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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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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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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以下简 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 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 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 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 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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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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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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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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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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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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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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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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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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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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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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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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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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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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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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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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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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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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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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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
2 -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 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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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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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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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 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 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九条 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和送转前后对 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 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20 日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 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参 加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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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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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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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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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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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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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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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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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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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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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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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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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不得 变更原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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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组织、程序和记录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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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
(2)扰乱会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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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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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本条上述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参加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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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 序。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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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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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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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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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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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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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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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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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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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通知确定
-
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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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主持人向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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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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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通过);
-
(4)逐项审议大会提案(会议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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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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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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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会议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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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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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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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宣读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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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律师宣读法律意见(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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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证员宣读本次会议的现场公证书(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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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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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登记时到会议登记处做发言登
-
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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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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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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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
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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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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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询与提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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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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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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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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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其他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 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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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 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并提交 股东会进行表决,股东会根据表决结果在会议上决定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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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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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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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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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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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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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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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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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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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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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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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激励计划;
-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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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 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候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 权计算。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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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会议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审 计委员会组织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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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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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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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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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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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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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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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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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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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以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过”、“低 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创立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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