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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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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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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 派陈巍律师、黄艳律师、李仲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海电气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 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315 号《关于对上海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 询函》,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己出具法律意见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问题 1:草案披露,本次交易拟置入的 26 幅土地存在划拨、空转、授权经营等情况。 请补充披露: (1)相关土地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目前是否已办理 完毕相关土地的出让手续,需缴纳出让金的规模,是否已缴纳出让金;(3)本次土地置 入是否需要有权部门的批准,相关审批是否存在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电气总公司确认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所核发之相应不动产权证 等权属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拟置入的 26 幅土地类资产(以下简称 "置入土地类资产")中存在划拨、授权经营、出让(空转)、权利人名称与实际不一致 情形的土地(以下简称"待办理出让手续用地")中, 除位于四川中路 126 弄 10-20 号 土地(附件一第 20 项)外,其余待办理出让手续用地均已办理完毕土地出让手续并取得 相应的不动产权证。电气总公司已取得的前述土地之不动产权证信息详见附件一。根 据电气总公司确认、电气总公司已就待办理出让手续用地转为出让土地缴纳土地出让 金 30.015 万元, 尚需缴纳 5.396 万元。
就位于四川中路 126 弄 10-20 号之土地, 电气总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与上海 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了编号为沪黄规土(2016)出让合同 12 号的《上海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根据前述出让合同,该等房地产对应之 出让宗地面积为1,617.18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为6,855.36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出让 年限为40年。根据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四川 中路 126 弄 10-20 号房产权证办理的证明》, 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确认: "四川 中路 126 弄 10-20 号房地产位于黄浦区外滩街道 186 街坊, 该处房产为上海电气(集 团)总公司向百联集团公司购买取得。涉及该处房屋产证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根据 电气总公司确认, 电气总公司正向有权主管部门办理该等土地缴纳出让金并将相应产 权登记于电气总公司名下的手续。除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以外. 电气总公 司确认办理将该等土地缴纳出让金并将相应产权登记于电气总公司名下的手续不存 在法律障碍。
根据电气总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位于四川中路 126 弄 10-20 号土地外, 其余待办理出让手续用地均已办理完毕土地出让手续并取得相应的 不动产权证, 该等资产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待位于四川中路 126 弄 10-20 号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相应的出让 土地不动产权证后, 置入土地类资产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 鉴于置入 相关土地类资产系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置入土地事宜尚须取得 本次交易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
Ξ. 问题 2: 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的同意, 是否需要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交易方案, 上海电气拟受让上海集优 47.18%的股份; 本次交易 完成后, 上海电气将取得上海集优不低于 30%之投票权。根据香港律师的确认, 根据 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第26.1条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涉及受让上海 集优股份事宜, 上海电气须对上海集优全部已发行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同意豁免的除外。经上海电气申 请, 香港证监会已于2016年10月18日同意豁免上海电气因前述股份转让事宜而产 生之对上海集优全面要约的义务。
根据香港律师的确认,本次交易之交易方案需要提交上海电气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 审议通过,上海电气股东大会通函已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审阅并进行派发。
