发行人 4,6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投资设 立青岛赫廷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完成后该等股份变更为青岛赫廷持有;同意马学 军将其所持公司 3,2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投资设立莘县日松 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资完成后该等股份变更为莘县日松持有;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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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9 年 12 月 20 日,青岛大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 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净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青大明评报 字[2019]第 049 号),截止 2019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评估值为 193,081,962.21 元。则马学军转让给莘县日松 7%股权的评估值为 13,515,737.3547 元,转让给青岛赫廷 10%股权的评估值为 19,308,196.221 元。

根据青岛赫廷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和莘县日松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 协议及该等主体的财务报表,马学军将上述相关股份按评估值作价分别对青岛赫 廷和莘县日松出资。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2,484.8471
54.0184
2 青岛赫廷 460.0000
10.0000
3 鼎元宏 389.6785 8.4713
4 汪荞青 343.6786 7.4713
5 莘县日松 322.0000 7.0000
6 利维喜 183.9996 4.0000
7 欢乐世纪 135.5857 2.9475
8 李 践 97.4299 2.1180
9 福田红土 90.3905 1.9650
10 倍润投资 48.7103 1.0589
11 赫峰正富 43.6798 0.9496
合 计 4,600.0000 100.0000

17、2019 年 12 月,第八次增资、第七次股权转让、公司类型变更

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确认利维喜将其所持发行人 1,839,996 股股份转让给蔚叁投资;确认莘县日松将 其所持发行人 460,000 股股份转让给嘉信元德;确认莘县日松将所持公司股份 70,500 股股份转让给丹麓创投;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4,600 万元增加到 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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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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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 23 万元而增发新股共 23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新增股 份由丹麓创投以现金 8,749,200 元认购;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11 月 27 日,利维喜和蔚叁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利维喜将 其持有的发行人 1,839,996 股股份作价 48,161,891.80 元转让给蔚叁投资。

2019 年 12 月 25 日,莘县日松和嘉信元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莘县 日松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6 万股股份作价 1,695.1 万元转让给嘉信元德。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丹麓创投与莘县日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莘县 日松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70,500 股股份作价 2,584,530.00 元转让给丹麓创投。

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丹麓创投、马学军签订了《增资协议》,丹 麓创投以现金 8,749,200.00 元认购发行人新增发的股份 230,000 股,其中 230,000 元计入发行人新增股本总额,余额 8,519,200 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作出了上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3 月 1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 [2020]3-20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出资。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马学军 2,484.8471 53.7497
2 青岛赫廷 460.0000 9.9502
3 鼎元宏 389.6785 8.4291
4 汪荞青 343.6786 7.4341
5 莘县日松 268.9500 5.8177
6 蔚叁投资 183.9996 3.9801
7 欢乐世纪 135.5857 2.9329
8 李 践 97.4299
2.1075
9 福田红土 90.3905 1.9552
10 倍润投资 48.7103 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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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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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嘉信元德 46.0000 0.9950
12 赫峰正富 43.6798 0.9448
13 丹麓创投 30.0500 0.6500
合 计 4,623.0000 100.0000

信达律师注意到,蔚叁投资为从事直接投资的外商独资公司,根据当时施行 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蔚叁投资受让利维喜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后,发行人应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 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经核查,发行人 所从事的业务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备案 项目,发行人第七次股权转让存在未及时办理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手 续的情形。

2020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并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 告办法》的规定在企业登记系统进行外商投资信息的报送。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在办理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前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任何责令限期改正 的通知,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2020 年 4 月 30 日,深圳市商务局出具证明 确认发行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 有关商务监管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鉴于发行人已办理完成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及在 企业登记系统报送外商投资初始报告信息的手续,且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已出具关 于发行人无违法无违规的证明,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9 年未及时办理外商 投资信息报送的法律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除发行人第七次股权转让存在未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信 息报送手续外,发行人及其前身倍轻松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 等法定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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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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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历史上曾未及时办理外商投资备案手续 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起人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各发起人及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各发起人及股东所 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如下:


主体 经营范围
1 发行人 一般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
仪表、水杯、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提供以上产品的代理研发服
务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家电、家居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
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精油、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礼品、一次性发热贴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净水器、模具及配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经营进出口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软件服务;
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
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
仪表、水杯、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及相关配附件的生产;
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生产、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中
草药包、散装食品、饮料、茶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餐饮服务;冷热饮品
制售;物流运输服务。
2 倍轻松
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
仪表、水杯、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销
售;家电、家居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服饰、

3-3-2-63 64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鞋帽、化妆品、精油、中草药包、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礼品、一次性发热贴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与生
活饮用水接触的净水器、模具及配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软件服务:在网上
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
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中草药包、散装食品、饮料、茶叶的销售及
网络销售;餐饮服务;冷热饮品制售;物流运输服务。
3 倍轻松
软件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
络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电子产品、玩具、工艺品的销售;区块链技
术开发;链式数据结构研发;高容错的分布式计算系统设计;数字积分系
统的技术开发 ;加密算法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物联网软硬件
系统及相关设备的研发、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开发;大数据技术的
研发;经营电子商务。
4 体之源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保健器材的研发、销售;电子保健产品、仪器仪表、
健身运动器材的销售;办公用品、化妆品、精油的零售批发;从事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电子保健用品的生产;电子保健品、仪器仪表、健身运动器材的生产、中
草药包、散装食品、饮料、茶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
5 红太中
一类医疗器械及耗材研发与销售;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
保健用品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与销售。
6 北京倍
轻松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
I类医疗器械、II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
鞋帽、化妆品、玩具、工艺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
除外);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 上海倍
轻松
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产品、
保健按摩产品、家用电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
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武汉倍
轻松
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水杯、水机、
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销售;家电、家居用品、
办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精油、
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一次性发热贴产品、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净水器、模具及配
件、食品、保健品、茶叶的销售及网上销售;物流代理服务;货物或技术
进出口;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软件服务;在网上从事商
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相关
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9 正念智
智能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研发、生产、销售:家用保
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
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行业应用软件;销售:家用电器、家居用品、办
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玩具、

3-3-2-64

64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饮水机、净水器、模具及配件;货物或技
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 微控科
一般经营项目是: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微电子产品、
计算机软硬件、互联网信息领域产品以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嵌入式硬件终端、传感器、硬件模组、信息处理模块、DSP运算处理器、
AI智能终端的研发、销售;大数据产品、AI人工智能、物联网相关解决
方案及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服务、咨询;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技
术服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11 深圳倍
轻松健
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
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12 天津倍
轻松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发行人确认,公司通过自主设计、生产自有品牌“breo 倍轻松”系列 智能便携按摩器产品,并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方式进行经营。

3、经查验,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已经获得以下主要资质许可:

(1)海关报关单位登记证书

序号 主体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颁证日期 有效期
1 发行人 4403167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8.05.16 长期
2 体之源 440316753Y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4.08.21 长期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序号 主体名称 证书编号 备案日期
1 发行人 02523794 2016.04.05
2 体之源 4403064984037 2014.06.04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 主体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发行人 粤B2-2011051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6.09.13-2021.09.13

(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3-3-2-65 65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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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体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经营方式 备案日期
1 发行人 粤深食药监械经营
备202012977 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批零兼营 2020.02.08
2 红太中医 粤深食药监械经营
备20202721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批零兼营 2020.03.04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已经取得了所需要的相关经营资质。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共直接或间接控股 3 家境外子公司,分别为香港倍轻松、日本倍轻松和美国倍轻松,从事发行人产品 的贸易活动,根据该等主体所在地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该等主体在 在其注册地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可依注册地法律开展经营,不存在法院未决诉 讼、案件或程序,不存在清盘程序或记录,该等主体的详细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 及服务,未发生变更。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主营业 务收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别为 355,959,434.37 元、506,174,288.89 元和 692,107,493.60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58%、99.64%和 99.71%,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经审阅《审计报告》,查验《公司章程》、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其持续经营存在障碍的情形。

3-3-2-66 65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 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 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3、经审阅《审计报告》,查验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所述)、诉讼文件(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 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重大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发行人不存在到期不能偿付的债务。

4、根据发行人所属工商、税务、外汇、安全生产、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经查验,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主要关联关系
1 马学军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直
接持有发行人53.7497%的股份,通过青岛赫廷、莘县日松、倍
润投资可间接控制发行人16.8216%的股份
2 汪荞青 直接持有发行人7.4341%的股份,任发行人董事

3-3-2-67 65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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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刘志华
4 任发行人董事
刘 伟
5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梁文昭
6 吴安鸣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 李 勇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8 张 玲 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9 蔡金发 任发行人监事
10 廖 灿 任发行人监事
11 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黄骁睿
12 张大燕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3 陈 晴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14 贺小潮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亦 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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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青岛赫廷、鼎元宏 和莘县日松,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3-3-2-68 65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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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倍润投资 马学军持股 36.518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3)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或有重要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深圳市树与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汪荞青持有10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有 重要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姓名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刘志华 北京中科抗辐射科技有限公司 配偶蔡明辉持股25%并任执行董事
2 唐山市美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配偶蔡明辉的姐姐蔡明霞持股52%并任
执行董事
3 刘伟 深圳市埃普思隆科技有限公司 与配偶伍锦美合计持有100%的股权,伍
锦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
上海倍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25.02%的股权,担任董事长
5 快易应用网络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
配偶的弟弟伍锦峰持有56%的股权,担任
总经理
6 深圳市蓝梦创新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
配偶的弟弟伍锦峰持有40.91%的财产份
7 配偶的弟弟伍锦峰持有60%的股权,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厦门市伍锦荣广告有限公司
8
深圳市华屹光电子有限公司 配偶的弟弟伍锦华持有50%的股权
9
深圳蓝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配偶的弟弟伍锦峰担任执行董事
10 梁文昭 深圳市友联时骏企业管理顾问
有限公司
持有4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11 深圳市灵龙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
持有40.22%的财产份额

3-3-2-69

65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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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深圳市和科创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持有63.56%的财产份额
13 深圳前海和骏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担任董事长
14 深圳市安和威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董事
15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
16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
17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
18 博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19 芯思杰技术(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
20 重庆市育爱行知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
持有100%的股权,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吴安鸣
21 父亲黄书北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深圳市长龙贸易有限公司
22 大埔县三洲洋农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父母黄书北和陈妙霞合计持股100%,黄
书北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3 深圳市瀛海汇恒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父亲黄书北担任总经理
黄骁睿
24 深圳市润华创业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父亲黄书北担任总经理
25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陂农家菜
父亲黄书北为经营者
26
深圳市龙华新区昌胜商行 母亲陈妙霞为经营者

(5)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和参股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和参股公司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第十一条之“(五)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所述。

3、其他主要关联方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以及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前述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邓玲玲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于2020年4月辞任
2 宋泰宜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19年11月辞任
3 李 践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于2019年10月辞任

3-3-2-70 65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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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 雯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于2019年6月辞任
5 谢赛男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于2019年2月辞任
6 姚雪峰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于2018年6月辞任
7 朱道勇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于2017年8月辞任
8 深圳轻松共享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倍轻松软件报告期内曾持股70%的控
股子公司,于2019 年7 月注销
9 澳洲倍轻松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于2019年2
月注销
10 天津市倍轻松科技有
限公司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于2017年
10 月注销
11 广州倍轻松电子有限
公司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于2017年5
月注销
12 湖北归藏药谷农业有
限公司
马学军持股8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于2020
年6 月注销
13 北京鼎泰恒盛科技有
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刘志华及其配偶蔡明辉合计持股100%,刘志
华任总经理;于2020 年3 月13 日注销
14 深圳市小桔生活科技
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刘伟配偶伍锦美曾持有100%的股权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于2020 年3 月转让并辞任
15 深圳市易铸科技有限
公司
发行人董事刘伟曾持有38.3%的股权,担任总经理;于
2019 年10 月注销
16 深圳前海新中海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文昭曾持有51%的股权,已于2020
年5 月转让
17 深圳市典略投资有限
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文昭曾持有7.14%的股权,担任董事;
于2019 年6 月注销
18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文昭曾担任独立董事;于2019年6月
辞职
19 深圳宏旭新能源汽车
运营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梁文昭曾担任董事;于2019年6月辞职
20 甘肃蓝思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蔡金发持有10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
于2019 年10 月注销
21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李践持有41.63%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
为其实际控制人
22 上海行动成功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3 上海智未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4 上海五项管理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5 北京行动教育咨询有
限公司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6 行动商学院(深圳)有
限公司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7 成都行动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8 上海倍效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五项管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3-3-2-71 65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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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杭州行动成功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行动成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30 上海四恩绩效管理技
术有限公司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原董
事李践担任执行董事
31 北京市亿康美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李践担任董事
32 上海云盾商务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原董事李践持有29.78%的份额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33 上海蓝效商务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原董事李践与其近亲属赵颖、李维腾合计持有
74.07%的份额
34 昆明风驰广告(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李践担任董事
35 深圳市是享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原监事张雯曾持有34.62%的份额,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于2019 年6 月注销
36 赫峰正富 发行人原监事张雯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7 深圳市安尔雪家具有
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邓玲玲的弟弟桂术鑫持有100%的股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38 深圳市自由家具有限
责任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邓玲玲的弟弟桂术鑫及其配偶胡小
珍合计持有100%的股权,其中桂术鑫担任执行董事、总
经理
39 深圳市美仁心服饰有
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邓玲玲弟弟的配偶胡小珍持有60%
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40 广州市远恒校具制造
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邓玲玲妹妹的配偶李远冲持有100%
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41 深圳市龙岗区碧秀饰
品商行
发行人原董事会秘书邓玲玲的弟弟桂术鑫经营的个体工
商户

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轻松共享在注销前将其资产整体出售。2018 年 12 月, 深圳轻松共享与广州舒适共享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深圳轻松共 享将其整体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作价 3,043,069.39 元转让给广州舒适共享科技有 限公司。广州舒适共享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JD700L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910房A07(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钟彩霞
注册资本 35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服务;网
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
程服务;智能机器系统生产;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
服务;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零售;电子产品批发;模型设计服务;多
媒体设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通信技术

3-3-2-72 65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智能器械按摩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
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智能穿戴设备的销售;智能机
器系统销售;智能机器销售;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计算机及
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修理;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
(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
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
经营);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自动售货
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零售
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智能器械按摩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
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智能穿戴设备的销售;智能机
器系统销售;智能机器销售;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计算机及
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修理;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
(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
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
经营);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自动售货
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零售
经营期限 2018年11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8年11月2日
成立时股东及持股
比例
股东 股权比例
钟彩霞 79.3%
郝杰 8%
广州图灵科技有限公司 5%
杨玉冰 2.7%
祁文荣 7%
李丹 1%
张树龙 1%
赵金娟 1%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州舒适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注销公 告手续。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除控股子公司外) 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采购

供应商 供应商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维克胜 产品组件 414,528.00 - -
(2)关联销售
客户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3-3-2-73

65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新西兰倍轻松 便携式按摩器 1,225,467.89 - -
深宁科技 便携式按摩器 101,600.00 - -

(3)关联顾问交易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姚雪峰 顾问服务 20,000.00 140,000.00 -
刘伟 顾问服务 776,935.01 282,787.84 -
宋泰宜 顾问服务 288,095.20 120,952.35 -
陈晴 顾问服务 - - 60,000.00

(4)关联租赁

出租方 租赁标的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马学军 租赁宿舍 60,000 60,000 60,000
汪荞青 租赁宿舍 72,000 72,000 72,000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7,954,433.93 6,765,898.14 4,321,348.58

(6)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存在马学军、汪荞青等相关股东无偿为发行人的相关授信提供担 保的情况:

被担保
关联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范围及金额 签订日期
发行人 马学军、鼎元
宏、倍润投资
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2,000万元授信项下全部
债务,授信期间自2016年3月31日至
2017 年3 月30 日
2016.03.31
汪荞青 抵押 2016.03.31
发行人 马学军 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1,0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
债务,借款期间自2017年1月23日至
2018 年1 月22日
2017.01.23
发行人 马学军、汪荞
青、鼎元宏、
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1,000万元授信项下全部
2017.06.01

3-3-2-74

65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倍润投资 债务,授信期间自2017年6月1日至
2018年5月31日
汪荞青 抵押 2017.06.01
发行人 马学军、汪荞
青、鼎元宏、
倍润投资
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8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
债务,借款期间自2018年7月13日至
2019年7月12日
2018.07.13
汪荞青 抵押 2018.07.13
发行人 马学军 保证 被担保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5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债务,借
款期间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
8 月17 日
2016.08.16
发行人 马学军 保证 被担保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5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债务,借
款期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
8 月28 日
2017.08.07
发行人 马学军 保证 被担保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1,0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债务,
借款期间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
年6 月14 日
2018.06.15
发行人 马学军 保证 被担保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5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债务,借
款期间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
9 月29日
2018.09.30
发行人 马学军、汪荞
保证 被担保方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1,000万元授信项下最高715
万元的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9年
3 月14日至2020 年3 月13日
2019.03.14
发行人 马学军 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
海蛇口分行1,000万元授信项下全部债
务,借款期间自2019年6月18日至
2020 年6 月18日
-
汪荞青 2019.06.18
发行人 马学军、汪荞
青、倍润投
资、鼎元宏
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1,5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
债务,借款期间自2019年9月11日至
2020年9月10日
2019.09.11
汪荞青 抵押 2019.09.11
发行人 马学军、汪荞
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1,0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
债务,借款期间自2019年12月17日
至2020年12月16日
2019.12.17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关联方 项目 2019 年末(元) 2018 年末(元) 2017 年末(元)

3-3-2-75

66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新西兰倍轻松 应收账款 703,099.53 - -
新西兰倍轻松 其他应收款 3,679.00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关联方 项目 2019 年末(元) 2018 年末(元) 2017 年末(元)
维克胜 应付账款 475,545.00 - -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关联交 易的议案》,全体无关联股东对发行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经查验《公司章程》《章程(草案)》《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 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基本制度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上述制度中 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 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且符合价 格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中,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合规。

(五)同业竞争

根据相关关联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并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3-3-2-76 66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1 青岛赫廷 除投资发行人外,无其他业务
2 莘县日松 除投资发行人外,无其他业务
3 倍润投资 除投资发行人外,无其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 销售及服务。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六)发行人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 军已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义务的情形。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 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发行人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 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如因发行人后续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 人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措施以 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产品和业务;(2)将 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因 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3-3-2-77 66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止。”

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其他股东已 出具承诺如下:

“在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没有与 发行人的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业务。

(2)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 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 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 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 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的经营 业务情况时,发行人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 行人经营。

(5)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以发行人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 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 因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 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 害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3-3-2-78 66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审阅《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在《招 股说明书》中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未拥有任何自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证明并经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截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档案证明出具之 日(2020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计拥有 132 项境内注册商标,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表》。

经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并根据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出具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情况检索报告》,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计拥有 71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情况表》。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原持有注册号为 22460633 的文字注册商标“iSee”, 核定商品服务类别为第 10 类,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 年 2 月 7 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 2018 年 02 月 07 日 至 2028 年 02 月 06 日。2018 年 8 月,上海懋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发行人“iSee” 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IseeU”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宣告发行人“iSee”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2019 年 10 月,国家商标局对该案审结,宣告发行人注册号为 22460633 的“iSee”

3-3-2-79 66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商标无效。上海懋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IseeU”注册商标系 2016 年 07 月 13 日申请注册,于 2017 年 09 月 07 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 定商品服务类别为第 10 类,专用权期限为 2017 年 09 月 07 日至 2027 年 09 月 06 日。

2、专利

经查验专利登记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截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明出具之日(2020 年 4 月 10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授权并取得专利登记证书的境内专利共计 299 项,具体情 况详见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利情况表》。

