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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OTO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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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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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证券代码:00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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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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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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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特别提示
1、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1.086 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 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管理, 并全额认购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全额认购资产管理人设 立的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认购本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广发原驰·奥拓 电子 1 号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1.086 万元,认购 股份不超过 4,539,399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认购的计划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奥拓电子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登记至本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奥拓电子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至本资产管 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6、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22.62 元/股。该价 格不低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 90%。2015 年 6 月 17 日,奥拓电子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本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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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13.22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8、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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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 目 录 | |
|---|---|
| 声明 | .................................................................. 1 |
| 释义 | .................................................................. 5 |
| 第一章 | 总则 ............................................................... 7 |
| 第二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 8 |
| 第三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 9 |
| 第四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 11 |
| 第五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 12 |
| 第六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4 |
| 第七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 20 |
| 第八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21 |
| 第九章 |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25 |
| 第十章 |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26 |
| 第十一章 |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 28 |
| 第十二章 |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30 |
| 第十三章 | 其他重要事项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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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释 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奥拓电子、本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奥拓电子股票、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
指 | 奥拓电子普通股股票,即奥拓电子A股 |
|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
指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 草案、本草案、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 |
| 持有人 | 指 |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
| 持有人会议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 管理委员会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 广发资管 | 指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 广发原驰·奥拓电子1号、本 定向计划、定向计划,本资 产管理计划 |
指 | 广发原驰·奥拓电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规范运作指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指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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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 书》 |
指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认购协议书》 |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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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 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久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 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 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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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名单。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经董事会认定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其中: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人共 6 人,分别为吴涵渠、郭卫华、 赵旭峰、杨四化、彭世新、吴振志,合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超过 1,695 份, 其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约为 63.89%;
2、其他参加对象合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超过 958 份,合计认购份额占 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约为 36.11%。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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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6,001.086 万元,每份金额为 22,620 元, 单个员工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22,620 元,认购总金额应为 22,620 元的整数倍。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 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全额认购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 理计划通过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认购的计划 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奥 拓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22.62 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2015 年 6 月 17 日,奥拓电子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7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13.22 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1.086 万元,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 · 行价 13.22 元/股测算,广发原驰 奥拓电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所能持有的标 的股票数量约为 4,539,399 股,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1.11%。最 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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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况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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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1.086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22,620 元。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人共 6 人, 分别为吴涵渠、郭卫华、赵旭峰、杨四化、彭世新、吴振志,合计认购本员工持 股计划不超过 1,695 份,其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约为 63.89%; 其他参加对象合计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超过 958 份,合计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约为 36.11%。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序 号 |
持有人 | 认购份额 (份) |
认缴金额 (元) |
对应认购非公开 股份数量(股) |
占本计划总份额的 比例 |
|---|---|---|---|---|---|
| 1 | 吴涵渠 | 1,095 | 24,768,900 | 1,873,593 | 41.27% |
| 2 | 郭卫华 | 100 | 2,262,000 | 171,104 | 3.77% |
| 3 | 赵旭峰 | 150 | 3,393,000 | 256,657 | 5.65% |
| 4 | 杨四化 | 200 | 4,524,000 | 342,209 | 7.54% |
| 5 | 彭世新 | 100 | 2,262,000 | 171,104 | 3.77% |
| 6 | 吴振志 | 50 | 1,131,000 | 85,552 | 1.88% |
| 7 | 其他参加对象 | 958 | 21,669,960 | 1,639,180 | 36.11% |
| 合计 | 2,653 | 60,010,860 | 4,539,399 | 100% |
注:
1、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单个参加对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量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 获得的股份。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参加对象 人数、名单及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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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资产
-
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或公司股票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标的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相应 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 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
2、锁定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
-
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
3、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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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 产管理人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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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 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 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有限公司管理。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 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 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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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 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 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 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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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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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6、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 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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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出通知的日期。
-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
-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 外,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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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资产管理机构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 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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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产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 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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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 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认购股价格上限调整等事项,员 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所持资产均为
-
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或公司股票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标的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相应 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主动转让、退
-
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 (3)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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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 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如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
(1)持有人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 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 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截至上述情形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管理委员会仍无法指定受让人的情形,持有人按[上述情形发生 之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孰低]的原则取得持股计划权 益(所持份额最终净值为锁定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 当时市场的情况卖出所持份额股票对应的价格)。上述情形发生之日所持份额对 应的累计净值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之间的浮盈由管理委员会按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所持比例分配。
4、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如持有人在锁定期内发生自动辞职的情形,则根 据离职时点:
(1)锁定期未满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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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高于原始出资金额时,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果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时, 则受让人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截至员工离 职之日起 1 个月,管理委员会仍无法指定受让人的情形,持有人按[离职之日所 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孰低]的原则取得持股计划权益(所 持份额最终净值为锁定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 市场的情况卖出所持份额股票对应的价格)。离职之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 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之间的浮盈由管理委员会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比例 分配。
(2)自锁定期满 12 个月,未足 24 个月。
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高于原始出资金额时,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1/3(所持份额对应的浮盈)]的价格转让给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果所持份额对应的累 计净值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时,则受让人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承接受让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截至员工离职之日起 1 个月,管理委员会仍无法指定受让人的 情形,持有人按[离职之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孰低] 的原则取得持股计划权益(所持份额最终净值为锁定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卖出所持份额股票对应的价格)。离职之 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之间的浮盈由管理委员会按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比例分配。
(3)锁定期满 24 个月,未足 36 个月。
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高于原始出资金额时,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2/3(所持份额对应的浮盈)]的价格转让给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果所持份额对应的累 计净值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时,则受让人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承接受让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截至员工离职之日起 1 个月,管理委员会仍无法指定受让人的 情形,持有人按[离职之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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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取得持股计划权益(所持份额最终净值为锁定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卖出所持份额股票时对应的价格)。离职 之日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与所持份额最终净值之间的浮盈由管理委员会按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比例分配。
- 5、在锁定期届满,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自动辞职的情形:
由资管计划在其离职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遇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 相应顺延)出售离职持有人所持有且已归属份额对应的股票,并把扣除交易费用、 所得税等税费后的收益转到持有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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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 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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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 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 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资金账户等。
-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
表决权。
-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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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时足额缴款。
-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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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选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 构,并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广发原驰·奥拓电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2、类型: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
-
3、委托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
4、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5、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6、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87)
-
7、投资理念:本定向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
-
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与税收
-
1、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户费、网银费用等);
-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6)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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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资产委托人的托管费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 产托管人三方协商确定。
- 3、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 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 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 5、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必 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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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 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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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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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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