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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LU'AN ENVIRONMENTAL ENERGYDEV.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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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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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德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xi Dewei Law Office

中国  太原

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368 号水工大厦十层

邮编: 030006 电话:(0351) 8780205 8780204 传真: (0351) 8780205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关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惠承贵公司委托,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指派闫建军、管晋宏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大会”),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 存在的事实,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贵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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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次大会的召集

1.1.1 根据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潞安环能或 公司》)2012 年3 月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2 年4 月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2 年5 月31 日召开本次大会。

1.1.2 2012 年3 月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山 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等相关法律文件。

1.1.3 2012 年4 月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山 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

经核查,本次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

  • 1.2.1 潞安环能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 1.2.2 潞安环能本次大会在公司如期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李晋平先

  • 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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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的法律文件, 截止2012 年5 月31 日上午10 时止,出席本次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 名,代表股份1,551,916,30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7.44%。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截止2012 年5 月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 和表决。

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十项:

  • (1)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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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关于审议公司《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5) 关于审议《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7) 关于公司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8)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 (9)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 (10)关于续聘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3.2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通过

  • 的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十项议案中第七项表决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有效表决并通过。

经核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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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闫建军

管晋宏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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