经查验专利登记证书并根据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出具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情况检索报告》,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授权并取得专利登记证书的境外专利共计 221 项,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专利情况表》。

经信达律师核查,因认为相关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规定的创造性 等要求,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 2020 年 1 月 8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42768 号),依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宣告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号为 201410550581.6、名称为眼部按摩器的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发行人不服上述决定, 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艾诗凯奇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42768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等。2020 年 4 月 10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 京 73 行初 3563 号),该案件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

3、著作权

根据倍轻松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http://www.ccopyright.com.cn/)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93 项、音乐作品著作权 8 项、其他类型 著作权 3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著作权情况表》。

3-3-2-80 66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信达律师注意到,发行人部分著作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尚未由发行人曾用 名“深圳市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发行人目前名称“深圳市倍轻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该等变更并不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变更,并不影响 发行人实际享有该等知识产权,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知识产权权利人名称变更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该等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未变更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信达律师认为,除发行人部分境内著作权未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外,发行人拥 有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境内专利以及境内著作权合法、有效;该等知识产权权 利人名称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信达律师抽查了发行人账面净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发票等资料,并至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的存放地点进行了现场核实。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四)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相关权属证书并抽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购置合同、支付凭 证、原始发票等资料,上述境内主要财产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2、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境内知识产权通过申请或受让方式取得,均已取得 权属证书。

3、经查验上述相关财产的产权证书、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查询证明并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上述境内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3-3-2-81 66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拥有 14 家控 股子公司,拥有 4 家参股子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主体及持股比例
1 倍轻松销售 深圳 50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2 倍轻松软件 深圳 3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3 体之源 深圳 50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4 红太中医 深圳 10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5 北京倍轻松 北京 50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6 上海倍轻松 上海 50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7 武汉倍轻松 武汉 50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8 正念智能 东莞 100万元 发行人持股100%
9 微控科技 深圳 300万元 发行人持股90%
10 深圳倍轻松健康 深圳 300万元 倍轻松软件持股87.15%
11 天津倍轻松 天津 200万元 倍轻松软件持股70%
12 深宁科技 上海 100万元 倍轻松软件持股20%
13 维克胜 深圳 100万元 倍轻松软件持股12%
14 香港倍轻松 香港 - 发行人持股100%
15 美国倍轻松 美国 - 香港倍轻松持股100%
16 日本倍轻松 日本 - 香港倍轻松持股100%
17 新西兰倍轻松 新西兰 - 香港倍轻松持股49%
18 马来西亚倍轻松 马来西亚 - 香港倍轻松持股15%

上述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倍轻松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0491412F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三路269号星河国际花园裙楼
福田星河COCOPARK 南区2 层L2-061 商铺
法定代表人 蔡金发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3-2-82

66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
仪器仪表、水杯、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
配附件的销售;家电、家居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
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精油、中草药包、玩具、工艺
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一次性发热贴产品、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净水器、模具及
配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健
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软件服务;在网上从事商贸活
动(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
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中草药包、散装食品、饮料、
茶叶的销售及网络销售;餐饮服务;冷热饮品制售;物流运输服务。
经营期限 2004年4月16日至2034年4月16日
成立日期 2004年4月16日
年报情况 2018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倍轻松销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发行人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倍轻松销售的股权合法、有效。

2、倍轻松软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4060225U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层1903
法定代表人 马学军
注册资本 3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网络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电子产品、玩具、工艺品的销
售;区块链技术开发;链式数据结构研发;高容错的分布式计算系
统设计;数字积分系统的技术开发;加密算法技术、人工智能技术、
云计算、物联网软硬件系统及相关设备的研发、销售;电子商务平
台的技术开发;大数据技术的研发;经营电子商务。

3-3-2-83 66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26日
年报情况 2018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倍轻松软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发行人 3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3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倍轻松软件的股权合法、有效。

3、体之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4984037E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层1902
法定代表人 贺小潮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保健器材的研发、销售;电子保健产品、仪
器仪表、健身运动器材的销售;办公用品、化妆品、精油的零售批
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
外)。
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保健用品的生产;电子保健品、仪器仪表、
健身运动器材的生产、中草药包、散装食品、饮料、茶叶的销售及
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生产、销售。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3年3月26日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体之源科技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发行人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体之源科技的股权合法、有效。

3-3-2-84

66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红太中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JX969N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层1908
法定代表人 马学军
注册资本 1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类医疗器械及耗材研发与销售;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
为);保健用品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与销售。
经营期限 2017年6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5日
年报情况 2018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红太中医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发行人 1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100.00 100.00 货币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红太中医的股权合法、有效。

5、北京倍轻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40092502A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南办公楼B座1506
法定代表人 蔡金发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仪器
仪表、I类医疗器械、II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日用品、针纺织品、
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玩具、工艺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
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
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经营期限 200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19日

3-3-2-85 67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年报情况 2019 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倍轻松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发行人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北京倍轻松的股权合法、有效。

6、上海倍轻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590368808C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9818号1幢651室
法定代表人 蔡金发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
子产品、保健按摩产品、家用电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2年2月2日至2032年2月1日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2日
年报情况 2018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倍轻松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发行人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上海倍轻松的股权合法、有效。

7、武汉倍轻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1587979384J
住所 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出版大厦9层C903室
法定代表人 蔡金发

3-3-2-86 67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水杯、
水机、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配附件的销售;家
电、家居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服饰、
鞋帽、化妆品、精油、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
一次性发热贴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水机)、与生
活饮用水接触的净水器、模具及配件、食品、保健品、茶叶的销售
及网上销售;物流代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健康养生管理咨
询(不含医疗行为);软件服务;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
项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计算机软件
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
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2012年1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2年1月29日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倍轻松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发行人 500.00 100.00
货币
合 计 5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武汉倍轻松的股权合法、有效。

8、正念智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PBQA18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雨湖路9号3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 贺小潮
注册资本 1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智能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研发、生产、销
售:家用保健器材、健身器材、电子产品、仪表仪器、医疗器械(第
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行业应用软件;销售:家
用电器、家居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
服饰、鞋帽、化妆品、玩具、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饮水
机、净水器、模具及配件;货物或技术及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长期

3-3-2-87

67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成立日期 2018年12月26日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正念智能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发行人 100.00 100.00
合 计 100.00 100.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正念智能的股权合法、有效。

9、微控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857086B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19 层19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学军
注册资本 3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微电
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互联网信息领域产品以及配套设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嵌入式硬件终端、传感器、硬件模组、信息处理模块、
DSP运算处理器、AI智能终端的研发、销售;大数据产品、AI人
工智能、物联网相关解决方案及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服务、咨
询;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6年1月13日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微控科技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陈刚 30.00 10.00
货币
2 发行人 270.00 90.00
货币
合 计 3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微控科技的股权合法、有效。

10、深圳倍轻松健康

3-3-2-88

67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93835639L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19 层04
法定代表人 马学军
注册资本 3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
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12日
年报情况 2018年度报告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倍轻松健康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倍轻松软件 261.45
87.15

货币
2 吴子寒 27.00
9.00

货币
3 王苏娜 6.00 2.00
货币
4 黄 云 3.00 1.00
货币
5 李 涛 0.90 0.3
货币
6 蒋传乐 0.60 0.2
货币
7 余大明 0.60 0.2
货币
8 吴明辉 0.45 0.15
货币
合 计 3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倍轻松软件所持深圳倍轻松健康的股权合法、有效。

11、天津倍轻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D1AN8L
住所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信息广场D座313
法定代表人 马学军
注册资本 2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
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89

67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8年6月21日
年报情况 2019年报已公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津倍轻松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倍轻松软件 140.00 70.00
货币
2 孙金明 60.00 30.00
货币
合 计 200.00
100.00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倍轻松软件所持天津倍轻松的股权合法、有效。

12、深宁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1JN8QP39 91310118MA1JN8QP39 91310118MA1JN8QP39
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二层E区1249室
法定代表人 汤圳圳
注册资本 1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展览展示服务,商务咨询,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
电器设备维修,销售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体育用品、
办公用品、家具、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9年9月4日至2039年9月3日
成立日期 2019年9月4日
年报情况 2019年年报已公示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汤圳圳 80 80
倍轻松软件 20 2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倍轻松软件所持深宁科技的股权合法、有效。

13、维克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6109084X
住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兰景北路2号福兴达工业园1号厂

3-3-2-90 67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房5层 房5层 房5层
法定代表人 方利军
注册资本 1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移动电源、充电
器、手机保护套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4年5月28日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方利军 68 68
黄光丽 20 20
倍轻松软件 12 12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倍轻松软件所持维克胜的股权合法、有效。

14、香港倍轻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德匯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香港倍轻松的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Breo Company Limited(倍轻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号码 1714188
商业登记证号码 59496204
商业登记证有效期 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注册地址 香港新界大屿山香港国际机场1号客运大楼7楼7T98A室
董事 马学军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7日
公司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零售、贸易
已发行及已缴股本 300,000股普通股,每股港币1.0元
股东 发行人,持股100%

(1)香港倍轻松的境内审批情况

3-3-2-91 67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1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深发改[2001]1771 号” 《关于深圳市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销售与服务平台项目核准的批复》,对 发行人在香港投资 3.8 万美元设立香港倍轻松予以核准。

2012 年 4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倍轻松颁发了“商境外投资证 第 4403201200135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香港倍轻松的投资总额为 3.8 万美元,由发行人以境内现金出资 3.8 万美元并持有其 100%股权。公司经营范 围为电子保健器材、按摩保健器材、医疗器械的购销及进出口业务;网络销售、 电子商务。

2019 年 5 月 30 日,深圳市商务部向倍轻松颁发了商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900259 号变更后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行人向香港倍轻松增资, 投资总额由 3.8 万美元增至 71.3832 万美元,新增部分由发行人以境内现金出资。 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保健器材、按摩保健器材、医疗器械的购销及进出口业务; 网络销售、电子商务。

2019 年 6 月 20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深发改境外备[2019]213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发行人向香港倍轻松增资 530 万港元扩建 便捷式按摩器销售平台项目予以备案。

发行人向香港倍轻松缴纳了全部出资 530 万港元并办理了企业境外投资中 方股东对外出资义务的外汇登记(业务编码:35440300201304171495)。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就境外投资设立香港倍轻松已获得境内必要的政府许 可、审批。

(2)香港倍轻松的境外合规情况

根据德匯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 香港倍轻松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倍轻松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已正式及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并登 记在发行人名下,公司设立至今的唯一股东均为发行人;香港倍轻松不存在任何 清盘或接管的记录,不存在公司在香港法院的任何未决诉讼、案件或程序(包括

3-3-2-92 67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香港行政或税务机关提起的任何未决诉讼、案件或程序),公司不是向香港法院 提起的任何案件或程序的一方或受制于任何案件或程序中的判决或命令。

15、美国倍轻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及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LLP)于2020 年4 月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香港 倍轻松在美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美国倍轻松,美国倍轻松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Breo Technology USA, LLC
公司注册文件编号 7743155
营业期限 永久存续
注册办事处 特拉华州多佛市肯特郡新伯顿路850号201室Cogency Global公司
成立日期 2019年12月9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 香港倍轻松
成员(股东) 香港倍轻松,持股100%

根据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LLP)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 国倍轻松在美国特拉华州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唯一成员(股东)为香港倍轻 松;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针对美国倍轻松的未决争议、索赔或债务、政府 调查、行政处罚、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美国倍轻松自成立之日起未受到任何相 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起诉。

16、日本倍轻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等资料及(日本)杉村万 国特许法律事务所于2020 年4 月2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香港倍轻松在日本设立 了全资子公司日本倍轻松,日本倍轻松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Breo Japan CO., Ltd(倍轻松科技日本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0100-01-207464
注册地址 日本京都千代田区神田3-4 oak Kanda Kajicho 7楼
董事 服部克之(Katsuyuki Hattori)
成立日期 2020年2月7日

3-3-2-93 67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性质 进口、分销和零售
注册资本(流通股) 950万日元
股东 香港倍轻松,持股100%

根据杉村万国特许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倍轻松在日本合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其唯一股东为香港倍轻松,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日本倍轻 松无逾期申报/支付,且未面临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与税务相关的调查、行政处罚、 诉讼或行政程序;未涉及任何未决诉讼或仲裁程序;日本倍轻松一直合法经营, 自成立日起未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或起诉。

17、新西兰倍轻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等资料及 Duncan Cotterill 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倍轻松投资并持有新西兰倍轻松 49%股权,新西兰倍轻松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Breo Holding Limited
公司编号 6125827
注册地址 Unit 4, 4 Laurenson Road, Hobsonville, Auckland, 0618, New Zealand
董事 Qiyuan Su
成立日期 2016年10月4日
公司类型 NZ Limited Company
股份总数 100
股东及股权结构 Breo Limited,持股51%;
香港倍轻松,持股49%。

根据 Duncan Cotterill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西兰倍轻松系根据新西兰法律 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限责任公司,新西兰倍轻松依法申报及缴纳税款,不存在 税款逾期申报及缴纳的情形,不涉及税务相关的未决或潜在调查、行政处罚、诉 讼或行政程序;自成立之日其未受到任何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指控;截至 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西兰倍轻松不涉及任何未决诉讼或行政程序。

18、马来西亚倍轻松

3-3-2-94 67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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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香港倍轻松以自有资金 出资 3.699 万美元投资新设马来西亚倍轻松并持有 15%股权。马来西亚倍轻松的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Breo International Sdn Bhd(倍轻松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注册地 马来西亚吉隆坡
经营范围 保健器材、电子保健器材的销售
注册资本 美元24.66万元
股东及股权结构 Lim Khoon Bin,持股40%;
Unicorn Legendary Sdn Bhd,持股30%;
香港倍轻松,持股15%;
Lim Khoon Seng,持股10%;
CountryHeights Health Tourism Sdn Bhd,持股5%。

(六)租赁房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涉及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形如下:

1、生产、办公房产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用于办公场所及生产厂房的房产主要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屋 面积
m2
用途 租赁期限 权属证书 是否备
1 发行人 海信南方
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
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19层01、
04、05、06、07、
08
1,452.18 办公 2019.04.01-
2022.10.31
粤(2017)深
圳市不动产权
第0199389、
第0199402、
第0199400、
第0199407、
第0199406、
第0199414 号
深房租
南山
202000
5344
2 发行人 东莞市新
绮腾实业
投资有限
公司
东莞市凤岗镇五联
村碧湖大道雨湖路
9号新绮腾金银珠
宝产业中心C栋
7-8 楼
6,825.98 生产厂
2017.07.18-
2022.07.17
粤(2019)东
莞不动产权第
0162682号
东房租

230000
3018
3 体之源 海信南方
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
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19层02、
03户
501.38 办公 2019.04.01-
2022.10.31
粤(2017)深
圳市不动产权
第0199398
号、第0199390
深房租
南山
202000
5345

3-3-2-95

68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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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 张斌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39号建外
SOHO23号南办公
室B 座1506
279.53 办公 2018.05.20-
2021.05.19
京房权证市朝
私字第
3540063号
未备案
5 天津倍
轻松
张同阔 深圳市天津新产业
园区华苑产业区华
天道8号海泰信息
广场D 座313室
100.35 办公 2020.04.01-
2021.03.31
房产证津字第
116021001204
未备案
6 北京倍
轻松
刘晓光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88号院5号楼
15 层1802室
189.12 办公 2020.06.10-
2020.12.31
- 未备案
7 天津倍
轻松
常亦农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华苑产业华天道8
号海泰信息广场
D306
56.36 办公 2019.09.15-
2020.09.30
- 未备案
8 上海倍
轻松
北京梦想
加信息技
术有限公
上海市闵行区申长
路1588弄3号楼
508室
- 办公 2019.08.01-
2021.07.31
- 未备案
9 微控科
技武汉
分公司
陆娟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关南工业园现代国
际城三期10幢研
发楼4 层03-04 号
210.00 办公 2020.03.04-
2021.04.03
- 未备案
10 武汉倍
轻松
湖北长江
出版传媒
集团有限
公司
出版文化城C903 99.95 办公 2020.01.01-
2020.12.31
- 未备案
11 香港倍
轻松
奥米科技
有限公司
香港新界柴湾角街
84号顺丰工业中
心25 楼F室
不少于
11
办公 2019.08.01-
2020.07.30
- -

就上述第 1、2、3 项房屋租赁,已办理完成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且出租方就 该等租赁房产拥有合法产权证明,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等房屋租 赁合法、有效。

就上述第 4、5 项房屋租赁,出租方已提供其就出租房产拥有合法产权的证 明文件,出租方拥有合法出租权限,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的备案手续;根据《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鉴于:(1) 该等房产的出租方为合法产权所有人,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并受法律保护,(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房屋租赁合同未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

3-3-2-96 68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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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效力;该等房屋租赁未备案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房产的使 用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第 6、7、8、9、10 项房屋租赁的出租方未提供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不能确认出租方是否有充分权限将该等房产出租,存在第三 方权利人对该等租赁房产提出权利主张致使发行人的分公司、子公司无法继续使 用该租赁房产的风险。同时,上述第 5 项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根据《合同法》 规定,该等房屋租赁的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根据《合同法》,因第三人主张权利, 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并且,该办公租赁房产面积不大,且租赁用途为办公,易于搬迁,可替代性 较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出具声明,若因房屋租赁的场地提供方 的产权或出租权限瑕疵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在租赁期限内不能使用该等场地, 或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等法律瑕疵受到行政处罚,其将承担因此而给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造成的搬迁费用、处罚费用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所有经济损失。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上述境内租赁房屋的相关法律瑕 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2、直营门店场地租赁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153 家直营门店,用于销售发行人产品,系通过租赁或联营方式获得场地经营。 (上述 153 家门店场地租赁/联营情况相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门店房屋租赁情况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直营门店的场地使用采用租赁模式的门店房屋租赁中,共 3 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其余均未办理登 记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3-3-2-97 68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元以下罚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房屋租赁合同未办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未办 理租赁登记备案不会对其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构成法律障碍。

北京倍轻松与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7 号 华贸商城 5 层 D5159-5 号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北京倍轻松与卓展时代广场百货 有限公司就哈尔滨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6 楼商铺签订的合同、发行人与武 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武汉国际广场 5 楼编号为 20105300401002 柜位签订 的合同已到期期,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仍在继续使用该等店 铺场地,上述合同正在续签过程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直营门店通过联营及租赁方式获得使用的场地中,共 26 项场地的出租方/场地提供方提供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该等房产租赁合法、 有效;未提供出租方租赁房产产权证书的门店租赁/联营中,共 22 项场地的出租 方/场地提供方提供了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铁路集团公司、派出所或 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产权说明,证明该出租方/场地提供方对所提供场地拥有合法 权限,该等场地租赁及使用的风险不大;剩余 105 家直营门店的出租方/场地提 供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第三方的产权证明文件,或未获得产权共有人 同意出租的文件,无法确认出租方是否有充分权限将该等房产出租,存在第三方 权利人对该等租赁房产提出权利主张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直营门店无法继 续使用该场地的风险。但鉴于:

(1)就未能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的门店场地(简称“瑕疵门店”),经 查验该等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联营合同,其中部分合同中场地提供方明确保证其对 所提供场地拥有合法所有权或转租权,否则场地提供方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场 地使用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情形下若由于场地提供方的出租权限瑕疵导致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门店在租赁期限内无法使用门店场地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向场 地提供方主张经济赔偿;

(2)发行人该等直营门店均位于全国各城市的机场、高铁和核心商圈,面 积均较小,较易搬迁,市场中可替代物业较多;

3-3-2-98 68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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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发行人直营门店收入占发行人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4.40%, 瑕疵门店所涉及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到20%,瑕疵门店涉及的 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

