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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OMING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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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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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宝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经公司 2023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广东省惠州市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科技园 B 栋 2 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 构股东的持股证明、机构股东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4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 96,54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52.3922%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6,3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2693% 。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06,79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2.6629%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037,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52.6615%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1.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0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0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0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0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0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6% ;反对 0 股;弃权 12,000 股 ,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94,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4% ;反对 0 股;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46% 。

  1.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薪酬情况及 2024 年薪 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0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 《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 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357,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军、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 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 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6,55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09% ;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991%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22,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300% ;反对 48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 ; 弃权 0 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3,845,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云龙、张春、赵之光、张国宏、谢志坚、巴音及合、 蒋林、林哲榕、东台惠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0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 《关于终止合肥“新型显示器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97,03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6,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 《关于终止马鞍山“宝明科技复合铜箔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97,0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6% ;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24%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94,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4% ;反对 1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6% ; 弃权 0 股。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 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乐

严家呈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