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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Rychen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y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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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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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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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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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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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非独立董事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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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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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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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事的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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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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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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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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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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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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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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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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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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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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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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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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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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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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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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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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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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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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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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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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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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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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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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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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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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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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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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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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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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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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