(4)根据《合同法》,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 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若由于第三方权利人对门店 所使用场地提出权利主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的,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5)发行人部分未能提供产权证明的门店系机场、高铁门店,该等门店因 产权瑕疵导致搬迁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其确认,报告期内, 其直营门店未出现场地提供方产权或出租权限瑕疵而导致其在租赁期限内门店 搬迁的情形;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出具声明,若因场地提供方的产 权或出租权限瑕疵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在租赁/联营期限内不能使用该等场地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门店搬迁费用、处罚费用等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经济损失;

(7)为降低直营门店场地相关风险,发行人承诺未来签署新的场地租赁、 联营合同时,其将尽最大努力协调场地提供方对其所提供场地的产权及出租权作 出保证,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在新增相关门店租赁/联营前,发行人将 严格审查场地提供方对于所提供场地的产权或权限,以及该等场地是否满足出租 /使用条件,确保直营门店场地使用的合法、稳定性。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直营门店场地的相关法律瑕疵不会 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3-3-2-99

68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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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 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除特别说明外,重大合同是指截至《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不含税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或不含税合同金额不足 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1、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主要合同标的 有效期
1 采购协议书 深圳市凌鑫电子有限
公司
原材料 2019.03.30-无固定期限
2 采购协议书 深圳市轻松联益五金
塑胶有限公司
原材料、成品、
加工服务
2019.06.30-2021.06.30
3 采购协议书 东莞市桥头俊莹玩具
制品厂
原材料 2019.06.30-2021.06.30
4 ODM产品
采购协议
浙江璐瑶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成品 2020.01.01-2020.12.31
5 ODM产品
采购协议
厦门睿康科技有限公
成品 2019.01.01-2022.01.01
6 采购协议书 东莞市品端精密塑胶
五金有限公司
原材料、加工
服务
2019.06.30-2021.06.30
7 ODM产品
采购协议
厦门市蒙泰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成品 2019.07.01-2022.07.01
8 采购协议书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
原材料 2018.11.12-2020.11.11
9 采购协议书 东莞赣锋电子有限公
原材料 2017.01.18-无固定期限
10 合作协议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
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
原材料 2019.04.15-无固定期限
11 采购协议
东莞领航电子有限
公司
加工服务 2019.09.13-2022.09.12
12 采购协议书 深圳市集创兴科技有
限公司
原材料 2016.12.23-无固定期限

2、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主要合同
标的
有效期
1 三方补充协议 上海云旭实
业有限公司
智能便携
按摩器等
2020.03.16-2020.12.31
2 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
TENMINDS
Co., Ltd.
智能便携
按摩器等
2017.09.15-2047.09.14

3-3-2-100

68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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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urchase and Sale Contract、
Additional agreement 1、
Additional agreement 2、
Additional agreement 3
BORK Im-
port, LLC
智能便携
按摩器等
2017.11.01-2021.12.31

3、银行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情况


贷款银行 授信/借款金额
(万元)
授信/借款
期限
担保情况
1 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00 2020.04.27-
2021.04.26
马学军、汪荞青、倍润投资、
鼎元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发行人提供特定存款和保
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1,500 2019.09.11-
2020.09.10
发行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
保,汪荞青以房产提供抵押担
保,马学军、汪荞青、倍润投
资、鼎元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1,000 2019.12.17-
2020.12.16
马学军、汪荞青、深圳市高新
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4、广告宣传合同

发行人与湖南天娱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向往的生活>节目植入广告合同》, 项目合作费用共计 5,000 万元,其中《向往的生活》广告费用 3,000 万元,其余 合作项目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合同中还对品牌授权、广告植入、直播带货、 推广方式、宣传资料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上述适用境内法律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市场监督、税务、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环 境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 - 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 之债。

3-3-2-101 68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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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和股东汪荞青为发行 人提供无偿担保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45,647,915.09 元,均为押金保证金和应收暂付款,其中前五名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
额(元)
占其他应收款余
额的比例(%
款项性质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3,254,700.00 7.13 押金保证金
AIRPORT AUTHORITY(香港
国际机场)
2,524,711.09 5.53 押金保证金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20,000.00 4.43 押金保证金
北京漫享时代商业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
1,758,974.03 3.86 押金保证金
中免(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1,452,650.00 3.19 押金保证金
合 计 11,011,035.12 24.14 -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为 19,633,640.93 元,主要为应付暂收款等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付 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系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3-3-2-102 68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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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自其前身设立以来共发生 8 次增 资行为,均由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部分所述。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等资 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2、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和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1、2006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并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备案手续。

2、2020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 程(草案)》,该《章程(草案)》系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制定,并将自发 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3、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了备案手续:

2017 年 4 月 5 日,因住所变更,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 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3-3-2-103 68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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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8 日,因住所变更,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 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7 年 12 月 11 日,因增资扩股,发行人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 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8 年 1 月 18 日,因经营范围变更和股权转让,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1 月 30 日,发行 人,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8 年 6 月 28 日,因增资扩股,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商 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8 年 9 月 10 日,因增资扩股,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 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8 年 10 月 8 日,因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 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9 年 5 月 6 日,因股权转让,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 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9 年 6 月 26 日,因公司董事增加,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 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3-3-2-104 68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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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 日,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人 2019 年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上半年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2019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9 年 11 月 28 日,因调整董事会结构、变更经营范围等事项,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 年 12 月 30 日, 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2019 年 12 月 25 日,因股权转让,发行人 2019 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 记手续及章程等事宜的备案手续。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 近三年的章程修改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 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 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修改章程、附则等。

2、发行人《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而起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起草;上述《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105 69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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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发行人的董事会现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有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的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发行人的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是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 席 1 名。监事的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4、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3-3-2-106 69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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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战 略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提 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该等制度、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发行人报告期初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24 次股东大会, 具体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1.12
2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4.05
3 2016年度股东大会 2017.05.11
4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5.31
5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6.28
6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7.13
7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12.11
8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1.18
9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1.29
10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5.21
11 2017年度股东大会 2018.06.28
12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9.10
13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10.08
14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1.30
15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5.06
16 2018年度股东大会 2019.06.26

3-3-2-107

69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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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8.01
18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10.25
19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11.28
20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12.25
21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03.02
22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04.15
23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05.06
24 2019年度股东大会 2020.05.31
  • 2、发行人报告期初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25 次董事会,具

  • 体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7.03.17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7.04.20
3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7.05.11
4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7.06.12
5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7.06.27
6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7.08.04
7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7.11.23
8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8.01.02
9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8.01.12
10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8.05.04
11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8.06.08
12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8.08.24
13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8.09.20
14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9.01.14
15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9.04.16
16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9.05.28
17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9.07.15

3-3-2-108 69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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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9.10.08
19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9.11.12
20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19.11.25
21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0.02.14
22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0.03.31
23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0.04.15
24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0.04.20
25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0.05.11
  • 3、发行人报告期初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12 次监事会,具

  • 体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7.03.17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7.04.20
3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7.05.11
4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7.11.23
5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8.06.08
6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8.07.25
7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9.06.05
8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9.06.26
9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0.03.31
10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0.04.15
11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0.04.20
12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0.05.11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3-3-2-109

69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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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信达律师认为,发 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最近三年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变化

  •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 1、发行人董事会现由 7 名董事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程序
1 马学军 董事长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第五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
2 汪荞青 董事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刘 伟 董事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 刘志华 董事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5 梁文昭 独立董事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6 吴安鸣 独立董事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7 李 勇 独立董事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中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马学军、刘志华,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 1/2。

  • 2、发行人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程序
1 张 玲 监事会主席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
2 廖 灿 监事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蔡金发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会议

3-3-2-110

69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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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聘任程序
1 马学军 总经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陈 晴 副总经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 张大燕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4 黄骁睿 董事会秘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5 贺小潮 副总经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6 刘志华 副总经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根据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其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政 府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该等人士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 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 - 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 1、董事的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其股东大会文件,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变化 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董事为马学军、汪荞青、李践、吴幸华、白晓东,其中 马学军为董事长,吴幸华、白晓东为独立董事。

3-3-2-111 696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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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11 日,因董事会换届,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马学军、汪荞青、李践、贺小潮、吴安鸣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其中马学军为董 事长,吴安鸣为独立董事。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马学军、汪荞青、 李践、贺小潮、吴安鸣、梁文昭、宋泰宜、刘伟、刘志华为董事会成员,其中马 学军为董事长,吴安鸣、梁文昭、宋泰宜为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5 名调整至 9 名。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宋泰宜辞 去独立董事职务,选举李勇为独立董事;因李践、贺小潮辞去董事职务,发行人 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调整至 7 名。

2020 年 4 月 15 日,因董事会换届,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 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马学军、汪荞青、刘伟、刘志华、梁文昭、吴安鸣、 李勇为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梁文昭、吴安鸣、李勇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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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其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文件,最近三年发 行人监事变化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监事为张雯、谢赛男、张玲,其中张雯为监事会主席, 谢赛男为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谢赛男为职工代表监 事;2017 年 5 月 11 日,因监事会换届,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张雯、张玲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2017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张雯为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6 月 26 日,张雯因个人原因辞任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发行人召 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廖灿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2019 年 6 月 26 日,发 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张玲为监事会主席。

3-3-2-112 697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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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2 月,谢赛男因个人原因辞任监事职务,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28 日 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选举蔡金发为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4 月 15 日,因监事会换届,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张玲、廖灿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 代表会议,选举蔡金发为职工代表监事;202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玲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其董事会文件,最近三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变化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马学军、贺小潮、朱道勇、姚雪 峰、邓玲玲、张大燕,其中马学军为总经理,贺小潮、朱道勇、姚雪峰为副总经 理,张大燕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邓玲玲为董事会秘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的变化情况如下:

2017 年 5 月 11 日,因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续聘马学军为总经理,续聘贺小潮、朱道勇、姚雪峰为副总经理,续 聘张大燕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续聘邓玲玲为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8 月,副总经理朱道勇因个人原因离职;2018 年 6 月,副总经理姚 雪峰因个人原因离职。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聘任刘志华、陈晴为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15 日,因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聘任马学军为总经理,聘任贺小潮、刘志华、陈晴为副总经理,聘任 张大燕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黄骁睿为董事会秘书。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3-2-113 698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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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行人确认,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主要 系任期期满的换届选举、个人辞职、新入职或职务调整等原因所致,其变动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发行人核心团队人员马学军、贺小潮、张大燕、邓玲玲、刘志华、陈晴等人 近两年均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未发生重大变化。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最 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及近两年的变化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共 4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1 马学军 董事长、总经理
2 陈 晴 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监
3 王少华 研发部软件技术总监
4 杜 斐 研发部工业设计经理

根据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劳动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1、发行人现有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其中梁文昭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并经查验,信达律 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及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经查验《公司章程》《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未违 反《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114 69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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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 主要税率
增值税 17%、16%、13%、10%、6%、3%
VAT 20%、19%、7.5%、6.5%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 2%
企业所得税
30%、25%、21%、16.5%、15%

注:VAT 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实现境外销售(电商平台)缴纳税种;发行人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 15%,香港倍轻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6.5%,美国倍轻松适用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 21%;澳洲倍轻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发行人境内子公司适用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 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544201045),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取得

3-3-2-115 700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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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核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5101),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发行人及倍轻松软件的软件产品按 17.00%的增值税率征收 后,对实际税负超 3.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金 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2017 年度


主体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
(元)
1 发行人 scalp头部养生产
品工业设计成果转
化应用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深圳市工业设计创
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拟资助计划2016
年第二批名单公示的通知》
790,000.00
2 发行人 按摩器(抓头式)
(第十八届中国外
观设计优秀奖)
《2017年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第一
批)明细分配表》
500,000.00
3 发行人 2017科技创新专
利支持资金
《2017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
技创新分项第三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
434,000.00
4 发行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355,955.99
5 发行人 知识产权专利资金
资助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公布2016年度深圳市第三批专利申
请资助拨款名单的通知》
207,000.00
6 发行人 2017贯标资助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公示知识产
权服务平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
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企业知识产
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项目的通知》
200,000.00
7 发行人 2017年度国内市
场开拓资金
《关于办理拨付2017年深圳市民营及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
181,040.00

3-3-2-116

701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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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项目资助计划、2017年中央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双创示范)企业国内
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
知》
8 发行人 2017年度深圳市
第一批专利申请资
助项目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第一批专利申请
资助拨款名单的通知》
141,000.00
9 发行人 2016第11-17、
18-22批提升国际
化经营能力资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
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114,804.00
10 发行人 第十八届中国专利
奖配套奖励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申报专利奖配套奖励的通知》
100,000.00

2、2018 年度


主体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
(元)
1 发行人 福田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总部服
务制造业补助
《2018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
部服务制造业分项第六批拟支持企业
及项目公示》
2,000,000.00
2 发行人 福田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R&D投
入支持资金
《2018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
技创新分项第一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
公示》
1,134,200.00
3 发行人 工业经营支持资
《2018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
部服务制造业分项第六批拟支持企业
及项目公示》
1,000,000.00
4 发行人 福田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R&D投
入支持资金
《2017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
技创新分项第六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
公示
981,700.00
5 发行人 科技创新补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
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
835,000.00
6 发行人 信息化支持资金 《2017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
部经济、现代服务、先进制造分项第八
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公示》
378,000.00
7 发行人 专利奖奖励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16年度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通报》(深府
〔2017〕50 号)
300,000.00
8 发行人 香港投资研发
现金回赠补助
香港创新科技署投资研发现金回赠
计划
263,037.82
9 上海倍
轻松
企业专项发展基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60,000.00
10 发行人 贷款贴息支持资
《2017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
部经济、现代服务、现金制造分项第八
批支持企业及项目汇总表》
180,000.00
11 发行
人、倍
轻松软
专利补助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专利奖励拨款
名单的通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
140,700.00

3-3-2-117

70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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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
第一批境外注册商标资助拨款名单的
通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第二批
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名单的通知》、《深
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公布2017年深圳市第二批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资助拨款名单的通知》
12 发行人 展会补贴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7年度中
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
营能力事项)第八至第十五批项目公示
的通知》、《2018年福田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总部现代服务制造供应链专
业服务分项第三批支持企业及项目公
示》
109.310.00
13 发行人 国内市场开拓资
金资助
《关于2018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
助计划、2018年度中央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双创示范)企业国内市场开
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101,020.00
14 发行人 贯标认证支持补
《2018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
技创新分项第一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
公示》
100,000.00

3、2019 年度


主体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
(元)
1 发行人 工业经营支
持资金
《2019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
济、现代服务业、供应链产业、先进制造业、
专业服务业分项第五批支持企业及项目公
告》
3,000,000.00
2 发行人 研究开发资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
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
示》
744,000.00
3 发行人 科技创新支
持资金
2018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
分项第六批支持企业项目公告
376,000.00
4 上海倍
轻松
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20,000.00
5 发行人 外观设计优
秀奖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二十届中国专利
奖授奖的决定》
300,000.00
6 发行人 国高企业认
定奖励
《2019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
新分项第一批支持项目及企业的公告》
200,000.00
7 发行人 保费支持资
《2019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
济、现代服务业、供应链产业、先进制造业、
专业服务业分项第五批支持企业及项目公
告》
197,500.00
8 发行人 贷款贴息 《2018年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
济、现代服务业、供应链产业、先进制造业、
169,000.00

3-3-2-118

703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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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业分项第十批支持企业及项目公
告》
9 发行人
及北京
倍轻松
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
保险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女职
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北京市企
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46,974.95
10 发行人 专利申请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
深圳市第一批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名单的通
知》
107,000.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获得的由境内主体 支付的主要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五)合法纳税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务行政处罚

发行人分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期内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主体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时
1 发行人福州
分公司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100 国家税务局福州市
鼓楼区税务局第一
税务分局
2020年
5月
2 发行人厦门
分公司
发票丢失 1,50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
市湖里区税务局
2020年
4月
3 发行人厦门
分公司
2008年1月至2020年4
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未申报
6,00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
市湖里区税务局
2020年
4月
4 北京倍轻松
青岛分公司
未按规定办理发票和发
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
20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
市市南区税务局第
一税务所
2020年
4月
5 发行人昆明
第二分公司
未按期申报纳税和报送
纳税资料
200 昆明市盘龙区税务
局联盟税务分局
2020年
3月
6 上海倍轻松
合肥第二分
公司
未按期申报纳税个人所
得税
100 合肥市包河区税务
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0年
2月
7 上海倍轻松
合肥第一分
公司
未按期申报纳税 100 合肥市蜀山区税务
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9年
8月
8 深圳倍轻松
健康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5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市南山区税务局
2019年
5月

3-3-2-119

704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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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深圳轻松共
享(已注销)
注销时未按期申报个人
所得税、印花税
1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市罗湖税务局
2019年
5月
10 发行人西安
分公司
未申报房产税 100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
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
5月
11 武汉倍轻松
西安第一分
公司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
100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
市新城区税务局
2018年
11月
12 发行人昆明
第二分公司
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0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
市盘龙区税务局
2018年
9月
13 发行人太原
分公司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
报送纳税资料
200 太原市小店区国家
税务局北格税务分
2018年
1月
14 发行人宝安
分公司
未按期申报纳税 800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
税务局沙井税务所
2017年
10月
15 发行人宝安
分公司
未按期申报纳税 800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
税务局沙井税务所
2017年
10月
16 倍轻松销售
长沙分公司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
具发票的数据
500 长沙市开福区国家
税务局
2017年
9月
17 北京倍轻松 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50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
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17年
7月
18 北京倍轻松
顺义第二分
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0 北京顺义区国家税
务局税务局首都机
场税务分局
2017年
7月
19 发行人西安
分公司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100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
务局第四税务所
2017年
7月
20 深圳倍轻松
健康
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 2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市罗湖税务局
2017年
2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罚款缴纳凭证,上述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和子公司已按时 缴纳了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税务处罚的相关具体情形如 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上述第 1、5、6、7、8、9、10、12、13、14、 15、16、17、18、19、20 项税务行政处罚事由均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理

3-3-2-120 70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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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行政处罚金额均在二千元以下,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作出上述 处罚的绝大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已出具关于上述受处罚主体在报告期内无重大行 政处罚的证明。

(2)针对上述第 3 项税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该等罚款金额不高;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54 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3 号),并经信达律师查 询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栏” (http://fujian.chinatax.gov.cn/zfxxgkzl/zfxxgkml/xzzf/zdsswfajgbl/),未发现发行 人厦门分公司存在税收重大违法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发行人厦门分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期间 存在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丢失通用手工发票的行为已 处理完毕,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及第(八) 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北京倍轻松青岛分公司上述第 4 项税务行政处罚事由系“未按照规定缴销发 票”,且行政处罚金额为 200 元,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发布《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税务系统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4 年第 14 号)规定,北京倍轻松青岛分公司的税 收违法行为系按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倍轻松销售长沙分公司第 15 项行政处罚事由系“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 具发票的数据”,且行政处罚金额为 500 元,根据《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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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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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9 号),主管机关系按照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税务总 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无违规违法证明》, 证明深圳倍轻松销售长沙分公司在报告期内无欠缴税费纪录;报告期内深圳倍轻 松销售长沙分公司存在的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未按期进 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已处理完毕,未发现其存在重大违反税收相关法 律法规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跨规定的 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上述第 2、11 项税务行政处罚事由均系“丢失 发票”,且行政处罚金额均在 1 万元以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分 别出具相关证明,确认发行人厦门分公司和武汉倍轻松西安第一分公司报告期内 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和子公司上述因违反税收方面的违 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守法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纪录证明》,该局暂未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任何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 其他任何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暂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各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未发生重大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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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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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

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已建项目的环评手续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和子公司生产经营 所涉已建项目履行的环评手续如下:

(1)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就“年产按摩保健器材 3 万台、 电子保健器材 10 万台”项目完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 201744190100008778)。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中仅组 装的。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东环建[2017]11961 号”《关 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同意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在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碧湖大道雨湖路 9 号 C 栋 7-8 楼建设,项目年产眼部按摩器 15 万台、头皮按摩器 20 万台、颈部按 摩器 8.5 万台、头部按摩器 3.5 万台。