根据香港律师的确认, 除上述事项外, 本次交易无需取得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的 其他同意或审批。
- $\equiv$ . 问题 4:草案披露,自仪泰雷兹系中方电气总公司和自仪股份、外方泰雷兹集团共同 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自仪泰雷兹的 CBTC 系统系从泰雷兹集团引进,自仪泰雷 兹报告期内向泰雷兹集团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逐年下降。请补充披露:(1) 自仪泰雷兹核心专利技术的具体情况和取得方式, 如有付费购买情形, 请补充披露相 关知识产权使用和收费的具体安排; (2)自仪泰雷兹向泰雷兹集团采购的内容明细, 采 购金额占比在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的原因;(3)合资协议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新技术导入安排、中方与外方的职责界定、合资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安排等。请财务顾 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 $(-)$ 自仪泰雷兹核心专利技术的具体情况和取得方式, 如有付费购买情形, 请补充 披露相关知识产权使用和收费的具体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仪泰雷兹拥有的主要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二。根据自仪泰雷兹的确认, 自仪泰雷兹拥有的主要专利均为原始取得, 不涉及付费购买专利的情形。
根据自仪泰雷兹的确认, 除上述专利外, 自仪泰雷兹经许可使用的核心技术主 要包括 SelTrac CBTC、TSTCBTC®2.0、有轨电车管理和控制系统, 其中 TSTCBTC®2.0 为自主研发, SelTrac CBTC、有轨电车管理和控制系统两项为 自仪泰雷兹向泰雷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雷兹国际")及其下属控 股企业(以下简称"泰雷兹集团")引进。自仪泰雷兹与泰雷兹集团已就 SelTrac CBTC、有轨电车管理和控制系统签订技术转让和许可协议。自仪泰雷兹有权 按照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专有技术和转让软件, 在许可区域内或经自仪泰雷兹 董事会许可在许可区域外建造、销售许可系统, 生产并销售许可设备等。自仪 泰雷兹以按照许可协议约定方式计算的销售收入为基础按一定比例向泰雷兹 集团支付技术提成费。
自仪泰雷兹向泰雷兹集团采购的内容明细, 采购金额占比在报告期内逐年下降 $(\square)$ 的原因
根据自仪泰雷兹的确认,自仪泰雷兹向泰雷兹集团采购的内容包括设备及其他 与劳务。采购设备及其他具体包括: ATP 板卡、计轴评估器、计轴器刺头、计 轴运算主机(含机笼)等设备: 采购劳务具体包括: 安全认证等技术服务, 项目 支持服务等。
根据自仪泰雷兹的确认, 自仪泰雷兹系成立于 2011 年, 其成立初期泰雷兹集 团在技术上为其提供了较多支持, 因此自仪泰雷兹于成立初期从泰雷兹集团采 购商品与劳务金额较大。随着自仪泰雷兹本土技术团队和采购团队的组建和发 展,一方面自仪泰雷兹作为总承包商,不断加大从第三方采购商品与劳务;另 一方面, 自仪泰雷兹逐步构建其供应商体系, 产品的国产化率不断提高。因此, 2014年至2016年, 自仪泰雷兹的采购总额不断上升, 其中从第三方采购的比 重逐渐上升, 而从泰雷兹集团的采购比重 2015 年较 2014 年有一定下降, 2015 年与2016年基本保持稳定。
合资协议的主要合同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导入安排、中方与外方的职责 $(\equiv)$ 界定、合资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安排等。
根据电气总公司与泰雷兹国际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重述》(以下简称"《合资 合同》"), 其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
- 泰雷兹集团(以下简称"许可方")授权自仪泰雷兹使用专有技术在许可区 域内建造许可系统和仅在许可区域内销售许可系统、在许可区域内生产许 可设备和仅在许可区域内销售许可设备、使用、修改和修正许可方提供的 转让软件, 在许可区域内建造许可系统和生产许可设备等。在许可期限内, 许可方或自仪泰雷兹应就对许可系统和许可设备进行的纠正与老化更新书 面通知对方, 双方有权使用对方的任何纠正与老化更新, 无需付费。
-
- 双方设立自仪泰雷兹的目的是希望在区域内成立一家以城市轨道交通信号
业务为主的能力中心, 并开发其经营范围业务。此外, 自仪泰雷兹的董事 会将根据个案情况, 积极支持, 并根据其职权予以审批区域外的城市轨道 交通信号业务机会, 特别是由中国政府及/或中国公司提供融资, 及/或中 国公司作为总承包商的该等业务经营机会。
-
- 电气总公司应在《合资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予以批 准的申请: 电气总公司应与相关中国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协助相关的磋商 工作, 以使该等中国政府部门认可自仪泰雷兹的业务, 在收到批准文件及 在与泰雷兹国际沟通确保批准文件为约定格式后, 以自仪泰雷兹的名义向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新的营业执照; 电气总公司应协助自仪泰雷兹办理 其进出口海关报关事宜, 并尽力确保自仪泰雷兹享有对其使用的任何海 关、外汇、税务或其他优惠待遇; 电气总公司应协助自仪泰雷兹获得由相 关审批机关签发的所有必需的许可、准证和其他监管批准证书; 电气总公 司应协助自仪泰雷兹获得泰雷兹国际员工在自仪泰雷兹或为自仪泰雷兹工 作而需要的所有工作准证; 泰雷兹集团应根据相关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和许 可协议的约定转让、许可相关技术。
-
- 除非提前终止, 自仪泰雷兹的期限应为二十年, 从成立日起算, 但合资双 方在自仪泰雷兹有效期期满前提前至少六个月约定予以延长并经中国政府 部门批准的情况除外。《合资合同》在自仪泰雷兹存续期间始终有效, 但合 资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予以修改或终止的情况除外。《合资合同》终止后. 合资双方或其关联方与自仪泰雷兹之间的所有附属合同以及由双方或其关 联方为自仪泰雷兹作出的任何保证均应同时终止。《合资合同》的终止并不 解除任何一方截至终止时已按照规定承担的须履行义务的责任。
