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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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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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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聚隆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0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48 号文)的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8.8 元/股,于2015 年6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44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5,303,348.33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404,696,651.67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众环验字(2015)010040 号《验资报 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宁国聚 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拟用年产300 万套全自动洗衣机 减速离合器关键零部件加工项目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宁国聚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隆精工”)增加注册资本。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及聚隆精工分别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公司及聚隆精工共设3 个专项账户,按项目用途分别存储募集资金及 发行费用,各账户信息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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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17090029200516668 银行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38 号

金额:224,540,767.74 元(2015 年6 月30 日金额)

用途:年产300 万套全自动洗衣机新型、高效节能减速离合器及一体化装

置总装项目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17090029200506886

银行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38 号

金额:183,522,418.50 元(2015 年6 月30 日金额)

用途:年产300 万套全自动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关键零部件加工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账户名称:宁国聚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17090029200416481

银行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38 号

金额:0 元(2015 年6 月30 日金额)

用途:年产300 万套全自动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关键零部件加工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聚隆精工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聚隆精工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聚隆精工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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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聚隆精工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强、叶华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聚隆精工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聚隆精工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聚隆精工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聚隆精工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聚隆精工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 司、聚隆精工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聚隆精工、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聚 隆精工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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