信达律师注意到,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存在相关产品实际产量超过环评批 复产能的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 头部智能便携按摩器 2019 年度实际产量为 4.38 万台,高于环评批复的 3.5 万台 产能,增幅 25.14%;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颈部智能便携按摩器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实际产量分别为 9.91 万台和 11.13 万台,高于环评批复的 8.5 万台产能,增 幅分别为 16.59%和 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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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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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 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 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 号)规定,及参照江 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 号)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作指南(2016 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 号)规定,建设项目生 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的,涉嫌建设项目的规模等的重大变动。但目前广东省环 境主管部门尚未出台关于广东省境内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认定的细则。

鉴于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的实际产量超出设计产能的幅度不大,且仅部分 年度的部分产品存在超产能情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发行人东莞第一 分公司报告期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证明(详见本节下述 “2、报告期内环保合规情况”),发行人亦承诺其将通过申请增加产能的环评 批复和委外加工的方式解决上述超产能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东莞第一分 公司部分产品实际产量超过环评批复设计生产能力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 实质性障碍。

(2)正念智能

2019 年 1 月 23 日,正念智能就“研发、产销智能家用电器、电子保健器材、 家用按摩器具、水杯” 项目完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 201944190100001905)。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 82 电子器件制造项中其他。

2、报告期内环保合规情况

(1)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复函并经发行人确 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无环保行政处罚 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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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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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书》并经发行人确认,自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东莞 第一分公司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 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网站,信达律师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存 在环境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除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实际产量超过 环评批复设计产能情形涉嫌建设项目规模重大变动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 司和子公司的建设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 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部分产品实际产量超过环评批 复设计生产能力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出具“深市监信证 [2020]000759 号”《违法违规纪录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违反市场(包括 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 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纪录。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的 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体之源因价格宣传事宜受到的行政处罚

2020 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 [2020]000759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查询系统,体之源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 1 次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的记录。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7 年 8 月 18 日,体之源在促销时虚假提 高原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作出“深市质华市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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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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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17]006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体之源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174 元,罚款 174 元。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违法违规纪录证明》,体之源在报告期 内有一次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纪录,体之源因价格违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被处以罚款 174 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收入 174 元。

根据公司的确认和罚款缴纳凭证,体之源已按时缴纳了上述罚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 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体之源的上述处罚金额均较小,且未被责令停业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体之源上述市场监督方面的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因年度报告公示事宜受到的行政处罚

因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 2017 年度报告,且未在东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的可以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前补公示的宽限期内公示,2019 年 1 月 16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工商凤处字 [2019]第 2 号),认定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 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鉴于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在 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责令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在十五日内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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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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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处以罚款 6,000 元整。 2019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依法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2020 年 5 月 8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因发行人东莞第一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 2017 年度年度报告,违反了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现已处理完毕,该局认定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信达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东莞第 一分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管政府部门在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了从轻处罚,罚款金额不大,发行人东莞第一 分公司的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正念智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17 日,因正念智能生产的“3D 揉捏按摩披肩”不符合国家安 全标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正念智能积极配 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局对正念 智能从轻处罚;责令正念智能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的“3D 揉捏按摩披肩”;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等值金额 89,100 元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 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东市 监询[2020]466 号),正念智能的上述行政处罚属于较轻处罚的情形,不属于情 节严重处罚的情形,故该处罚属于从轻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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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1)根据就该项行政处罚,正念智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2)正念智能未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3)且东 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相关说明,该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处罚;信达律 师认为,正念智能受到的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性障碍。

3、根据发行人其它境内分公司、子公司已取得的部分证明文件和发行人的 确认、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行 政管理局等主管机关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标准方面等方面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行人安全生产的合规情况

1、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 证明表》,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安全生产处罚纪录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纪录。

2、根据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子公司已取得的部分证明文件和发行人的确认、 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应急管理局等安全生产相关主管 机关的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关的违法违 规行为。

(四)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情况

1、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复函,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纪录;根据深圳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社会 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纪录。

2、根据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子公司已取得的部分证明文件和发行人的确认、 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劳动用工相关主管机关的网站,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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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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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有关的违 法违规行为。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委托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通过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系部 分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其所在地未独立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登记,无法自行 为当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满足员工落户、享受当地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需求,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代为缴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鉴于:(1)该等不规范的情形系为满足员工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待遇,并未逃避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或损害员工的利益;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均已进行整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均已基本独立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登记和开户,自 行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根据发行人及其部分境内分公司、 子公司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 信达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报告期内因此事项受到行政主 管机关处罚的情形;(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已出具承诺文件,在主管政 府部门要求的情况下,自愿承担发行人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相关 索赔费用,以及发行人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发行 人不会因上市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而遭受任何损失。据此,信达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且未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该行为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发行人的货物进出口方面的合规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反馈深 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8 家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函》,报告期内未发 现发行人、体之源有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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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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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子公司已取得的部分证明文件和发行人的确认、 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海关等相关主管机关的网站,信 达律师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公司、子公司存在货物进出口方面有关的违法违 规行为。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 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1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7,862.02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8,801.08
3 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10.00
4 补充营运资金 8,000.00
合计 49,673.1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低于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安排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缺口部分用自筹 资金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超过上述资金需求时, 则剩余部分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用自筹资金对上述拟投资项 目进行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出上述自筹资金。

  •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备案与授权

(1)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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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项目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的政府备案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发改委备案号
1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深福田发改委备案(2020)0129号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20)0408号
3 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20)0409号
4 补充营运资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18 年修改),并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 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 的新兴产业,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列入分 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 合作的情况。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1、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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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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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将抓住智能便携按摩器行业的发展机遇,力求准确把握和引导销售者 的需求,并通过内部不断创新和扩大外部合作,打造一体化、全方位的智能生活 服务平台,围绕消费者多方面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商品和服务。

发行人将坚持以直营为主的销售渠道,进一步巩固在已有市场中的领导地位, 面向智能便携按摩器市场进行产业链整合与服务延伸,引领国内智能便携按摩器 行业的发展。并以上市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优化产品及服务的供 应链管理,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成为客户信赖的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 响力的智能便携按摩器行业领军企业。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便携按摩器 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基于信达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信达律师认为,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 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目前法 院、检察院及其他政府部门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信达律师仅 能依据前述各有关方的声明、确认以及在上述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进行前述核查, 尚无法穷尽;且信达律师的结论建立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书面 材料是按照诚实和信用原则提供的条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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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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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 -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如下(本《律师工作报告》的重大诉讼、 仲裁指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

1、体之源与 Gentek Media, Inc.公司等的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为本诉讼案件提供代理法律服务(美国)李斌联合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

2018 年 8 月 30 日,因与 Gentek 就相关货物退回事宜产生纠纷,发行人子 公司体之源以买卖合同违约及欺诈为由在美国加州圣伯纳迪诺法院向 Gentek、 OBM Distribution Inc.公司和 Gene Szeto 个人(Gene Szeto 为前述两家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提起诉讼,诉求主要有关于四份送货单涉及对合同违约及欺诈。本案为 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 1,232,143 美元。本案已获法院受理,Gentek 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正式应诉并提出相关反诉,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本案开庭时 间由原定 2020 年 4 月 20 日延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

2020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体之源和 Gentek 签署了和解备忘录,约定:Gentek 将通过支付货款美元 152,075.2 元和向体之源退回未支付货款的货物(总金额美 元 1,043,504.8 元)的方式合计向体之源退款美元 1,195,580 元;以及对于本案之 外的 Gentek 其他库存产品(预估金额为美元 40-50 万元),根据库龄不同,体 之源按照一定价格进行回购,Gentek 应就此提供库存清单及回购价格;本和解 备忘录签署后双方将根据相关具体事项签署一份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以和 解协议为准。

目前由于双方仍在就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和解程序尚未完成;双 方和解事项涉及相关库存产品清点,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双方仅就库存 产品清单部分做出初步沟通,仓库存货清点工作尚未展开。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已将其对 Gentek 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和其对 Gentek 的的发出 商品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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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系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生产经 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主要为因货款事宜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 诉讼,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中已作相 关全额坏账和跌价计提处理,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2、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查询中 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

(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出具的声明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 - 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共在报告 期内因违反票据管理法律法规受到了人民银行处以的如下 3 项行政处罚:

因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 79,488 元),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 2017 第 0071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处以 3,974.40 元罚款。 因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 99,587.80 元),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 2017 第 0071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处以 4,979.39 元罚款。

因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金额 243,910.76 元),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17 年 6 月 9 日作出“(深人银票罚)罚字 2017 第 0074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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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对发行人处以 4,878.22 元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并经发行人确认,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系相关供 应商(深圳市宽荣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亿成电子展销柜、惠州市 路路通电路有限公司)兑付支票时间较早,发行人在当时相关银行账户内未有足 额资金,导致该等供应商未能成功兑付,发行人已于 2011 年 8-9 月分别向该等 供应商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发行人非系骗取财物为目的,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签发空头支 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 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 额 2%的赔偿金。根据“(深人银票罚)罚字 2017 第 007460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发行人已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发行人已按时足 额缴纳了上述罚款,且罚款金额不大。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发行人该等行为未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 形,且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述票据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该等行为发生距今较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境内分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期内曾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该等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七、发行人的税务/(五)”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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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曾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 规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该等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 全生产、劳动用工等标准/(二)”部分所述。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或讨论,但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 总括性审阅,并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信达律师未发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对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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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表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情况表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利情况表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专利情况表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著作权情况表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门店房屋租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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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 picture [373 x 3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 肖 剑 _
沈琦雨 _
李小康
_
----- End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3-3-2-138

72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表

序号 内容 注册号 国际分类 有效期限 权利人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4369755 10 发行人 受让取得
2007.06.07-2027.06.06
2 19566681 10 2017.05.28-2027.05.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 19566456 5 2017.08.14-2027.08.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 22460521 10 2018.03.28-2028.03.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 7614709 3 2020.11.07-2030.11.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 7608261 5 2020.11.21-2030.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 7614688 8 2011.02.28-2021.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 7614612 9 2011.02.28-2021.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 6426290 10 2020.02.28-2030.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7360926 11 2020.12.07-2030.1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 7614570 11 2011.02.28-2021.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2 7614636 14 2012.06.28-2022.06.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3 7614542 16 2020.12.28-2030.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4 7614503 18 2020.11.21-2030.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3-2-139 724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5 7614466 20 2020.12.28-2030.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6 7608560 21 2020.11.21-2030.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7 7608442 24 2020.11.21-2030.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8 7608526 25 2020.12.07-2030.1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9 6479939 28 2020.05.28-2030.05.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 7608277 30 2020.11.14-2030.11.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1 7608326 35 2020.12.28-2030.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2 23499265 35 2018.03.28-2028.03.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3 7608305 37 2020.11.28-2030.1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 7608231 40 2020.11.28-2030.1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 6479940 44 2020.04.14-2030.04.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 19002800 5 2017.02.28-2027.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 19181472 9 2017.04.07-2027.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8 19181588 10 2017.04.07-2027.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9 19085649 25 2017.03.14-2027.03.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0 23517160 7 2018.03.21-2028.03.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3-2-140 72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1 23517368 11 2018.03.21-2028.03.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2 23517406 21 2018.03.28-2028.03.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3 105375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3.07.28-2023.07.27
34 1156513 28 2018.03.07-2028.03.06 发行人 受让取得
35 1376886 10 2020.03.21-2030.03.20 发行人 受让取得
36 4930509 44 2019.10.07-2029.10.06 发行人 受让取得
37 11511027 42
2014.04.14-2024.04.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8 820701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1.04.21-2021.04.20
39 820714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8 2011.04.21-2021.04.20
40 820717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4 2011.09.28-2021.09.27
41 19181651 10 2017.04.07-2027.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2 19181538 9 2017.04.07-2027.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3 19181722 11 2017.04.07-2027.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4 19181788 35 2017.04.07-2027.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5 19855869 25 2017.09.07-2027.09.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6 14978295A 1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5.09.07-2025.09.06

3-3-2-141 726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47 16097599 10 2016.03.21-2026.03.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8 16097499 10 2016.05.28-2026.05.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9 20293127 9 2017.10.14-2027.10.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0 20293260 10 2017.08.07-2027.08.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1 20293740 11 2017.08.07-2027.08.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2 20293893 14 2017.08.07-2027.08.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3 20293994 28 2017.10.14-2027.10.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4 20294012 35 2017.07.28-2027.07.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5 20293816 42 2017.08.07-2027.08.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6 21379914 10 2017.11.21-2027.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7 21379967 10 2017.11.14-2027.11.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8 21380198 10 2017.11.21-2027.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9 29568840 9 2019.02.07-2029.0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0 29565993 10 2019.02.07-2029.0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1 29576797 11 2019.04.07-2029.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2 29564100 21 2019.01.28-2029.0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3 29568929 25 2019.04.07-2029.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3-2-142 727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4 29565653 44 2019.02.07-2029.0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5 30400554 5 2019.02.14-2029.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6 30392236 9 2019.02.14-2029.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7 30388160 10 2019.02.14-2029.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8 30407065 11 2019.02.14-2029.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9 30389373 35 2019.02.14-2029.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0 30397427 42 2019.02.14-2029.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1 30680327 9 2019.07.07-2029.07.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2 30681697 10 2019.06.21-2029.06.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3 30694579 11 2019.07.21-2029.07.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4 30701494 14 2019.04.07-2029.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5 30691133 25 2019.06.21-2029.06.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6 30678704 28 2019.04.07-2029.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7 30683385 35 2019.04.07-2029.04.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8 30701580 42 2019.04.14-2029.04.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79 853582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1.12.07-2021.12.06
80 8572214
10 2011.10.21-2021.10.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1 8825399 10 2011.11.21-2021.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3-2-143 72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2 8825363
10 2011.11.21-2021.1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3 10385755 10 2013.03.14-2023.03.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4 13082548 10 2015.01.21-2025.01.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5 20359856 9 2017.08.07-2027.08.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6 19834707 10 2017.06.21-2027.06.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7 20752270 10 2017.09.14-2027.09.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8 20752289 10 2017.11.07-2027.11.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9 20752269 10 2017.09.14-2027.09.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0 30214061 10 2019.02.07-2029.0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1 30202019 5 2019.02.07-2029.0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2 30200782 10 2019.02.07-2029.02.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3 7485962 10 2020.10.21-2030.10.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4 7485963 28 2020.11.07-2030.11.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5 6826150 10 2020.04.14-2030.04.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6 6826151 28 2020.08.14-2030.08.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7 6826152 44 2020.05.21-2030.05.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8 7352864 28 2020.10.14-2030.10.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9 7122955 28 2020.09.14-2030.09.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0 8490922 发行人
10 2011.07.28-2021.07.27 原始取得

3-3-2-144 72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1 8330467 10 2011.06.14-2021.06.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2 10584849 10 2013.04.28-2023.04.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3 14994702 10 2015.08.07-2025.08.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4 29132562 9 2018.12.28-2028.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5 29144815 10 2018.12.28-2028.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6 29132647 35 2018.12.28-2028.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7 29128288 38 2018.12.28-2028.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8 29142552 42 2018.12.28-2028.1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9 31146294 9 2019.03.07-2029.03.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0 31133955 10 2019.02.28-2029.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1 31153775 35 2019.03.07-2029.03.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2 31154655 38 2019.04.14-2029.04.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3 31149970 42 2019.02.28-2029.02.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4 34459005 10 2019.07.07-2029.07.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5 34478024 25 2019.07.21-2029.07.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6 15209579 42 2015.11.28-2025.11.27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17 14404005 10 2015.05.28-2025.05.27 发行人 受让取得

3-3-2-145 730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18 15414185 42 2015.11.07-2025.11.06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19 15414102 35 2015.11.07-2025.11.06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20 18203700 10 2017.02.07-2027.02.06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21 23676753 9 2018.04.14-2028.04.13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22 23677069 35 2018.04.14-2028.04.13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23 23676804 10 2018.04.14-2028.04.13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24 30193104 5 2019.04.21-2029.04.2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25 34482793 10 2019.09.07-2029.09.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26 38352447 20 2020.01.28-2030.0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27 38350905 10 2020.01.28-2030.0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28 38369528 20 2020.01.28-2030.0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29 38352435 10 2020.01.28-2030.01.27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30 38942998 43 2020.02.14-2030.02.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31 39447527 38 2020.03.07-2030.03.0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32 39474064 10 2020.03.14-2030.03.1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3-2-146 73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情况表

内容
序号 权属文件编号 国际分类 有效期限 注册地址 权利人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302209518 9 2012.12.18-2022.03.2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 302209518
11 2012.12.18-2022.03.2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 302209518
35 2012.12.18-2022.03.2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 300994375 10 2008.05.14-2027.11.14 中国香港 香港倍轻松 受让取得
5 30202896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4 2012.07.04-2021.09.09 中国香港
6 01326093 10 2008.09.01-2028.08.3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受让取得
7 N/065793 10 2013.05.27-2020.05.27 中国澳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8 5138156 10 2008.06.06-2028.06.06 日本 发行人 受让取得
9 40-0760190 10 2008.09.05-2028.09.05 韩国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0 756476 10 2011.05.19-2020.01.20 泰国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1 006389381 发行人 受让取得
10 2008.08.04-2027.10.24 欧盟
12 0000336914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9.04.26-2029.01.22 英国
13 3558666 10 2009.01.06-2029.01.06 美国 发行人 受让取得

3-3-2-147 73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96397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3.05.23-2022.08.20 新西兰
15 1034018 10 2010.02.19-2020.02.19 马德里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6 09022466 10 2011.04.18-2019.12.22 马来西亚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7 IDM000308316 10 2011.05.25-2019.12.21 印度尼西亚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8 2012/2430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6.01.29-2022.09.07 南非
19 99438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3.02.14-2023.02.15 智利
20 905151402 2015.08.25-2025.08.25 巴西 发行人 原始取得
9
21 3202392
9 2014.01.27-2024.01.27 阿根廷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2 0022405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0 2015.05.07-2025.05.07 秘鲁
23 583652 10 2014.08.12-2024.08.12 哥伦比亚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4 TMA877204 9 2014.05.06-2029.05.06 加拿大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5 2333675 10 2018.06.11-2022.05.17 印度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6 N/065795
10 2013.6.10-2020.06.10 中国澳门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7 01692396
10 2015.02.16-2025.02.15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8 302209527 9 2017.01.23-2027.01.23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9 302209527 11 2017.01.23-2027.01.23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0 302209527 35 2017.01.23-2027.01.23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 马德里商标:在白俄罗斯、朝鲜、蒙古、俄罗斯、乌克兰、越南、澳大利亚、新加坡获得保护。2013 年 3 月 21 日通过 WIPO 指定在埃及、摩洛哥、挪威、瑞士获得保护。

3-3-2-148 73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1 301790299
10 2011.08.15-2021.08.15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2 302028979 发行人 原始取得
14 2013.04.23-2021.09.08 中国香港
33 1149562 10 2013.01.07-2023.01.07 马德里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4 TMA867699 10 2013.12.19-2023.12.19 加拿大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5 01515374 14 2012.05.01-2022.04.3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6 01515274 10 2012.05.01-2022.04.3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7 4828267 10 2015.10.06-2025.10.06 美国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8 5714361 10 2014.10.31-2024.10.3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日本
39 303296322 10 2015.10.20-2025.02.05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0 015730211 10 2016.11.22-2026.08.07 欧盟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1 40-1133579 10 2015.10.02-2025.10.02 韩国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2 4875852 10 2015.12.22-2025.12.22 美国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3 TMA945431 10 2016.08.08-2031.08.08 加拿大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4 01727946 10 2015.09.16-2025.09.15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5 01738265 14 2015.11.16-2025.11.15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6 5760544 10 2015.04.24-2025.04.24 日本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7 5793648 14 2015.09.18-2025.09.18 日本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 马德里商标:在德国、新加坡、韩国、美国获得保护。