- 四. 问题 9: 草案披露, 本次交易标的之一的电气置业涉及多起诉讼事项, 本次评估时未 考虑诉讼事项的影响。请补充披露相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是否会对本次评估结果 产生重要影响。请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电气置业的确认, 《交易报告书》中涉及的电气置业的相关诉 讼事项情况如下:
电气置业诉上海豪极雷努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
根据电气置业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由于电气置业 (原告)与上海豪极雷努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向上海市闸北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搬离粤秀路 546 号房屋; 被告 支付非法占用房屋使用费暂计 2.908.867.5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沪0108民初245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上海市粤秀路546号房 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按每日 2.656.5 元计算标准支付原告 2013 年1月1日至实际搬迁日止(扣除2015年9月、10月、11月、12月)前述房 屋的使用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电气置业确认,该案目前正在上诉期, 电气置业尚未收到被告提起的上诉状。
$(\square)$ 电气置业诉上海燕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电气置业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由于电气置业 (原告)与上海燕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向上海市闸北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搬离汶水路 51 号 12 幢房屋; 被告支付非法占用房屋使用费暂计 1,577,8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沪 0108民初 1127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上海市静安 区汶水路 51号 12 幢房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 费(按每日2.254元的标准从2014年3月2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原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 68,334 元; 案件受理费 由被告承担。上海燕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向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 月 28 日作出(2016)沪 02 民终 711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 原判。经电气置业确认,目前该案已经审理完结。
$(\equiv)$ 电气置业诉上海冠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电气置业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 求申请书》,由于电气置业(原告)与上海冠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 纠纷, 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支付拖欠
的房屋租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604.657.2元: 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日 拖欠房屋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 40.832.86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 2016年9月 28日作出(2016)沪 0109民初 7957 案 《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 租金604.657.2元: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36.943.6 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经电气置业确认, 目前该案已经审理完 结。
(四) 电气置业诉上海帝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电气置业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由于电气置业 (原告)与上海帝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向上海市静安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迁出灵石路 709 号 67 幢 101 室房屋,并腾空交付原告;被告支付房屋租金 12.556.2 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 费暂计 14,860.8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2016)沪 0106 民初 12336 号《民事调解书》并经电气置业确认, 目前该案 已达成调解, 被告同意将前述房屋返还给原告, 原告同意返还被告押金 4.400 元并放弃向被告主张房屋和金及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pm)$ 电气置业诉上海华诚中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电气置业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由于电气置业 (原告)与上海华诚中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向上海市 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虹口区溧阳路 1203 弄 19 号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迁出虹口区溧阳路 1203 弄 19 号房屋, 并将 该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 被告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实际迁出并返还 租赁房屋之日的房屋租金暂计 1,685,840 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 63,893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沪 0109 民 初13944号《民事调解书》并经电气置业确认,目前该案已达成调解,被告同 意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用。
电气置业诉上海谨拓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和赁合同纠纷 (六)

根据电气置业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由于电气置业 (原告)与上海谨拓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向上海市徐汇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立即迁出徐汇区龙吴路 410 弄 1 号房屋. 并腾空交付原告: 被告按房屋每天每平方米 2.68 元, 场地每天每平方米 0.34 元的标准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25 日起至被告实际迁出并返还租赁房屋及场地 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电气置业确认,目前该案正 在审理讨程中。
上海方锦工贸有限公司诉电气置业租赁合同纠纷 $(+)$
根据上海方锦工贸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 交的《民事起诉状》,由于上海方锦工贸有限公司(原告)与电气置业(被告)租赁 合同纠纷, 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返还 原告租赁保证金48,200元;被告补偿原告一年租金损失634,992元;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 1,061,49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电气置业确认, 目前 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东洲评估的确认, 电气置业审计报表中未确认上述诉讼事项可 能产生的应收款项及或有负债。考虑到上述涉诉事项中大部分系电气置业以原告身份 起诉,且涉诉金额占电气置业当期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因此,东洲评估确认, 电气置 业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电气置业的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五. 问题 10:草案披露,电气置业存在 6 处正在动迁或即将动迁的房地产。请补充披露相 关动迁事项的最新进展,是否会对本次评估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请财务顾问、律师和 评估师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电气置业的确认,电气置业存在 6 处正在动迁或即将动迁的房 地产,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沪府土[2009]85 号《关于收回土地 使用权并批准轨道交通 13 号线南京西路站供地方案的通知》、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1与上海静安地铁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沪电资经(地)
1 原"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下同。

字(14)第1号《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电气置业确认. 石门一路 239-243 号地块正处于动迁过程中, 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已收回。
就沪房地市字(2005)第 000020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房地产, 根据上海市静安 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的沪静土储[2016]13号《关于对天通庵路 121 号上海天通开关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储备的函》, 天通庵路 121 号地块拟 为政府收储。根据电气置业的确认,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尚未与电气置业协商 地块收储具体事官。
就沪房地闸字(2016)第 000101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房地产, 根据上海市静安 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的沪静土储[2016]14号《关于对天通庵路 465 号上海轻工机械技术研究院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储备的函》. 天通庵路 465 号地块拟为政府收储。根据电气置业的确认,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尚未与电气 置业协商地块收储具体事宜。
