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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OTO 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Jul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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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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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拓电子财务业绩真实性 和会计处理合规性的 专项核查报告 瑞华专函字 [2016]48170001 号
目 录
···································································· 一、 专项核查报告 1-2 二、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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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100077 电话( Tel ): +86(10)88095588 传真( Fax ): +86(10)88091190
关于奥拓电子财务业绩真实性和 会计处理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报告
瑞华专函字【 2016 】 48170001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 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我们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财务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 进行了专项核查,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一) 2013 年至 2015 年间的年报审计情况
作为奥拓电子聘请的年报审计师,我们对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的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并分别出具瑞华审字 [2014] 48170026 号、瑞华审字 [2015]48170004 号、瑞华 审字 [2016]48170017 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
(二)本次核查的情况
我们对奥拓电子最近三年财务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执行了 以下核查程序:
1 、复核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变更以及是否 存在被滥用的情况。
2 、复核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重大交易及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虚构交 易,虚构利润;关注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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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复核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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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依据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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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复核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关联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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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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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结论
经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注意到:
1 、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未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也未有会计差错更正。 2014 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 [2014]6 号、 7 号、 8 号、 10 号、 11 号、 14 号及 16 号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 —— 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 财务报表列报 ( 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 职工薪酬( 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 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 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 2014 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 [2014]23 号 “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金融工 具列报准则 ” ),要求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 工具进行列报。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 7 项 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 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相关事项已在 2014 年年报中披露。
2 、经检查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重大交易及其会计处理,未发现奥拓电子 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 、经检查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存货、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奥拓电 子按照其会计政策,并根据最新的情况或进展确认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通过大幅不当 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4 、经检查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的关联交易,未发现奥拓电子与关联方间的 交易定价明显异于可比市场价的情况,未发现通过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况。
基于执行以上核查程序的结论,我们未发现奥拓电子 2013 年至 2015 年间存在影 响财务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的事项。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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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玉珍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芳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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