3-3-2-149 73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8 1018413 14 2015.10.29-2025.04.28 新西兰 发行人 原始取得
49 40-1149349 14 2015.12.06-2025.12.06 韩国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0 1689766 14 2016.03.03-2025.04.27 澳大利亚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1 013999826 14 2015.08.17-2025.08.27 欧盟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2 303383811 14 2016.01.19-2025.04.22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3 1287478 10 2015.11.30-2025.11.30 马德里3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4 TMA960587 14 2017.01.20-2032.01.20 加拿大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5 1954667 10 2018.12.01-2028.11.3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6 904670716
10 2015.03.31-2025.03.31 巴西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7 302250044
10 2013.02.05-2022.05.13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8 01550428
10 2012.12.01-2022.11.3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9 4404068 10 2013.09.17-2023.09.17 美国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0 01550422
10 2012.12.01-2022.11.3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1 4325797 10 2013.04.23-2023.04.23 美国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2 302244384
10 2012.05.08-2022.05.07 中国香港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3 5529136
10 2012.10.19-2022.10.19 日本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4 6128460 10 2019.03.08-2029.03.08 日本 发行人 原始取得

3 马德里商标: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获得保护。

3-3-2-150 735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5 6149009 10 2019.05.31-2029.05.31 日本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6 6149006 10 2019.05.31-2029.05.31 日本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7 5401635 10 2011.03.25-2021.03.25 日本 发行人 原始取得
68 303306465 10 2015.11.06-2025.02.14 发行人
中国香港 原始取得
69 01727947 10 2015.09.16-2025.09.15 发行人
中国台湾 原始取得
7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5830741 10 2019.08.13-2028.10.31 美国
7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18062243 10 2018.06.12-2028.06.12 马来西亚

3-3-2-151 73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利情况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有效期限 权利人 法律状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视觉频谱治疗仪 发明 200510052071.7 2005.03.09-2025.03.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2 眼部按摩器 发明 200510020508.9 2005.03.09-2025.03.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3 振动按摩器 发明 200610062028.3 2006.08.07-2026.08.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4 眼部保健按摩器 发明 200710073599.1 2007.03.21-2027.03.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5 距离调节机构及具有该机构的头
部按摩器头盔
发明 200710074045.3 2007.04.13-2027.04.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6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头盔 发明 200710074247.8 2007.04.27-2027.04.2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7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发明 200810216849.7 2008.10.15-2028.10.1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 按摩器及其插头和插座 发明 200910106277.1 2009.03.31-2029.03.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 揉压式按摩器 发明 200910106681.9 2009.04.17-2029.04.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头盔 发明 200910221084.0 2009.11.02-2029.11.0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 一种振动换能器及安装有振动换
能器的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235398.4 2010.06.23-2020.06.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 一种振动式气压按摩头 实用新型 201020245475.4 2010.06.30-2020.06.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52 737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3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拉条 实用新型 201020264081.3 2010.07.19-2020.07.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 一种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269915.X 2010.07.23-2020.07.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调节旋钮 实用新型 201020285821.1 2010.08.09-2020.08.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布罩 实用新型 201020289954.6 2010.08.12-2020.08.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旋钮 实用新型 201020289952.7 2010.08.12-2020.08.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 头盔式按摩器及头盔 实用新型 201020289951.2 2010.08.12-2020.08.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 一种振动换能器及安装有振动换
能器的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291905.6 2010.08.16-2020.08.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 一种振动换能器及安装有振动换
能器的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502923.4 2010.08.24-2020.08.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 手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539019.0 2010.09.21-2020.09.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 迷你按摩器 发明 201010518308.7 2010.10.25-2030.10.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 肩背部按摩器 发明 201010533394.9 2010.11.05-2030.11.0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 电气插接结构及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613566.9 2010.11.18-2020.11.1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 电气插头、插座及按摩器 发明 201010549494.0 2010.11.18-2030.11.1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 一种按摩装置的控制方法及按摩
装置
发明 201010561016.1 2010.11.26-2030.11.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 调节式头盔及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020630038.4 2010.11.29-2020.11.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53 738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28 手控器 外观设计 201030692372.8 2010.12.22-2020.12.2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 头眼部按摩器(iDream 2260) 外观设计 201030692432.6 2010.12.22-2020.12.2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0 手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130007805.6 2011.01.17-2021.01.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1 一种手掌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120022428.8 2011.01.24-2021.01.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2 一种基于按摩设备的自动按摩方
法、系统及按摩设备
发明 201110043608.9 2011.02.22-2031.02.2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 一种电气插头及插座 实用新型 201120171767.2 2011.05.26-2021.05.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4 按摩器 发明 201110316952.0 2011.10.18-2031.10.1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5 一种梳头式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120401147.3 2011.10.19-2021.10.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6 一种揉捏式颈部按摩器 发明 201110387415.5 2011.11.29-2031.11.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7 颈部按摩器(N1) 外观设计 201230004333.3 2012.01.09-2022.01.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8 一种光子治疗椅 实用新型 201220016422.4 2012.01.13-2022.01.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9 颈部按摩器 发明 201210015797.3 2012.01.18-2032.01.1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0 座垫(iCushion1) 外观设计 201230032980.5 2012.02.20-2022.02.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1 按摩器及其气袋 实用新型 201220105580.7 2012.03.20-2022.03.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2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116473.4 2012.03.23-2022.03.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3 按摩器 发明 201210081741.8 2012.03.23-2032.03.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54 739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44 按摩器的电机堵转方法及按摩器 发明 201210122089.X 2012.04.24-2032.04.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5 头部穴位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252341.4 2012.05.31-2022.05.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6 按摩器材的热敷装置的恒温控制
方法及按摩器
发明 201210175253.3 2012.05.31-2032.05.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7 臭氧清洗头及果蔬清洗机 实用新型 201220280825.X 2012.06.14-2022.06.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8 果蔬清洗机 实用新型 201220280731.2 2012.06.14-2022.06.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9 抓头按摩器 发明 201210205261.8 2012.06.20-2032.06.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0 手持平衡式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301890.6 2012.06.26-2022.06.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1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307618.9 2012.06.28-2022.06.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2 多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404553.X 2012.08.15-2022.08.1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3 一种电源电路 实用新型 201220404249.5 2012.08.15-2022.08.1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4 远红外热灸治疗仪 实用新型 201220444691.0 2012.09.03-2022.09.0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5 新型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469929.5 2012.09.14-2022.09.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6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484287.6 2012.09.21-2022.09.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7 按摩器(抓头式) 外观设计 201230468976.3 2012.09.28-2022.09.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8 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559486.9 2012.10.29-2022.10.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9 防夹发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644435.6 2012.11.29-2022.11.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55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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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60 滚珠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644449.8 2012.11.29-2022.11.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1 角度可调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642595.7 2012.11.29-2022.11.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2 便携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642747.3 2012.11.29-2022.11.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3 血氧测量仪 外观设计 201230600905.4 2012.12.04-2022.12.0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4 按摩器及其拉带固定结构 实用新型 201220735386.7 2012.12.28-2022.12.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5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220735366.X 2012.12.28-2022.12.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6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 实用新型 201220734088.6 2012.12.28-2022.12.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7 颈部按摩器(iNeck2) 外观设计 201330007982.3 2013.01.11-2023.01.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8 眼部按摩器(iSee4) 外观设计 201330007995.0 2013.01.11-2023.01.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9 旋钮及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054563.X 2013.01.30-2023.01.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0 旋扭及按摩器 发明 201310036196.5 2013.01.30-2033.01.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1 按摩坐垫 实用新型 201320072098.2 2013.02.08-2023.02.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2 一种按摩垫 实用新型 201320072097.8 2013.02.08-2023.02.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3 穴位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072096.3 2013.02.08-2023.02.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4 单头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072090.6 2013.02.08-2023.02.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5 迷你按摩器(mini260) 外观设计 201330053384.X 2013.03.05-2023.03.0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6 按摩坐垫 外观设计 201330070627.0 2013.03.19-2023.03.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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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77 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130033.9 2013.03.20-2023.03.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8 手指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131015.2 2013.03.21-2023.03.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9 按摩器主体与气袋组件的固定结
构和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209369.4 2013.04.23-2023.04.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0 按摩器及其按摩垫 实用新型 201320209903.1 2013.04.23-2023.04.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1 按摩器及其按摩垫安装结构 实用新型 201320209372.6 2013.04.23-2023.04.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2 可调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209305.4 2013.04.23-2023.04.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3 拉带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209905.0 2013.04.23-2023.04.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4 伸缩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209323.2 2013.04.23-2023.04.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5 按摩坐垫 实用新型 201320345885.X 2013.06.17-2023.06.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6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538675.2 2013.08.30-2023.08.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7 用于按摩器的夹紧机构 实用新型 201320539850.X 2013.08.30-2023.08.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8 颈部按摩器 发明 201310389356.4 2013.08.30-2033.08.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9 声音判别的推荐方法及系统 发明 201310451750.6 2013.09.27-2033.09.2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0 血液中血氧饱和度的测量方法及
系统
发明 201310464640.3 2013.09.30-2033.09.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1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630037.3 2013.10.12-2023.10.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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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92 心率的检测方法及装置 发明 201310542330.9 2013.11.05-2033.11.0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3 一种多功能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752027.7 2013.11.25-2023.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4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751503.3 2013.11.25-2023.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5 一种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751543.8 2013.11.25-2023.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6 多功能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320751707.7 2013.11.25-2023.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7 头部按摩器及其间距调节结构 发明 201310603739.7 2013.11.25-2033.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8 一种多功能头部按摩器 发明 201310603287.2 2013.11.25-2033.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9 生理信号的实时检测方法及系统 发明 201310612091.X 2013.11.26-2033.11.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0 生理信号的检测处理方法及系统 发明 201310611821.4 2013.11.26-2033.11.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1 双电极便携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201320860174.6 2013.12.23-2023.12.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2 便携式生理参数检测仪 外观设计 201430003940.7 2014.01.07-2024.01.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3 便携式多功能按摩器 发明 201410025945.9 2014.01.20-2034.01.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4 一种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420044176.2 2014.01.23-2024.01.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5 头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430032070.6 2014.02.21-2024.02.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6 一种按摩颈枕 实用新型 201420125608.2 2014.03.19-2024.03.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7 按摩颈枕 发明 201410103034.3 2014.03.19-2034.03.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8 眼部按摩器及其眼罩 实用新型 201420135146.2 2014.03.24-2024.03.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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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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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420151998.0 2014.03.31-2024.03.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0 一种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420151996.1 2014.03.31-2024.03.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1 一种眼部按摩仪 实用新型 201420151980.0 2014.03.31-2024.03.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2 洗头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420151979.8 2014.03.31-2024.03.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3 遥控器 外观设计 201430078941.8 2014.04.04-2024.04.0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4 按摩床垫 外观设计 201430078914.0 2014.04.04-2024.04.0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5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420235223.1 2014.05.08-2024.05.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6 一种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大小调
节结构
实用新型 201420235373.2 2014.05.08-2024.05.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7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大小调节结
发明 201410196501.1 2014.05.09-2034.05.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8 轻便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420444500.X 2014.08.07-2024.08.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9 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420445742.0 2014.08.07-2024.08.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0 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420444218.1 2014.08.07-2024.08.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1 舒适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420445798.6 2014.08.07-2024.08.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2 触摸检测模块 外观设计 201430316930.9 2014.08.29-2024.08.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3 一种智能健康检测电路及检测手
实用新型 201420497885.6 2014.08.29-2024.08.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59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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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124 可调式头盔以及头盔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420535080.6 2014.09.17-2024.09.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5 血管硬度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201420557011.5 2014.09.25-2024.09.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6 眼部按摩器 发明 201410550581.6 2014.10.16-2034.10.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7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420603190.1 2014.10.17-2024.10.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8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430396429.8 2014.10.20-2024.10.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9 表带结构及该有该表带结构的智
能健康监测手表
实用新型 201420645426.8 2014.10.30-2024.10.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0 弹性卡扣固定结构和智能健康监
测手表
实用新型 201420645427.2 2014.10.30-2024.10.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1 电极触点导通结构和智能健康监
测手表
实用新型 201420646703.7 2014.10.30-2014.10.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2 按摩器及按摩轮组 实用新型 201420685529.7 2014.11.14-2024.11.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3 按摩器及浮动式按摩轮组 发明 201410650470.2 2014.11.14-2034.11.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4 智能颈部按摩器 发明 201410650016.7 2014.11.14-2034.11.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5 颈部按摩器及其按摩头锁紧装置 实用新型 201420685530.X 2014.11.14-2024.11.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6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 实用新型 201420708911.5 2014.11.21-2024.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7 手戴式血管硬度检测仪 发明 201410833827.0 2014.12.26-2034.12.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8 折叠式血管硬度检测仪 发明 201410833852.9 2014.12.26-2034.12.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0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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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139 血管硬度检测仪 发明 201410833854.8 2014.12.26-2034.12.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0 一种血管硬度检测仪 实用新型 201420845997.6 2014.12.26-2024.12.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1 按摩器及其自适应按摩头 发明 201510014022.8 2015.01.12-2035.01.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2 按摩器(手部) 外观设计 201530021293.7 2015.01.23-2025.01.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143 多功能手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111173.0 2015.02.13-2025.02.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4 分区域按摩的手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107897.8 2015.02.13-2025.02.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5 智能手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107898.2 2015.02.13-2025.02.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6 舒适型手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111172.6 2015.02.13-2025.02.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147 健康腕表 外观设计 201530055231.8 2015.03.06-2025.03.0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8 经络检测仪 外观设计 201530070579.4 2015.03.23-2025.03.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9 软质颈部按摩器 发明 201510226582.X 2015.05.06-2035.05.0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0 软质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287772.8 2015.05.06-2025.05.0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1 经络检测仪 实用新型 201520327684.6 2015.05.20-2025.05.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2 按摩器及其软质按摩头 实用新型 201520346909.2 2015.05.26-2025.05.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3 迷你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346934.0 2015.05.26-2025.05.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4 抓头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530167744.8 2015.05.28-2025.05.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5 按摩器(手掌) 外观设计 201530189847.4 2015.06.11-2025.06.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1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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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156 颈部按摩器 发明 201510397025.4 2015.07.08-2035.07.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7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490630.1 2015.07.08-2025.07.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8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488217.1 2015.07.08-2025.07.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9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490699.4 2015.07.08-2025.07.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0 充电式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0488159.2 2015.07.08-2025.07.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1 离子美肤仪 外观设计 201530244336.8 2015.07.09-2025.07.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2 一种按摩棒 发明 201510535306.1 2015.08.27-2035.08.2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3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530332656.9 2015.08.31-2025.08.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4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530367423.2 2015.09.22-2025.09.2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5 一种手表 发明 201510760475.5 2015.11.10-2035.11.0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6 手表及其表带 实用新型 201520892756.1 2015.11.10-2025.11.0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7 智能手表 实用新型 201520945528.6 2015.11.24-2025.11.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8 抓挠式按摩梳 发明 201510833745.0 2015.11.25-2035.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9 按摩器及其按摩组件 发明 201510833218.X 2015.11.25-2035.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0 一种按摩梳 发明 201510829933.6 2015.11.25-2035.11.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1 洁面仪 外观设计 201530494586.7 2015.12.01-2025.11.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2 防水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521096151.8 2015.12.24-2025.1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2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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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173 一种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521140893.6 2015.12.31-2025.12.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4 一种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521140894.0 2015.12.31-2025.12.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5 一种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521139982.9 2015.12.31-2025.12.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6 脚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630042071.8 2016.02.04-2026.02.0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7 热灸仪 发明 201610185730.2 2016.03.29-2036.03.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8 热灸仪 实用新型 201620250065.6 2016.03.29-2026.03.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9 一种经络笔 实用新型 201620249850.X 2016.03.29-2026.03.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0 一种经络仪 实用新型 201620249679.2 2016.03.29-2026.03.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1 一种经络仪 实用新型 201620249678.8 2016.03.29-2026.03.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2 一种经络仪 实用新型 201620248621.6 2016.03.29-2026.03.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3 睡眠耳机 外观设计 201630154247.9 2016.04.29-2026.04.2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4 一种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620539713.X 2016.06.03-2026.06.0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5 一种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620534831.1 2016.06.03-2026.06.0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6 一种便携式按摩鞋 实用新型 201620543431.7 2016.06.03-2026.06.0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7 一种按摩鞋的制作方法 发明 201610393401.7 2016.06.03-2036.06.0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8 脚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630370135.7 2016.08.05-2026.08.0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9 睡眠耳机 发明 201610716040.5 2016.08.24-2036.08.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3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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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190 头戴式耳机 实用新型 201620933169.7 2016.08.24-2026.08.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1 走线隐藏式睡眠耳机 实用新型 201620933207.9 2016.08.24-2026.08.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2 转动锁止式睡眠耳机 实用新型 201620933208.3 2016.08.24-2026.08.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3 睡眠耳机 实用新型 201620933854.X 2016.08.24-2026.08.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4 富氢水杯 外观设计 201630422922.1 2016.08.25-2026.08.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195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621109620.X 2016.10.09-2026.10.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6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621105406.7 2016.10.09-2026.10.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7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630513535.9 2016.10.21-2026.10.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8 一种具有防拆底座的富氢水杯 实用新型 201621147082.3 2016.10.21-2026.10.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9 具有光装饰模块的富氢水杯 实用新型 201621146593.3 2016.10.21-2026.10.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0 一种具有泄气阀的杯盖及水杯 实用新型 201621147117.3 2016.10.21-2026.10.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1 可自动调节粗细手指环 实用新型 201621147070.0 2016.10.21-2026.10.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2 可穿透式血氧心率检测指环 实用新型 201621146556.2 2016.10.21-2026.10.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3 一种富氢水杯及其电解结构 实用新型 201621194174.7 2016.10.28-2026.10.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4 富氢水杯 外观设计 201630520023.5 2016.10.31-2026.10.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5 富氢水杯套件 外观设计 201630520000.4 2016.10.31-2026.10.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6 指环 外观设计 201630598934.X 2016.12.07-2026.12.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4 749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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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指环 外观设计 201630598349.X 2016.12.07-2026.12.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8 一种便携式按摩衣 实用新型 201720080396.4 2017.01.20-2027.01.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9 一种可穿戴设备及充电装置 实用新型 201720130063.8 2017.02.14-2027.02.1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0 按摩装置以及腰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75897.0 2017.02.24-2027.0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1 腰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75896.6 2017.02.24-2027.0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2 腰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75266.9 2017.02.24-2027.0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3 腰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75835.X 2017.02.24-2027.0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4 腰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74750.X 2017.02.24-2027.0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5 腰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75833.0 2017.02.24-2027. 0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6 腰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74749.7 2017.02.24-2027.02.2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7 按摩头以及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189271.5 2017.02.28-2027.02.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8 一种智能指环 实用新型 201720230133.7 2017.03.10-2027.03.0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9 一种检测单元及智能指环 实用新型 201720235016.X 2017.03.10-2027.03.0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0 机械式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330501.5 2017.03.30-2027.03.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1 机械式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332710.3 2017.03.30-2027.03.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2 眼部按摩组件以及机械式眼部按
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327519.X 2017.03.30-2027.03.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5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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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223 抓头按摩器(Scalp2) 外观设计 201730127383.3 2017.04.17-2027.04.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4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503823.5 2017.05.05-2027.05.0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5 头皮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593123.X 2017.05.25-2017.05.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6 按摩运动装置以及抓头按摩器 发明 201710459381.3 2017.06.16-2037.06.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7 按摩运动装置以及抓头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708723.6 2017.06.16-2027.06.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8 机械旋转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0734568.5 2017.06.22-2027.06.2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9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730374278.X 2017.08.15-2027.08.1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0 一种按摩枕头 实用新型 201721045124.7 2017.08.18-2027.08.1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1 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730423056.2 2017.09.07-2027.09.0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2 按摩头 外观设计 201730466587.X 2017.09.28-2027.09.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3 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730465323.2 2017.09.28-2027.09.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4 一种头皮按摩器防水底座、头皮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297355.7 2017.10.10-2027.10.0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5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730534061.0 2017.11.02-2027.11.0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6 头皮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549534.5 2017.11.16-2027.11.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7 头皮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535799.X 2017.11.16-2027.11.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8 按摩器底座 外观设计 201730594787.3 2017.11.28-2027.11.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6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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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239 按摩运动装置和抓头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775276.2 2017.12.18-2027.12.1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0 便携式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811951.2 2017.12.21-2027.12.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1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830012074.6 2018.01.11-2028.01.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2 一种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071424.0 2018.01.16-2028.01.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3 按摩头 外观设计 201830214879.9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4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830215275.6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5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707564.2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6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707273.3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7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710598.7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8 一种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850287.0 2018.05.31-2028.05.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9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830339410.8 2018.06.28-2028.06.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0 电源输出装置及电子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162363.5 2018.07.20-2028.07.1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1 多功能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830632152.2 2018.11.08-2028.11.0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2 多功能颈部护理仪 外观设计 201830657169.3 2018.11.19-2028.11.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3 颈部按摩器及其按摩头组件 实用新型 201821039617.4 2018.07.02-2028.07.0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4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1039569.9 2018.07.02-2028.07.0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5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摆动结构 实用新型 201820716775.2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7 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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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256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组件 实用新型 201820716772.9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7 颈部按摩器及其按摩头组件 实用新型 201820716753.6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8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组件、发热按
摩头
实用新型 201820716751.7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9 迷你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710720.0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0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组件 实用新型 201820710599.1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1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707534.1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2 过压保护装置及保健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930185.6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3 一种多功能护理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926322.9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4 一种升降组件及保健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926246.1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5 按摩组件及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1924501.9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6 护理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920547.3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7 放气装置及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1919746.2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8 一种护理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919710.4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9 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796233.0 2018.05.25-2028.05.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0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布罩快拆结构 实用新型 201820716771.4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1 按摩器及其自适应按摩头组件 实用新型 201820707561.9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8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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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272 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0707274.8 2018.05.11-2028.05.1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3 一种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535225.2 2017.11.16-2027.11.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4 一种头皮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535205.5 2017.11.16-2027.11.1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5 按摩运动装置以及抓头按摩器 发明 201710114936.0 2017.02.28-2037.02.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6 按摩头以及抓头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721773214.8 2017.12.18-2027.12.1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7 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1038036.9 2018.07.02 2028.07.0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8 一种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1344437.7 2018.08.17-2028.08.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9 一种多功能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1335328.9 2018.08.17-2028.08.1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0 一种健康管理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920549.2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1 一种多功能护理设备 实用新型 201821926314.4 2018.11.21-2028.11.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2 一种助眠放松仪 实用新型 201822098709.6 2018.12.13-2028.12.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3 一种太阳穴放松装置及按摩器 实用新型 201822098708.1 2018.12.13-2028.12.1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4 无烟艾灸盒 实用新型 201920180445.0 2019.01.31-2029.01.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5 一种动力机芯及保健器 实用新型 201920402832.4 2019.03.26-2029.03.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6 按钮掩藏式控制机构 实用新型 201920602180.9 2019.04.26-2029.04.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7 一种太阳穴按摩装置及放松仪 实用新型 201920402833.9 2019.03.26-2029.03.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8 脉冲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930189371.2 2019.04.23-2029.04.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69 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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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289 眼罩(健康) 外观设计 201930371224.7 2019.07.12-2029.07.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0 连帽式颈部放松装置 外观设计 201930268578.9 2019.05.28-2029.05.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1 健康颈枕 外观设计 201930371238.9 2019.07.12-2029.07.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2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930182694.9 2019.04.19-2029.04.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3 基于光折射的辉度均匀装置及护
理设备
实用新型 201920592562.8 2019.04.26-2029.04.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4 护眼仪 外观设计 201930365975.8 2019.07.10-2029.07.0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5 按摩机芯 外观设计 201930411908.5 2019.07.31-2029.07.3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6 仿人手肩部按摩机构及放松仪 实用新型 201920402835.8 2019.03.26-2029.03.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7 热灸仪盒 外观设计 201930264882.6 2019.05.27-2029.05.26 天津倍轻松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8 热灸仪 外观设计 201930264336.2 2019.05.27-2029.05.26 天津倍轻松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9 热灸仪及包装盒 实用新型 201920780758.X 2019.05.27-2029.05.26 天津倍轻松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专利情况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权属文件编号 有效期限 申请地域 权利人 法律状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迷你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0457.0M004 2010.04.09-2035.03.15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 迷你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0457.0M001 2010.04.09-2035.03.15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0 755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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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迷你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0457.0M002 2010.04.09-2035.03.15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 迷你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0457.0M003 2010.04.09-2035.03.15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 头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1021.7M002 2010.07.02-2035.06.02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1021.7M001 2010.07.02-2035.06.02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 遥控器 外观设计 D143590 2011.11.01-2025.06.13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 头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1200.7M001 2011.01.21-2035.07.01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001200.7M002 2011.01.21-2035.07.01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 按摩器的手控器 外观设计 1001200.7M003 2011.01.21-2035.07.01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拉
实用新型 M409837 2011.08.21-2020.11.16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调
节旋钮
实用新型 M408364 2011.08.01-2020.11.16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 手控器 外观设计 1100385.8 2011.07.08-2036.03.06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 头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00384.5M002 2011.07.08-2036.03.06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 手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00384.5M001 2011.07.08-2036.03.06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 迷你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00419.1 2011.04.01-2036.03.10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 手控器 外观设计 D147633 2012.06.11-2026.07.0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1 756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8 头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46714 2012.04.21-2026.07.0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 迷你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48209 2012.07.11-2026.07.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 手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M423557 2012.03.01-2021.08.24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 一种迷你按摩器 实用新型 M423553 2012.03.01-2021.08.24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 按摩装置之控制方法
及按摩装置
发明 I520725 2016.02.112031.08.24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3 调节式头盔及头部按
摩器
实用新型 M428683 2012.05.11-2021.08.29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4 颈部按摩器(N1) 外观设计 1200485.1 2012.06.29-2037.03.18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5 颈部按摩器(N1) 外观设计 D151256 2013.01.01-2027.04.18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6 颈部按摩器 发明 I535433 2016.06.01-2032.05.03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7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54127 2013.06.11-2027.07.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8 颈部按摩器 发明 HK1169588 2014.02.21-2032.01.18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9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56372 201310.11-2028.02.29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0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56373 2013.10.11-2028.03.03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1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300466.2M002 2013.05.16-2038.03.1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2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300466.2M001 2013.05.16-2038.03.1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2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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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33 按摩器 外观设计 1300942.2M001 2013.07.26-2038.06.02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4 按摩器底座 外观设计 1300942.2M002 2013.07.26-2038.06.02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5 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57921 2013.12.11-2028.06.18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6 抓头按摩器 实用新型 M464050 2013.11.01-2023.06.2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7 一种按摩垫 实用新型 M473216 2014.03.01-2023.07.2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8 旋扭及按摩器 发明 HK1181479 2015.08.21-2033.01.30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9 头部按摩器 发明 I556812 2016.11.11-2033.08.25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0 旋扭及按摩器 发明 I494964 2015.08.01-2033.08.28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1 按摩坐垫 实用新型 M469900 2014.01.11-2023.08.29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2 血液中血氧饱和度的
测量方法及系统
发明 HK1189146 2015.08.21-2033.09.2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3 心率的检测方法及装
发明 I538659 2016.06.21-2034.03.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4 生理信号的检测处理
方法及系统
发明 I546049 2016.08.21-2033.03.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5 生理信号的即时检测
方法及系统
发明 I544901 2016.08.11-2034.03.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6 双电极便携检测装置 发明 I544900 2016.08.11-2034.03.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3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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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47 血液中血氧饱和度的
测量方法及系统
发明 I536968 2016.06.11-2034.03.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8 眼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M487073 201410.01-2024.03.19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9 心率的检测方法及装
发明 HK1191834 2017.06.30-2033.11.05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0 生理信号的检测处理
方法及系统
发明 HK1192830 2016.08.19-2033.11.26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1 生理信号的实时检测
方法及系统
发明 HK1192433 2016.08.19-2033.11.26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2 按摩颈枕 发明 HK1197013 2016.10.28-2034.03.1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3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HK1200691 2017.02.24-2034.05.0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4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M510159 2015.10.11-2025.02.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5 头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M510160 201510.11-2025.02.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6 一种头部按摩器及其
头盔大小调节结构
实用新型 M505825 2015.08.01-2025.02.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7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I539905 2016.07.012035.02.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4 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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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58 可调式头盔以及头盔
式按摩器
实用新型 M510168 2015.10.11-2025.03.0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9 腕表 外观设计 D179642 2016.11.21-2030.03.29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0 健康腕表 外观设计 1500882.6 2015.05.15-2040.04.16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1 一种智能健康检测电
路及检测手表
实用新型 M516400 2016.02.01-2025.04.2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2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01051.5 2015.08.21-2040.05.14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3 手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01222.8 201510.09-2040.06.0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4 智能颈部按摩器 发明 HK1205925 2018.08.10-2034.11.14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5 眼部按摩器 发明 I574683 2017.03.21-2035.07.0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6 手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74961 2016.04.11-2030.07.2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7 智慧型颈部按摩器 发明 I583369 2017.05.21-2035.08.24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8 抓头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76225 2016.06.01-2030.-8.25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69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77685 2016.08.11-2030.08.3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0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01910.8 2016.01.08-2040.08.30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1 按摩器及浮动式按摩
轮组
发明 I566763 2017.01.21-2035.09.0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2 抓头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02012.4 2016.01.222040.09.0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5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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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73 按摩器及其按摩头 实用新型 M520888 2016.05.01-2025.09.2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4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02077.1 2016.01.29-2040.09.21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5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79717 2016.11.21-2030.09.2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6 离子美肤仪 外观设计 D176228 2016.06.01-2030.09.2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7 离子皮肤美容仪器 外观设计 1502113.8 2016.05.27-2040.09.24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8 按摩鞋 实用新型 M535006 2017.01.11-2026.09.04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79 脚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86480 2017.11.01-2031.10.19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0 脚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602293.9 2017.06.16-2041.12.04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1 一种富氢水杯及其电
解结构
实用新型 M547553 2017.08.21-2027.04.20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2 杯子 外观设计 D190277 2018.05.11-2032.04.2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3 按摩器 外观设计 1800071.9 2018.07.13-2043.01.11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4 富氢水杯 外观设计 1800208.1 2018.07.20-2043.01.30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5 按摩器 外观设计 1800197.6 2018.07.20-2043.01.30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6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800198.8 2018.07.202043.01.30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7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94070 2018.11.11-2033.02.06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88 眼部保健按摩器 发明 MY-152147-A 2014.08.15-2027.10.19 马来西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6 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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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89 距离调节机构及具有
该机构的头部按摩器
头盔
发明 MY-160651-A 2017.03.15-2028.03.26 马来西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0 距离调节机构及具有
该机构的头部按摩器
头盔
发明 US8206327B2 2012.06.26-2028.05.05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1 距离调节机构及具有
该机构的头部按摩器
头盔
发明 17458 2017.09.12-2027.10.19 越南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2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发明 US8740827B2 2014.06.03-2031.02.14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3 振动换能器械器具有
该振动换能器的体感
振动装置
发明 5458247 2014.01.24-2030.05.18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4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头
发明 US8832869B2 2014.09.16-2031.12.03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5 头盔式按摩器及其头
发明 172292 2013.02.15-2030.08.12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6 一种迷你按摩器 发明 189010 2014.05.29-2031.02.21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7 762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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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头盔式按摩器及头盔 发明 10-1513222 2015.04.13-2030.08.12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8 手掌按摩器 发明 US9095490B2 2015.08.04-2032.11.28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99 颈部按摩器 发明 US9295608B2 2016.03.29-2034.05.12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0 颈部按摩器 发明 5612228 2014.09.12-2032.02.22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1 颈部按摩器 发明 191702 2015.05.27-2032.02.22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2 颈部按摩器 发明 2638890 2017.05.17-2032.02.22 欧洲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3 振动换能器及具有该
振动换能器的体感振
动装置
发明 180425 2013.12.31-2030.05.18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4 颈部按摩器 发明 MY-166720-A 2018.07.18-2032.02.22 马来西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5 调节式头盔及头部按
摩器
发明 181627 2014.02.14-2031.01.31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6 一种揉捏式颈部按摩
发明 11201402680V 2015.05.18-2032.07.10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7 调节式头盔及头部按
摩器
发明 US9380824B2 2016.07.05-2033.10.08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08 按摩器及其装配工艺 发明 11201402509X 2015.11.23-2032.09.27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4 生效国:英国、德国、法国。