就沪房地闸字(2008)第 015848 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房地产, 根据上海市闸北 区土地发展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沪闸土发[2015]3号《关于对共和新路3301 号部分土地等进行收购储备的函》、电气置业与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 5月16日签订的2016-0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 汶水路 51号地块 拟为政府收储。根据电气置业的确认,上述地块正在收储过程中。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动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告知书》 陈行支路365号地块已被纳入动拆迁范围。根据电气置业的确认, 电气置业正与相关 动拆迁部门协商动拆迁相关事宜。
根据《关于天水路109号房屋被列入171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函》, 天水 路 109号地块已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根据电气置业的确认, 电气置业正与相关动拆 迁部门协商动拆迁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东洲评估确认, 就上述正在动迁或即将动迁的相关房地产, 与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相比, 未发现对本次交易评估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电 气置业上述正在动迁或即将动迁房地产的动迁进展不会对本次交易评估结果产生重 大影响。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作出, 仅供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交易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最快乐 律师 李仲英
$\overline{\phantom{a}}$
二0- 年五月四日
IMKS
MANGES
附件一: 置入土地类资产
| 房产 | 用途 | 广房 | 厂房 | 一房 | 厂房 | 」 上 |
亡 上 |
厂房 | |||||||||
|---|---|---|---|---|---|---|---|---|---|---|---|---|---|---|---|---|---|
| 房产状况 | 实际 | 面积 | 14,401 | 12,192 | 56 | 17,436 | 52 | ||||||||||
| 建筑面积(m 2 ) | 权证 | 面积 | 14,670 | 12,529 | 19,497. 17,732. | 56 | 2,792.1 | 8,069.33 | 2,678.8 | 4,558.99 | |||||||
| 宗地使用权面积 | (m 2 ) | 35,159 | 22,658 | 20,761 | 3,701 | 9,012 | 3,851 | 6,301 | |||||||||
| 权证面积 实际面积 | 35,159 | 22,658 | 20,761 | 3,701 | 9,012 | 3,851 | 6,301 | ||||||||||
| 书 | 用途 | T.W | HH H |
工业 | T NL | T N | TNL | 工业 |
|||||||||
| 使用权 | 来源/土地 | 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
| 土地状况 | 地块地号 | 松江区永丰街道 | 17街坊7丘 | 松江区永丰街道 | 17街坊12丘 | 杨浦区长白街道 | 239 街坊 3 丘 | 杨浦区长白街道 | 240 街坊 1/4 丘 | 杨浦区长白街道 | 240 街坊 1/5 丘 | 杨浦区长白街道 | 240 街坊 1/6 丘 | 杨浦区长白街道 | 240 街坊 1/7 丘 | ||
| 房地坐落 | 松江区乐都路 | 255号 | 松江区永丰路 | $35 -$ | 军工路 1050、 | 1060号 | 军工路 1140号 | 따 年工路 114 |
따 年工路 114 |
따 $\circ$ |
军工路 114 | ||||||
| 权利人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
| 证不动产权证号 房地产权 |
沪(2017)松字不动 | 产权第 010033号 | 沪(2017)松字不动 | 产权第 010034号 | 沪(2017)杨字不动 | 产权第 006570号 | 沪(2017)杨字不动 | 产权第 006574号 | 沪(2017)杨字不动 | 产权第 006572号 | 沪(2017)杨字不动 | 产权第 006575号 | 沪(2017)杨字不动 | 产权第 006571号 | |||
| 따 世 |
$\widehat{\Xi}$ | (2) | $\widehat{\mathcal{C}}$ | $\left( 4\right)$ | (5) | $\odot$ | (7) |
1636030/HL/pz/ewcm/D6
$\overline{1}$
INKS
MANORES
| 一房 | 58 | 58 | 81,412 | 81,412 | 117街坊26/3丘 | 号 18, 28 |
电气总公司 | 产权第 012263号 | (17) | ||
|---|---|---|---|---|---|---|---|---|---|---|---|
| 31,062. 31,044. | T业 | 书出 | 嘉定区安亭镇 | 安亭镇昌吉路 | 沪(2017)嘉字不动 | ||||||
| 坊 1/1 丘 | 第 000345号 | ||||||||||
| 一庆 | 68 | 21,327. 21,327. 68 |
26,411 | 26,411 | 工业 | 转让 | 口加工区 25街 | 따 宁桥路 668 |
电气总公司 | (16) | |
| 浦东新区金桥出 | 沪房地浦字(2009) | ||||||||||
| 厂房 | 9,920 | 11,577 | 80 | ဖ | 326 街坊 2/1 丘 | 产权第 005809号 | (15) | ||||
| 55,776. | 55,776.0 | T.NP | 出让 | 闸北区大宁路街道 | 电气总公司 共和新路 3301号 | 沪(2017)静字不动 | |||||
| 67 | 67 | 72 | $\mathbf{\Omega}$ | 313街坊13/2丘 | 产权第 005810号 | ||||||
| 」 大 |
40,533. | 40,533. | 50,217. | 50,217.7 | 工业 | 计计 | 闸北区彭浦镇 | 따 广中西路 191 |
电气总公司 | 沪(2017)静字不动 | (14) |
