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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ISEMI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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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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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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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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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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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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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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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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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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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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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通过交易、 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制度规定,或者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 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从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将由中国 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