3-3-2-178 76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9 抓头按摩器 发明 195663 2015.09.28-2032.11.01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0 角度可调式按摩 发明 11201403020P 2016.05.13-2033.03.05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1 颈部按摩器 发明 5934441 2016.05.13-2033.03.19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2 旋扭及按摩器 发明 11201405102R 2016.10.26-2033.06.27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3 旋扭及按摩器 发明 342513 2018.06.04-2033.06.27 挪威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4 抓头按摩器 发明 10-1853157 2018.04.23-2032.11.01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5 抓头按摩器 发明 5934440 2016.05.13-2032.11.01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6 血液中血氧饱和度的
测量方法及系统
发明 11201600083Y 2017.5.19-2033.10.23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7 双电极便携检测装置 发明 US9282904B2 2016.3.15-2033.12.23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8 抓头按摩器 发明 US9642769B2 2017.05.09-2034.09.19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19 按摩颈枕 发明 11201407067S 2016.12.14-2034.03.19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0 一种多功能头部按摩
发明 11201407120W 2016.09.28-2034.04.16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1 一种多功能头部按摩
发明 6275273 2018.01.19-2034.04.16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2 眼部按摩器 发明 6047690 2016.11.25-2034.10.16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3 智能颈部按摩器 发明 11201509140Q 2017.07.07-2034.11.14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79 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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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124 眼部按摩器 发明 6243058 2017.11.17-2034.12.11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5 抓头按摩器 发明 2611739 2017.02.28-2032.11.01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6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11201506189T 2017.04.28-2035.01.20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7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2015255528 2018.01.11-2025.01.20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8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726179 2018.02.27-2035.01.20 新西兰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9 一种多功能头部按摩
发明 US10022290B2 2018.07.17-2036.04.28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0 血液中血氧饱和度的
测量方法及系统
发明 10-1746307 2017.06.05-2033.10.23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1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10-1668004 2016.10.14-2035.01.20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2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6144825 2017.05.19-2035.01.20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3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发明 US9895280B2 2018.02.20-2036.03.14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80 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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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134 一种多功能头部按摩
发明 10-1686468 2016.12.08-2034.04.16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5 智能颈部按摩器 发明 6339221 2018.05.18-2034.11.14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6 智能颈部按摩器 发明 10-1758545 2017.07.10-2034.11.14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7 一种按摩鞋及其制作
方法
发明 2016253537 2018.06.28-2036.06.20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8 眼部按摩器 发明 731911 2019.01.04-2034.10.16 新西兰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39 一种按摩鞋的制作方
发明 10-1974758 2019.04.25-2036.06.29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0 一种按摩鞋及其制作
方法
发明 10-1945137 2019.01.28-2037.06.20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1 眼部按摩器 发明 2014409006 2018.08.23-2034.10.16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2 新型按摩器 实用新型 3182483 2013.03.06-2023.01.05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3 头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2010/567/J 2010.08.06-2030.07.09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4 手控器(按摩) 外观设计 D2010/568/G 2010.08.06-2030.07.09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5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2010/566/D 201008.06-2030.07.09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6 迷你按摩器
(mini339)
外观设计 001904772-0001 2012.08.21-2036.08.16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81 766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47 迷你按摩器
(mini339)
外观设计 USD665915S 2012.08.21-2026.08.21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8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2012/460/A 2012.06.05-2032.04.02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49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USD693016S 2013.11.05-2027.11.05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受让取得
150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MY 12-01182-0101 2013.04.23-2037.08.24 马来西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1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2212654-0001 2013.04.02-2038.04.02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2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30-0750152 2014.06.25-2029.06.15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3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USD739543S 2015.09.22-2029.09.22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4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05675 2014.07.25-2034.07.25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5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17106 2015.01.09-2035.01.09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6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USD769453S 2016.10.18-2030.10.18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7 健康腕表 外观设计 USD766115S 2016.09.13-2031.09.13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8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2709386-0001 2015.08.10-2040.05.25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59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99343 2016.07.13-2040.05.28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0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USD763461S 2016.08.09-2031.08.09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1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36227 2015.09.18-2035.09.18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2 手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2710608-0001 2015.09.07-2040.06.01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82 767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63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30-0864321 2016.07.12-2035.06.03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4 按摩器(手部) 外观设计 30-0864322 2016.07.12-2035.06.12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5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536229 2015.09.18-2035.09.18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6 手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USD792979S 2017.07.25-2032.07.25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7 抓头按摩器 外观设计 084962 2015.10.22-2040.08.31 挪威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8 脚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3525492-0001 2017.01.06-2041.12.19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69 脚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617374 2017.01.31-2026.12.29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0 脚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422541 2017.02.28-2031.08.05 新西兰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1 富氢水杯 外观设计 003864578-0001 2017.07.04-2042.04.20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2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712336 2017.05.01-2027.04.21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3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422975 2017.06.01-2031.10.21 新西兰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4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3866698-0001 2017.06.13-2042.04.21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5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74204 2018.03.12-2027.04.21 加拿大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6 富氢水杯 外观设计 30-0946527 2018.02.27-2037.04.28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7 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4742187-0001 2018.04.18-2043.03.06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8 按摩器 外观设计 1613957 2018.08.24-2038.08.24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79 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811349 2018.03.28-2028.03.07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83 768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0 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5012507-0001 2018.04.25-2043.03.23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1 按摩器 外观设计 1613315 2018.08.17-2038.08.17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2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812603 2018.06.04-2028.05.02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3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424411 2018.05.23-2032.11.02 新西兰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4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5254430-0001 2018.06.26-2043.05.02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5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05818564-0001 2018.11.15-2043.11.07 欧盟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6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628677 2019.03.15-2039.03.15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7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30-0995080 2019.02.19-2038.05.02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8 按摩器 外观设计 D844163 2019.03.26-2034.03.26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89 按摩器 外观设计 30-0995079 2019.02.19-2038.03.28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0 一种按摩鞋及其制作
方法
发明 US 10368609 B2 2019.08.06-2036.07.06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1 按摩器 外观设计 US D853576 S 2019.07.09-2034.07.09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2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US D853577 S 2019.07.09-2034.07.09 美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3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802139.6 2019.05.24-2043.10.30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4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99388 2019.08.21-2033.11.0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5 按摩运动装置以及抓 发明 HK1242955 2019.11.012037.06.16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84 769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头按摩器
196 迷你颈部按摩器 实用新型 M576458 2019.04.11-2028.11.2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7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802483.4 2019.08.23-2043.12.17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8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99403 2019.08.21-2033.12.2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99 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93839 2018.11.01-2033.02.0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0 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92896 2018.09.11-2033.02.0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1 一种头皮按摩器 实用新型 M563871 2018.07.21-2027.12.21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2 按摩器 外观设计 30-0992087 2019.01.28-2038.03.07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3 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2963 2019.01.18-2043.03.07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4 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3047 2019.01.24-2043.03.28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5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3818 2019.03.25-2043.05.03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6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MY 18-00406-0101 2019.03.29-2042.11.02 马来西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7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6078 2019.08.16-2043.11.06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头部按摩器及其头盔
大小调节结构
208 发明 3135144 2019.07.17-2035.01.20 欧洲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09 一种按摩鞋及其制作 发明 723678 2019.10.30-2036.06.20 新西兰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5 生效国:英国、德国、法国。