| 24 | 86 | 16,020.6 | 16,101 | 117 街坊 5/1 丘 | 950号 | 第 017241 号 | (13) | ||||
| "房 | 12,503. 12,139. | 二业 | 出让 | 嘉定区南翔镇 | 南翔镇沪宜公路 | 电气总公司 | 沪房地嘉字(2003) | ||||
| 庆 | 107,605 107,605 41,576 40,314 | 工业 | 转让 | 4街坊 36/1 丘 | 北内路 32号 | 电气总公司 | 第 010516号 | (12) | |||
| 松江区中山街道 | 南道 松江区中山 |
沪房地松字(2006) | |||||||||
| 办公 | 3.71 | 3.71 | 道 185 街坊 2/3 丘 | 第 003983号 | |||||||
| 3,22 | 3,22 | 851.7 | 851.7 | 办公 | 转让 | 闸北区芷江西路街 | 导 西藏北路 571 |
电气总公司 | 沪房地闸字(2007) | (11) | |
| 厂房 | 53 | 53 | 240 街坊 5/1 丘 | 产权第 006576号 | |||||||
| 923 | 923 | 工业 | 出让 | 杨浦区长白街道 | 军工路 1076号 | 电气总公司 | 沪(2017)杨字不动 | (10) | |||
| 32 | 32 | 73,542 | 73,542 | 65街坊 2/1 丘 | 第000035号 | ||||||
| 24,574. | 27,248. | 工业 | 出让 | 闵行区江川路街道 | 따 沪闵路 1111 |
电气总公司 | 沪房地市字(2006) | $\circledcirc$ | |||
| $\overline{5}$ | $\overline{0}$ | 2街坊 5/1 丘 | 236号 | 第 030739号 | |||||||
| 一庆 | 26,643. 26,608. | 42,946 | 42,946 | 工业 | 出让 | 松江区中山街道 | 松江区方塔北路 | 电气总公司 | 沪房地松字(2007) | $\left( 8\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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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c{1}{2}$
N.O. Y. H.
| 竺 | |
|---|---|
| 房 | 庆 | ) 下 |
特种用 办公、 途 |
张 | ||||
|---|---|---|---|---|---|---|---|---|
| 15,075 | 23,886. 65 |
6,855.3 6 |
6,517 | 24 | $\infty$ | $\sim$ | 55 | 24 |
| 15,075 | 23,886. 65 |
6,855 | 6,517 | 32,834. 32,834. 24 |
6,479.9 6,479.9 $\infty$ |
8,201.8 8,201.8 2 |
35, 177. 33, 273. 55 |
24 |
| 28,727 | 59,134.5 | 1,617 | 7,613 | 996 | 51,599 | 761 | ||
| 28,727 | 59,134.4 6 |
1,617 | 7,613 | 54,453.9 54,453.9 | 996 | 10,739.9 10,739.9 | 51,599 | 761 |
| 工业 | T.VL | 商业 | T.M | T.W | 办公 | 工业 | T.M | INT |
| 出让 | 出让 | 出让(授权 经营)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出让 |
| 闵行区江川路街 道44街坊6丘 |
松江区中山街道 22 街坊 66/2 丘 |
186街坊11/1 丘 黄浦区外滩街道 |
杨浦区五角场镇街 道 341 街坊 5 丘 |
734 街坊 1/1 丘 闵行区颛桥镇 |
黄浦区外滩街道 186 街坊 10 丘 |
道14街坊 23/5 丘 宝山区泗塘新村街 |
580 街坊 4/3 丘 闵行区吴泾镇 |
闵行区江川路街 道22街坊40丘 |
| 景谷路 250号 | 电气总公司 松江区光星路8号 | 四川中路 126弄 $10 - 20$ |
담 $\overline{ }$ 世界路 14 |
银都路 4399号 | 四川中路 110号 | 长江西路 815号 | 龙吴路 4299 弄 1 中 |
(江川路街道 22 江川路 555号 $\widehat{\mathbb{H}}$ 街坊 40 |
| 电气总公司 | 百联集团 有限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电气总公司 | |
| 沪房地闵字(2010) 第 018654号 |
沪(2017)松字不动 产权第 014726号 |
沪房地黄字(2005) 第005037号 |
沪房地杨字(2011) 第 020582号 |
沪房地闵字(2011) 第 044884号 |
沪(2017)黄字不动 产权第 002117号 |
沪房地宝字(2012) 第 041546号 |
沪房地闵字(2016) 第 059640号 |
沪(2017)闵字不动 产权第 014802号 |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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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c{13}{2}$
三月
$\mathbb{I}$

附件二: 自仪泰雷兹的主要专利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反义 |
类型 专利 |
专利号 | 有效期限 |
|---|---|---|---|---|---|
| $\widehat{\cdot}$ | 一种用于车地通信的无线设备的接入 装置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520385685.6 | 2015年6月5日起10年 |
| $\widehat{2}$ | 的临 种点式 ATP 模式下 PMI 联锁系统! 时限速方法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655377.0 | 20年 2014年11月18日起 |
| $\widehat{\mathcal{C}}$ | PMI联锁系统与车辆段接口转换轨管理权 分配方法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640238.0 | 2014年11月13日起20年 |
| $\left( 4\right)$ | -种信号联锁子系统与防淹门系统的联 锁方法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628940.5 | 2014年11月10日起20年 |
