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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ob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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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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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毓 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 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 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 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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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内不能卖出,或 卖出后6个月内不能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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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三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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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第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减 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 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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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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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的,参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执行。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股票,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该等违规人员应当主动将其所得收益交回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 益的,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应董事的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益的,董事会有权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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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持股变动,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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