3-3-2-185 77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方法
210 按摩器 外观设计 30201805114R 2018.04.03-2033.03.28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1 按摩器 外观设计 201811884 2018.04.23-2028.03.28 澳大利亚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按摩运动装置以及抓
头按摩器
212 发明 I677340 2019.11.21-2038.02.04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3 机械旋转式按摩器 发明 I677336 2019.11.21-2038.02.07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4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640411 2019.08.09-2039.08.09 日本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5 颈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30-1019832 2019.08.142038.10.17 韩国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按摩运动装置以及抓
头按摩器
216 发明 2702020 2019.10.03-2038.01.17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7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116798 2019.10.04-2043.12.27 俄罗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8 眼部按摩器 发明 11201506309S 2019.11.12-2034.10.16 新加坡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19 眼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800669.6M002 2008.04.25-2033.03.0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0 头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0800669.6M001 2008.04.25-2033.03.09 中国香港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221 手部按摩器 外观设计 D154504 2013.07.01-2023.07.12 中国台湾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3-3-2-186 77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著作权情况表

序号 名称 类型 著作权人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登记号
1 眼部磁疗治疗仪循环磁场均匀分布软件[简称:
循环磁场]V1.0
轻松股份6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09SR036678
2 视觉频谱治疗仪调控软件[简称:视控]V2.0 计算机软件 轻松股份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09SR036681
3 眼部磁疗治疗仪多频振波与音乐同步软件(简
称:音乐同步)V1.0
轻松股份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09SR036682
4 视觉频谱治疗仪视听匹配软件[简称:视听匹
配]V1.0
轻松股份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09SR036679
5 眼部磁疗治疗仪调控软件[简称:眼控]V3.0 计算机软件 轻松股份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09SR036680
6 倍轻松Hm-1_A00头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Hm-1_A00)V00.00.01
发行人 2014.12.08-2064.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5SR095667
7 倍轻松breo ios APP软件[简称:breo]V1.0.0 计算机软件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6SR146559
8 倍轻松breo Andriod APP软件(简称:breo)V1.0.0 计算机软件 发行人 2016.09.01-2066.12.31 原始取得 2016SR376881
9 倍轻松ibrain iOS APP软件[简称:ibrain]V1.0.0 计算机软件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7SR264148
10 倍轻松ibrain Android APP软件[简称:
ibrain]V1.0.0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7SR257895

6发行人曾用名“深圳市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附件简称“轻松股份”。

3-3-2-187 77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倍轻松iNeck Air_A00颈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
称:iNeck Air_A00)V1.0.0
发行人 2018.07.09-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8SR1026724
12 倍轻松iNeckMini_A00颈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
称:iNeckMini_A00)V1.0.0
发行人 2018.11.09-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8SR1024181
13 倍轻松iSee16_A00眼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iSee16_A00)V1.0.0
发行人 2018.04.25-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8SR1029512
14 倍轻松iSeeM_A00眼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iSeeM_A00)V1.0.0
发行人 2018.11.10-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8SR1024410
15 倍轻松Scalp mini_A00软件(简称:Scalp
mini_A00)V1.0.0
发行人 2017.11.12-2067.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8SR1085456
16 倍轻松EYE 1_A00眼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EYE 1_A00)V1.0.0
发行人 2017.07.05-2067.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8SR1035191
17 倍轻松iSeeX_A00眼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iSeeX_A00)V1.0.0
发行人 2019.04.22-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418587
18 远思 音乐作品 轻松股份 2010.12.30-2060.12.31 原始取得 2011-B-046538
19 空间 音乐作品 轻松股份 2010.12.30-2060.12.31 原始取得 2011-B-048469
20 云山听鸟 音乐作品 轻松股份 2010.12.30-2060.12.31 原始取得 2011-B-050426
21 五行音乐——金 音乐作品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3-B-00112607
22 五行音乐——木 音乐作品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3-B-00112608

3-3-2-188 773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3 五行音乐——水 音乐作品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3-B-00112609
24 五行音乐——土 音乐作品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3-B-00112610
25 五行音乐——火 音乐作品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3-B-00112611
26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国作登字
-2014-L-00136483
倍轻松子午流注手机养生方案 其他类型
27 发行人 2015.04.08-2065.12.31 原始取得 国作登字
-2015-L-00225809
倍轻松UME健康心表界面 其他类型
28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国作登字
-2018-L-00662316
销售工作手册 其他类型
29 iDream3头部按摩器软件(简称:iDream3)
V00.00.01
倍轻松软件 未发表 受让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43674
30 iSee370国内版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370_cn)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1.07.25-2061.12.31 受让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43672
31 iSee370日本版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370_jp)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1.10.17-2061.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89762
32 uCrown2头部按摩器软件(简称:uCrown2)
V00.00.01
倍轻松软件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13270
33 iPalm520手部按摩器软件(简称:iPalm520)
V00.00.01
倍轻松软件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13266

3-3-2-189 774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 iSee360国内版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360_cn)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1.10.24-2061.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60966
35 iPalm520手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Palm520_HAM)V01.00.01
倍轻松软件 2011.11.08-2061.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58232
36 倍轻松iDream3S_00头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Dream3S_00)V01.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1.05-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79615
37 倍轻松iDream3(TW)_00头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Dream3(TW)_00)V02.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2.04-2061.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79605
38 倍轻松iNeck(CN)_00颈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Neck(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2.08-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81777
39 倍轻松TQ-Z08_00果蔬宝软件(简称:
TQ-Z08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3.05-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84833
40 倍轻松iDream1180_00头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Dream1180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4.26-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78311
41 倍轻松uVisionPro_00头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uVisionPro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4.20-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78630
42 倍轻松TQZ05(CN)_00多功能保健仪软件(简
称:TQZ05(CN)_00)V01.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5.052061.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081837
43 倍轻松iSee108_00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计算机软件 倍轻松软件 2012.06.13-2062.12.31 原始取得 2012SR085412

3-3-2-190 775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iSee108_00)V00.00.01
44 倍轻松iSee310(CN)_00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310(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6.05-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115729
45 倍轻松iSee350(CN)_00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350(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6.05-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115743
46 倍轻松iSee371(SH)_00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371(SH)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5.05-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115697
47 倍轻松iDream1260(CN)_00头部按摩器软件(简
称:iDream1260(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4.05-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115418
48 倍轻松iDream1168(SH)_00头部按摩器软件(简
称:iDream1168(SH)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3.02-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2SR115107
49 倍轻松iNeck(AT)_00颈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Neck(AT)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11.08-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3SR058080
50 倍轻松iSee4(CN)_01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4(CN)_01)V01.00.01
倍轻松软件 2013.03.25-2063.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3SR080030
51 倍轻松iSee301(CN)_00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See301(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3.03.20-2063.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3SR079905
52 倍轻松iNeck2(CN)_00颈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Neck2(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12.10-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3SR078933

3-3-2-191 776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53 倍轻松iCushion(CN)_00体感系列软件(简称:
iCushion(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3.03.04-2063.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3SR078770
54 倍轻松TQ-Z09(TS)_00天狮体感系列软件(简
称:TQ-Z09(TS)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2.08.23-2062.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032431
55 倍轻松BreoWatch系列软件(简称:
BreoWatch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4.01.02-2064.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096014
56 倍轻松TQ-Z13(TS)_00EMI系列软件(简称:
TQ-Z13(TS)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4.02.18-2064.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096094
57 倍轻松TQ-Z12(TS)_00冰箱除味器软件(简称:
TQ-Z12(TS)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4.03.20-2064.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096148
58 倍轻松TQ-Z10(TS)_00天狮体感系列软件(简
称:TQ-Z10(TS)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4.03.10-2064.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132353
59 倍轻松iNeckJ_00颈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iNeckJ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3.10.16-2063.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132304
60 倍轻松breoOximeter(CN)_00健康体测软件(简
称:breoOximeter(CN)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3.10.30-2063.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139644
61 倍轻松iBadpad_A00床垫按摩器系列软件(简
称:iBadpad_A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4.08.02-2064.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217093
62 倍轻松iSee4_K01眼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计算机软件 倍轻松软件 2014.08.01-2064.12.31 原始取得 2014SR217363

3-3-2-192 777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iSee4_K01)V00.00.01
63 倍轻松uNek_A00颈部按摩器软件(简称:
uNek_A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4.09.18-2064.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4SR217103
64 倍轻松Scalp_00头皮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Scalp_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3.06.03-2063.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5SR038592
65 倍轻松Wowo_Aoo手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Wowo_Aoo)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5.02.02-2065.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5SR095674
66 倍轻松NeckC_A00颈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NeckC_A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5.02.022065.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5SR095671
67 倍轻松UME WATCH_A00系列软件(简称:
UME WATCH_A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5.03.02-2065.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5SR178727
68 倍轻松UME iOS APP软件(简称:UME)V1.1.0 计算机软件 倍轻松软件 2015.06.16-2065.12.31 原始取得 2015SR179066
69 倍轻松Hm-1 iOS APP软件(简称:Hm-1)V1.0 计算机软件 倍轻松软件 2015.06.15-2065.12.31 原始取得 2015SR179071
70 倍轻松UME Android APP软件(简称:UME)
V1.9
倍轻松软件 2015.06.10-2065.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5SR178778
71 倍轻松Hm-1 Android APP软件(简称:Hm-1)
V1.2
倍轻松软件 2015.06.16-2065.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5SR178781
72 倍轻松TQ-CAP_A00天狮系列软件(简称:
TQ-CAP_A00)V00.00.01
倍轻松软件 2015.09.02-2065.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6SR008747

3-3-2-193 778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73 ihand Android客户端软件(简称:ihand APP)
V1.0.3
倍轻松软件 2016.04.22-2066.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6SR260107
74 Ihand iOS客户端软件(简称:ihand APP)V1.0 计算机软件 倍轻松软件 2016.05.11-2066.12.31 原始取得 2017SR040011
75 倍轻松iDream5S_A00头部系列软件(简称:
iDream5S_A00)V1.0.0
倍轻松软件 2018.09.18-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074611
76 倍轻松WOWOS_A00手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
称:WOWOS_A00)V1.0.0
倍轻松软件 2018.11.16-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076325
77 10minds breo Android APP软件(简称:10minds
breo)V1.0.0
倍轻松软件 2018.12.26-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074508
78 10minds breo iOS APP软件(简称:10minds breo)
V1.0.0
倍轻松软件 2018.11.12-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074373
79 Galaxy PRO Android APP软件(简称:Galaxy
PRO)V1.0.0
倍轻松软件 2017.01.10-2067.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078396
80 Galaxy PRO iOS APP软件(简称:Galaxy PRO)
V1.0.0
倍轻松软件 2017.01.10-2067.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078271
81 iHeart Android APP软件(简称:iHeart)V1.0.0 计算机软件 倍轻松软件 2016.10.24-2066.12.31 原始取得 2019SR0075547
82 iHeart iOS APP软件(简称:iHeart) V1.0.0 计算机软件 倍轻松软件 2016.07.27-2066.12.31 原始取得 2019SR0076334
83 倍轻松慕思壹号摩头Android APP软件[简称:
壹号摩头]V1.0.0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037806

3-3-2-194 779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84 倍轻松iNeck Air2_A00颈部系列软件(软件:
iNeck Air2_A00)V1.0.0
倍轻松软件 2019.03.20-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670514
85 倍轻松iSee4M_A01眼部按摩器系列软件(简称:
iSee4M_A01)V1.0.0
倍轻松软件 2018.09.20-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019SR0382949
86 倍轻松iSee4X_A00眼部按摩系列软件(简称:
iSee4X_A00)V1.0.0
倍轻松软件 2018.11.05-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6382941
87 倍轻松Scalp2_A00头皮系列软件(简称:
Scalp2_A00)V1.0.0
倍轻松软件 2018.07.10-2068.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371186
88 倍轻松iDream3X_A00头部系列软件(简称:
iDream3X_A00)V1.0.0
发行人 2019.08.26-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0969840
89 倍轻松后台管理系统(简称:后台管理)V1.0.0 计算机软件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9SR1065585
90 倍轻松健康APP软件(简称:breo)V1.0.0 计算机软件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9SR1065581
91 倍轻松加热垫heat_pad系列软件(简称:
heat_pad)V1.0.0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1087697
92 breo倍轻松轻松云APP软件(简称轻松云)V1.0.0 计算机软件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19SR1261389
93 Breo倍轻松iSeeK_A00眼部系列软件(简称:
iSeeK_A00)V1.0.0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20SR0080250
94 Breo倍轻松经络枪系列软件(简称:经络枪)
V1.0.0
发行人 未发表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20SR0101526

3-3-2-195 78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5 微控企业大数据服务平台[简称:企业大数据平
台] V1.0.0
微控科技 2019.10.25-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20SR0035868
96 销售决策支撑系统(PC端)[简称:销售决策系
统] V1.0
微控科技 2019.10.17-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19SR1451018
97 销售决策支撑系统(钉钉小程序)[简称:销售
决策小程序] V1.0
微控科技 2019.10.16-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20SR0038496
98 物联网模块中间件软件[简称:物联模块中间件]
V1.0
微控科技 2019.09.20-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20SR0035516
99 微控积分商城平台[简称:微控积分商城] V1.0 计算机软件 微控科技 2019.09.30-2069.12.31 原始取得 2020SR0035479
100 用户健康管理平台[简称:健康管理平台] V1.0 计算机软件 微控科技 2019.06.15-2069.12.31 原始取得 2020SR0034423
101 用户健康积分管理平台[简称:健康积分管理平
台] V1.0
微控科技 2019.10.17-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20SR0036130
102 用户健康管理APP[简称:健康管理APP] V1.0 计算机软件 微控科技 2019.06.15-2069.12.31 原始取得 2020SR0035508
103 用户健康积分管理APP[简称:健康积分管理
APP] V1.0
微控科技 2019.10.17-2069.12.31 原始取得
计算机软件 2020SR0035501
104 微控IoT系统管理平台[简称:IoT管理平台] V1.0 计算机软件 微控科技 2019.10.16-2069.12.31 原始取得 2020SR0060323

3-3-2-196 781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门店房屋租赁情况表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面积
m2
期限 所处位置 权属证书 是否备案
成都区
1 发行人成都
分公司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候机楼编号
为D-R-14 的场地
42 2020.01.01-2021.12.31 机场 权0199554 -
2 发行人双流
分公司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候机楼编号
为FG-R-3A 的场地
56 2018.03.01-2020.12.31 机场 权0199554 -
3 发行人双流
分公司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候机楼编号
为G-R-8A 的场地
48 2019.01.01-2021.12.31 机场 权0199554 -
4 发行人、发
行人重庆机
场分公司
中新(重庆)机场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机场T3A航站楼三层F指廊
L3C19B
21 2016.12.28-2021.12.28 机场 201房地证2008字第
24183号
-
5 发行人成都
分公司
华润置地(成都)发
展有限公司
成都万象城第L4层WB417号 17 2019.09.01-2020.08.31 商场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3527323 号
-
6 发行人重庆
分公司
重庆力帆红星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1003号
金开爱琴海购物公园的2F层部分
区域,场地编号30203
16 2020.03.01-2021.02.28 商场 - -
7 发行人重庆
机场分公司
重庆龙湖成恒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7号的龙
湖重庆时代天街D馆-LG-05号房
50.47 2019.07.01-2020.06.30 商场 渝(2017)不动产权
第000045874号
-
8 发行人 龙锦综合开发(成
都)有限公司
成都国际金融中心商场L630a2号
商铺
22 2019.08.01-2020.08.01 商场 川(2018)成都市不
动产权第0404023 号
-
广州区
9 发行人 上海奥荷实业有限
公司
广州白云机场T1航站楼国内西连
三层位置编号为B9020号商铺
74.12 2019.10.08-2022.10.07 机场 - -

3-3-2-197 782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0 发行人 海南蔚蓝时代实业
有限公司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候机楼西指廊
店铺编号w2.01-1
45 2018.11.18-2020.11.18 机场 - -
11 发行人 瑞港国际机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美兰机场国内出发厅隔离区内A
区安检入口西侧
76 自店铺实际完成装修并
运营之日起3 年
机场 - -
12 发行人、发
行人长沙分
公司
南京中图文化实业
有限公司、长沙中图
商贸公司
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1、T2航站楼
编号T1N5、T1N9、T2N4的店面
50 2018.04.03-2023.04.03 机场 - -
13 发行人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长沙南车站编号3-30-3号商铺 100 从商铺起租之日起5年 高铁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
件广劳卫发(2011)
135 号
-
14 发行人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长沙南站编号3-60-5号商铺 20 2019.09.19-2024.09.18 高铁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
件广劳卫发(2011)
135 号
-
15 发行人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长沙南站候车室长3-40-5 20 2020.03.01-2025.02.28 高铁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
件广劳卫发(2011)
135 号
-
16 发行人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长沙南站候车室长3-33-4 100 2020.01.15-2025.01.15 高铁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
件广劳卫发(2011)
135 号
-
17 发行人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广州南车站编号广2-26的店铺 20 2020.01.13-2025.01.13 高铁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
件广劳卫发(2011)
135 号
-
18 发行人 广州购书中心有限
公司
广州购书中心一楼N.116号专柜 46 2019.07.01-2020.06.30 商场 - -
19 发行人 正佳集团企业有限
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4F-4B051
号商铺
68 2019.12.08-2021.12.07 商场 粤房地权证橞字第
0150270344 号
-
20 发行人长沙
分公司
九龙仓(长沙)置业
有限公司
长沙国金中心地下一层LG109B
号商铺
91 2019.02.20-2022.02.19 商场 长国用(2011)第
083398号
-

3-3-2-198 783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21 倍轻松销售
长沙分公司
九龙仓(长沙)置业
有限公司
长沙国金中心地下二层KLG203
号中岛
28 2020.05.19-2021.05.18 商场 长国用(2011)第
083398 号
-
北京区
22 发行人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编
号为A3N15 场地
50 2018.10.16-直至出租人
提前15 天发出通知
机场 - -
23 北京倍轻松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国家机场T3D号航站楼
编号D2W4 场地
140 2018.04.01-直至出租人
提前15 天发出通知
机场 - -
24 发行人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G269场
81 2018.03.20-直至甲方提
前15日向乙方发出终
止通知
机场 - -
25 北京倍轻松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天津分公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店
面编号8#-4
77 2019.07.08-2021.07.07 机场 - -
26 发行人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S-F02-022、
S-C02-002
135 2019.09.26-2022.09.26 机场 - -
27 北京倍轻松 北京豪杰顺通商贸
有限公司
北京南站二层出发层5B进站口后
方区域编号2F-5B-09
45 2019.12.01-2022.11.30 高铁 - -
28 北京倍轻松 北京东方广场有限
公司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北京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首
层A508 号店铺
26.49 2018.01.01-2021.06.30 商场 京房权证市东港澳台
字第10283号
-
29 北京倍轻松 北京东方广场有限
公司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北京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地
铁层EE01&EE23 号店铺
39.62 2017.06.15-2021.06.30 商场 京房权证市东港澳台
字第10283号
-
30 北京倍轻松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金融街购物中心B1-07C号商铺 16.07 2020.01.02-2021.01.01 商场 X京房权证西字第
080703 号
-
31 北京倍轻松 北京合生愉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生汇购物中心L4层L4-23号房
81.57 2019.05.01-2021.04.30 商场 京朝国用(2011出)
第00009 号
-
32 北京倍轻松 北京新燕莎商业有 金源新燕莎购物中心四层4025号 60.92 2019.07.30-2021.07.31 商场 - -