| (5) | ·种基于 ATC 的防淹区域防护系统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608517.9 | 20年 田起 $\infty$ 2014年11月 |
| $\circledcirc$ | 元子 2乘2取2元素控制单元外围处理单 架的收纳结构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420648992.4 | 2014年11月3日起10年 |
| $(\overline{C})$ | 处理 -种用于元素控制单元二乘二取二主 单元的机架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420630728.8 | 日起 10年 2014年10月28 |
| $\circledR$ | 远程记轴预复位系统及方法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457797.8 | 10日起20年 2014年9月 |
| ම | 2取2车载信号系统安全接口子架的收纳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420375426.0 | 2014年7月8日起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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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c{4}{3}$

| 结构 | |||||
|---|---|---|---|---|---|
| -种2取2车载信号系统安全控制器子架的 收纳结构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420375509.X | 2014年7月8日起10年 | |
| 列车控制系统及方法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036297.7 | 20年 口起 26 2014年1月 |
|
| 法 非受控列车的临时限速处理系统及方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036299.6 | 20年 田起 26 $\overline{1}$ 2014年 |
|
| 无线接入装置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420048584.5 | 10年 日起 26 贝 $\overline{ }$ 2014年 |
|
| 安全控制箱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320303812.4 | 10年 田地 29 5月 2013年 |
|
| 道岔模拟测试箱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320303813.9 | 年 $\frac{1}{2}$ 田起 29 5月 2013年 |
|
| √□ 种用于加速度传感器性能的检测平 |
自仪泰雷兹 | 实用新型 | ZL201620112550.7 | 年 $\overline{0}$ 田起 S 贝 $\mathbf{\Omega}$ 2016年 |
|
| 种轨旁以及车载无线单元的配置方法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510192266.5 | 年 20 田起 20 贝 4 2015年 |
|
| 猆 种用于试车线和培训中心的 ACE 机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606746.7 | 年 20 起 $\Box$ 31 贝 $\overline{0}$ 2014年 |
|
| 湮 种轨道交通信号设备的内部信号故 测试装置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2L201410579020.9 | 20年 田起 24 2014年10月 |
|
| -种 CBTC用自动通知及调度系统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554553.1 | 20年 田起 17 $\mathbb{E}$ $\overline{0}$ 2014年 |
|
| 列车屏蔽门的冗余控制系统及控制方法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2L201410459456.4 | 20年 10日起 $\mathbb{E}$ တ # 2014 |
|
| 轨旁信号系统安全控制平台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322990.0 | 20年 田起 $\infty$ 贝 2014年7 |
|
| 车载信号系统安全控制平台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322468.2 | 年 20 田起 $\infty$ 2014年7月 |
|
| 2取2车载信号系统安全接口子架及其收 纳结构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322996.8 | 20年 2014年7月8日起 |
|
| -种用于停车场和车辆段的 ACE 机架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605245.7 | 日起 20年 31 201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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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6) | 统 一种基于 Petri 网的联锁软件开发系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300774.6 | 2014年6月27日起20年 |
|---|---|---|---|---|---|
| (27) | 子架 一种2取2车载信号系统安全控制器 及收纳结构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323091.2 | 年 2014年7月08日起20 |
| (82) | 一种二乘二取二车载控制器的认证测试 系统 |
自仪泰雷兹 | 发明专利 | ZL201410587270.7 | 2014年10月28日起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