3-3-2-199 784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 商铺
33 北京倍轻松 蓝色港湾有限公司 朝阳区朝阳公园路6号院1号楼
L-SM1-37
33.8 2019.08.31-2020.08.31 商场 X京房权证朝字第
664233 号
-
34 北京倍轻松 西单大悦城有限公
西单大悦城3F-D07 25 2020.04.03-2021.04.03 商场 X京房权证西字第
095075 号
-
35 北京倍轻松
天津分公司
大悦城(天津)有限
公司
天津大悦城购物中心 13 2019.09.20-2020.09.20 商场 房地证津字第
1040815000556 号
-
36 北京倍轻松 北京通瑞万华置业
有限公司
长楹天街A-2F-001 56.6 2019.12.18-2020.12.17 商场 X京房权证朝字第
144247 号
-
37 北京倍轻松 北京凯德嘉茂西直
门房地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
西环广场01层46号
23.62 2020.06.10-2021.06.09 商场 - -
38 北京倍轻松 北京华联(SKP)百
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7号华贸商
城5 层D5159-5 号
7.8 商场 - -
2019.04.01-2019.08.31
哈尔滨区
39 北京倍轻松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哈尔滨分
公司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新
建航站楼区域编号S2C2-36
54 自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扩建工程新建航站楼启
用之日起至2021.12.31

机场
- -
40 北京倍轻松 中免(北京)商贸有
限公司
大连周水子机场大连候机楼2楼
出发层
35 2018.12.31至大连机场
流程改造或另行规划招
商启动日
机场 - -
41 北京倍轻松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哈尔滨分
公司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T2航站楼
T2S1B2-1
24 2019.07.12-2022.07.11 机场 - -
42 北京倍轻松 沈阳兴奇利商贸有
限公司
沈阳市东陵区机场路199号T3航
站楼二楼国内指廊远端标段15#
55 2019.04.03-2022.04.30 机场 - -
43 发行人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
有限公司吉林分公
长春龙嘉国际机场T2号航站楼编
号为S-2-15场地
53 2018.11.14-2021.07.31 机场 - -

3-3-2-200 785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44 北京倍轻松 北京锐而威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西站内高架候车层中央通
道G06
48 2019.04.25-2021.04.24 高铁 - -
45 北京倍轻松
第三分公司
哈尔滨融创汇鑫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万达茂购物中心
二层2067A 号商铺
31.47 2020.03.30-2021.03.29 商场 - -
46 北京倍轻松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欧亚商都
长春红旗大街欧亚商都六楼 17 2020.01.01-2020.12.31 商场 - -
47 发行人 华润(沈阳)地产有
限公司
沈阳万象城DL635号商铺 6 2020.01.07-2020.07.06 商场 沈阳国用(2000)第
0120 号
-
48 北京倍轻松 华润置地(沈阳)有
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建东路158号华润
万象汇DL598
20 2019.12.26-2020.06.25 商场 - -
49 北京倍轻松 柏威年企业(大连)
有限公司
柏威年大连购物中心四层L4020
71.2 2019.06.01-2021.05.31 商场 哈房权证里字第
0801003903号
大房租字
191100014
50 北京倍轻松 华润置地(太原)有
限公司
华润中心万象城第L6层第L606a
号房屋
80 2019.07.11-2021.08.09 商场 并政地国用(2016)
第00159 号
-
51 北京倍轻松 卓展时代广场百货
有限公司
哈尔滨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
司6 楼
22 2019.01.01-2019.12.31 商场 - -
南京区
52 上海倍轻松
江苏分公司
中免(北京)商贸有
限公司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第
11 标段CR5 商业铺位
78 2018.08.01-2020.06.30 机场 - -
53 上海倍轻松
江苏分公司
中免(北京)商贸有
限公司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第
17 标段
30 2018.06.30-2020.06.30 机场 - -
54 上海倍轻松 青岛台上国际商贸
有限公司
青岛机场10号、15号、17号、13
号登机口场地
10 2020.01.01-机场转场日 机场 - -
55 上海倍轻松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
有限公司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招商标段
T-G-36标段
20 2017.01.05-机场转场日 机场 - -

3-3-2-201 786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6 上海倍轻
松、上海倍
轻松青岛第
一分公司
青岛国际机场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内
T-G-16
42.97 2019.12.31-新机场搬迁
之日
机场 - -
57 上海倍轻松 青岛福泉大地商贸
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内
T-A-2 场所
65 2019.04.20-机场搬迁结
机场 - -
58 发行人 拉加代尔旅行零售
(上海)有限公司
济南遥墙国际机场32-1#场地 40 2019.05.01-2024.05.01 机场 - -
59 上海倍轻松
江苏分公司
南京万达广场投资
有限公司
南京建邺万达广场购物中心2F层
280 号商铺
29.26 2019.07.01-2020.06.30 商场 - -
60 上海倍轻松
江苏分公司
金鹰国际商贸集团
(中国)有限公司
金鹰国际购物中心B座7层 17.13 2019.12.23-2020.12.22 商场 - -
61 上海倍轻松
南京第一分
公司
南京建邺金鹰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金鹰世界5层编号F5039 24.38 2019.07.16-2020.06.30 商场 - -
62 上海倍轻松
南京第二分
公司
南京万达茂投资有
限公司
南京万达茂二层2059号商铺 111.30 2018.06.01-2021.02.28 商场 - -
63 发行人 北京豪杰顺通商贸
有限公司
南京南车站编号NJN-2F-24号商
50 2019.05.01-2022.03.31 高铁 - -
64 上海倍轻松
江苏分公司
常州百货大楼股份
有限公司
常州购物中心四层A421号边柜 60 2019.09.29-2020.09.28 商场 - -
65 上海倍轻松
合肥第一分
公司
合肥银泰城商业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银泰城1014号商铺 42 2020.04.01-2020.09.30 商场 - -
66 发行人 安徽银泰商业有限
责任公司滨湖分公
合肥滨湖银泰城二层L2010 40 2018.12.22-2020.12.21 商场 - -

3-3-2-202 787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倍轻松 安徽银泰商业有限
67 合肥第一分 责任公司滨湖分公 合肥银泰中心F5层5051号 16 2020.04.01-2021.03.31 商场 - -
公司
68 上海倍轻松
合肥第一分
公司
华润置地(合肥)有
限公司
合肥华润万象城D507 21 2019.11.11-2020.11.10 商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
349101201170009
-
69 上海倍轻松 合肥融创汇润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滨湖融创茂室内步行街二
层2032 号商铺
83.31 2019.06.24-2022.06.23 商场 - -
70 上海倍轻松 华润置地(济南)有
限公司
华润中心万象城第[L5]层第
[L521A]号房屋
56 2019.08.29-2021.08.29 商场 济南市历下姚家区派
出所证明
-
71 上海倍轻松
济南第一分
公司
山东恒隆地产有限
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8号济南
恒隆广场5-12号位置
50 2019.12.22-2020.12.21 商场 济房权证历字第
208220号
-
上海区
72 发行人上海
虹桥机场第
一分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
限公司
上海市申达一路1号虹桥机场二
号航站楼出发禁区D40-12区域
72.8 2019.03.01-2022.02.28 机场 - -
73 上海倍轻松 上海祖生贸易有限
公司
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A10 75 2019.05.31-出租方书面
通知终止日
机场 - -
74 发行人上海
虹桥机场第
一分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
限公司
上海市申达一路1号虹桥机场二
号航站楼出发禁区编号D60-5区
27.9 自场地移交之日起5年 机场 - -
75 上海倍轻松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T3航站楼编号
为3F-17 铺位
49.1 2019.07.08-2022.07.08 机场 萧国用(2000)字第
020005 号
-
76 上海倍轻松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T3航站楼标段
32 店铺编号3F-03a
43.4 2018.05.10-2021.05.09 机场 萧国用(2000)字第
020005 号
-
77 上海倍轻松 上海东权商贸有限
公司上海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二号候机楼国
内出发/到达区域29号店铺
52 2019.11.01-2022.08.09 机场 - -

3-3-2-203 788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78 上海倍轻松 北京漫享时代商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虹桥高铁站2F-37 40.5 2019.06.16-2022.06.15 高铁 -
79 上海倍轻松 北京漫享时代商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东站高架层编号HD-2F-67 53.08 2018.11.01-2021.12.31 高铁 -
80 上海倍轻松 上海漫享尚禾商贸
有限公司
宁波高铁出发层NB-2F-10(1) 50 2020.01.03-2022.12.27 高铁 - -
81 发行人 北京漫享时代商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虹桥车站出发层编号
SHHQ-2F-031
106 2019.10.01-2022.06.30 高铁 - -
82 上海倍轻松 上海华庆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
场裙楼五层05-SPK12
16 2019.08.01-2020.07.31 商场 - -
83 上海倍轻松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有限公司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No.313号区域 42.30 2020.04.01-2021.03.31 商场 - -
84 上海倍轻松 冠丰(上海)房地产
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轨道交通13号线南京西路站
地下一层M22 号商铺
89 2018.10.08-2021.10.07 商场 - -
85 上海倍轻松 华润(上海)有限公
上海时代广场购物中心L5层L516
号店铺
53 2019.10.24-2021.12.23 商场 - -
86 上海倍轻松 上海港汇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徐汇区虹桥路1号6层601F 46 2020.03.01-2021.02.28 商场 - -
87 上海倍轻松 上海美罗城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
美罗城第三层B段3-14B.15A单元 35.04 2018.11.25-2020.11.24 商场 - -
88 上海倍轻松 上海通益置业有限
公司
上海万象城购物中心LG层LG156
号商铺
33 2019.06.28-2021.07.27 商场 - -
89 上海倍轻松 杭州润衡置业有限
公司
印象城第二层编号为P1-L2-K01
号柜位
18 2019.07.20-2020.07.19 商场 余房权证五字第
13260186 号
-
深圳区
90 发行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站楼区域位
置编号为3L-05-03
50 2019.05.01-2022.04.30 机场 - -
91 发行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站楼区域位 58.27 2018.01.01-2020.12.31 机场 - -

3-3-2-204 789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 置编号3E-01-03的区域
92 倍轻松销售 深圳市明宏堂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航站楼区域
编号为3N-02-01区域
96.65 2019.07.16-2022.07.15 机场 - -
93 发行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站楼区域位
置编号3N-03-03 的区域
60.28 2018.01.01-2020.12.31 机场 - -
94 发行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航站楼区域位
置编号3W-04-05 的区域
58.33 2018.01.01-2020.12.31 机场 - -
95 发行人南宁
分公司
广西品博贸易有限
公司
南宁吴圩国际机场新航站楼三层
的S1、S2、S5
21.5 2019.01.20-2020.06.30 机场 - -
96 倍轻松销售
南宁分公司
新疆伊来雅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南宁吴圩国际机场新航站楼商业
区10B 号
62.5 2018.05.01-2020.06.30 机场 - -
97 发行人 元翔(福州)国际航
空港有限公司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候机楼内4号
登机口北侧N2-4-6
34 2019.09.21-2023.09.20 机场 航房权证H字第
0301164 号
-
98 发行人 元翔(福州)国际航
空港有限公司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候机楼内13号
登机口北侧N2-13-3-2
44.3 2019.09.20-2023.09.19 机场 航房权证H字第
0301164 号
-
99 倍轻松销售 厦门兴航实业有限
公司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3号候机楼国
际区域T3-E-16 标段
53 2019.10.08-2023.10.07 机场 - -
100 发行人 深圳华益传媒有限
公司
深圳北站西进站口安检后右侧(黄
色C 区域)
20 2017.11.01-2021.04.30 高铁 - -
101 发行人 深圳华益传媒有限
公司
深圳北站编号1F30店铺 20 2019.07.29-2024.07.28 高铁 - -
102 发行人深圳
第五分公司
华润置地(深圳)发
展有限公司
华润深圳湾万象城B103B号商铺 20 2018.10.11-2020.11.17 商场 - -
103 倍轻松销售
南宁分公司
华润置地(南宁)有
限公司
华润中心购物中心万象城第L6层
K603 号商铺
26 2018.06.01-2020.05.31 商场 邕房权证字第
02429508 号
-
104 发行人 华润(深圳)有限公
罗湖区华润万象城553号商铺 34 2018.11.21-2020.08.31 商场 深房地字第
2000319172 号
-
105 发行人 壹方置业(深圳)有 壹方城B2层038A号商铺 46 2020.03.01-2021.02.28 商场 粤(2018)深圳市不 -

3-3-2-205 790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限公司 动产权第0031658号
106 倍轻松销售 星河实业(深圳)有
限公司
COCO Park南区二楼L2-061 60.19 2019.05.06-2021.05.05 商场 - -
107 发行人 深圳市宏发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大仟里二楼L275号 48 2019.11.24-2021.12.23 商场 - -
108 发行人 深圳市益田假日广
场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益田假日广场B2-4 39.01 自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24 个月
商场 深房地字第
4000382247 号
-
109 发行人深圳
分公司
深圳海岸城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南山区海岸城广场负一层043
号商铺
35 2018.08.27-2020.08.27 商场 深房地字第
4000378493 号
-
110 倍轻松销售 深圳市星河苏活公
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
COCOpark 商场二楼L2S-021
33.7 2020.06.01-2020.10.08 商场 - -
武汉区
111 武汉倍轻松 拉格代尔商业(上
海)有限公司
武汉天河机场T3航站楼标段号为
2E2-07 的场地
20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T3
航站楼转场之日起3 年
机场 - -
112 武汉倍轻松 拉格代尔商业(上
海)有限公司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T2航站楼标段
号为T2-CT03-72 的场地
80.6 2019.01.25-2022.01.24 机场 - -
113 发行人 云南空港商贸有限
公司
腾冲驼峰机场T2航站楼点位
F3-R24
40 2018.09.01-2021.08.31 机场 - -
114 发行人昆明
分公司
云南空港商贸有限
公司
丽江机场国内出发安检内B7-1商
28 2019.04.01-2020.12.31 机场 - -
115 发行人昆明
分公司
拉格代尔商业(上
海)有限公司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号航站楼国内
出发层标段F3-CA-R-16 场地
43.4 2018.10.01-2020.09.30 机场 - -
116 武汉倍轻松 上海祖生贸易有限
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T3航站楼西二
指廊编号2W1-09地段
38 2019.05.01-2024.08.30 机场 - -
117 发行人昆明
分公司
昆明展融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
昆明国际长水机场F3-WY-R-10商
48.88 2018.12.01-2020.09.30 机场 - -
118 发行人 郑州高动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郑州东站高架层G13-3地段 33.3 合同签订日-2022.09.27
高铁
- -

3-3-2-206 791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律师工作报告

119 发行人 郑州高动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郑州东站高架层G10-5地段 33.3 合同签订日-2022.09.27
高铁
- -
120 发行人 江西王府井购物中
心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6F-021.022 75 2018.12.01-2020.11.30 商场 - -
121 发行人 昆明恒颖地产有限
公司
昆明恒隆广场商场L520A号商铺 67 自交付之日起24个月 商场 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530101201600398 号
-
122 武汉倍轻松 武汉瑞安天地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
江岸区中山大道1515号四层商
37A(4-37A)室
36.8 2019.03.01-2020.02.29 商场 武国用(2006)第696
-
123 发行人昆明
第二分公司
云南鑫利来实业有
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8号同德
广场购物中心A5-F4 楼26 号商铺
59 2020.02.10-2020.08.09 商场 昆房权证(昆明市)
字第201579103 号
-
124 武汉倍轻松 江西中环国际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T.16MALL购物中心15铺
69.54 2019.07.01-2021.06.30 商场 - -
125 发行人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
限公司
郑州丹尼斯12F-12093 48 2019.07.01-2020.06.30 商场 - -
126 武汉倍轻松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
限公司
郑州大卫城6F-M003 32 2019.07.01-2020.06.30 商场 - -
127 武汉倍轻松 武汉绿地缤纷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绿地缤纷城购物中
心4F-12-1 号
64.8 2019.06.28-2022.06.27 商场 武国用(2014)第27
-
128 武汉倍轻松 河南优泽汇购物广
场有限公司
郑州YOYO PARK购物公园
A4F-26 号
58 2019-2021.08.31 商场 - -
129 武汉倍轻松
河南分公司
河南正弘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
正弘城6层L607号商铺 53 从正弘城开业之日起2
商场 - -
130 发行人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武汉国际广场5楼编号为
20105300401002 柜位
28 2019.01.01-2019.12.31 商场 - -
西安区
131 武汉倍轻松
西安第一分
拉格代尔商业(上
海)有限公司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
1ZM-10场地
37 2018.04.01-2019.01.15 机场 - -

3-3-2-207 792

律师工作报告

==> picture [108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
132 武汉倍轻松
西安第一分
公司
拉格代尔商业(上
海)有限公司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
3SU-19场地
52 2018.06.01-2020.08.31 机场 - -
133 发行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西指
廊、中心商业区点位
18 2020.01.01-2020.12.31 机场 咸国用(2012)第072
-
134 发行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标
段编号为3SUP2-5地段
42 2019.06.01-2022.05.31 机场 咸国用(2012)第072
-
135 发行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2航站楼编号
为ZM-28
16 2020.01.01-2021.12.31 机场 咸国用(2012)第072
-
136 发行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2航站楼编号
为ZM-31
81 2019.11.10-2023.12.31 机场 咸国用(2012)第072
-
137 发行人 云南泓玺睿元商业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国际机场T3航站楼隔离
区内A 区安检后商铺
35 2019.01.01-2020.12.31 机场 - -
138 发行人 云南泓玺睿元商业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内
出发大厅09 号登机口商铺
45 2019.07.01-2022.06.30 机场 - -
139 发行人 云南泓玺睿元商业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内
出发大厅14 号登机口商铺
42.5 2019.01.01-2021.12.31 机场 - -
140 发行人 兰州中川国际机场
有限公司
兰州中川国际机场T2航站楼商业
区域编号为CF-38 号区域
64 2020.04.15-T3航站楼启
机场 - -
141 发行人西安
分公司
宁波联丰华康名家
私有限公司陕西分
公司
西安北站2F层2FZD-01号 20 2019.11.01-2020.10.31 高铁 - -
142 武汉倍轻松
西安第一分
公司
华联SKP(陕西)百
货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61号6层
B6026-1号
28 2019.07-2020.08 商场 - -
143 发行人兰州
分公司
兰州万达广场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68号万达
广场三层哈迪斯门口0011
25 2020.01.01-2020.12.31 商场 - -

3-3-2-208 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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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BX-023)
144 武汉倍轻松
西安第一分
公司
西安秦汉唐国际广
场管理有限公司
曲江新区曲江大悦城购物中心
B1-65号商铺
36.36 从起租日之日起18个
商场 - -
145 武汉倍轻松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
有限公司
兰州中心裙楼第一层1-021号店铺 64 2020.05.20-2022.06.09 商场 - -
香港区
146 香港倍轻松 AIRPORT AU-
THORITY HONG
KONG
Hong Kong Airport T17T098A 24 从生效之日起36个月 机场 - -
147 香港倍轻松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Shop Unit F9A, Telford Plaza 109.78 2020.04.15-2020.08.14 商场 - -

注: 就上述第 38 项、第 51 项及第 130 项门店,该等门店的合同期限已经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各方正在 协商签署续期协议,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尚未完成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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