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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Aug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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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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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727 股票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1-021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三届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 年8 月19 日在上海市兴义路8 号万都中心30 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三届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 董事6 名,黄迪南执行董事因公不能出席,委托徐建国董事 长出席本次会议并代为投票表决;姚珉芳非执行董事因公不 能出席,委托俞银贵执行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并代为投票表 决;张惠彬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公出差,委托朱森第独立非执 行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并代为投票表决。公司监事董鑑华、谢 同伦、周昌生、郑伟健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徐建国董事长 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会议 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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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目标激励方案
四、关于对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 8500 万元。本次增资后,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将由人民币94300 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02800 万元。
五、关于设立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埃塞俄比亚分 公司的议案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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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修正案
| 修 改 前 | 修 改 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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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十九 条 |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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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百分之 三以上(含百分之 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 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 提案;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当年年度预算外且超过公司上 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 资; (十九) 审议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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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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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十九)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或委托董事会办理 其授权或委托办理 的事项。 |
总资产10%、或超过净资产30%的 委托理财事项; (二十) 审议公司以自有房地产、设备、股 权投资在公司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 机构设定的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超过净 资产30%的资产抵押;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项; (二十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 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进行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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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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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 十三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 达公司。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 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聘任的律师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八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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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条 |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 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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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十七 条 |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 |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 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 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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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 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 的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在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 见。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 人的同意。 (三)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 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 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 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 |
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在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持股数按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 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 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 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 程序相同。 (四)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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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 的程序相同。 |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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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百零 四条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 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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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 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 改方案;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 除第(六)、(七)、(十一)项必 |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 审议当年年度投资预算外,单项 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00 万元(包 括10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上一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 对于当年年度投资预算外,单项项 目投资总额在10000 万元以下且未 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审批,董事长在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累计审批额不超过3 亿元; (十三) 审议公司以自有房地产、设备、 股权投资在公司外的金融机构或其 他机构设定的抵押总额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且不超过净资产 的30%的资产抵押; (十四) 审议总额超过人民币8 亿元、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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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 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 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的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且不超过净资产的30%的委托 理财事项; (十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意。 除上述第(十二)项所述董事会授予的董 事长权限外,董事会另行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 事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决定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就前述需经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 行的交易,如该等交易达到公司章程项下股东 大会的审议权限标准,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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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 修 改 前 | 修 改 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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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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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百分之 三以上(含百分之 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十九)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或委托董事会办理 |
东的提案;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当年年度预算外且超过公 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 外投资; (十九) 审议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10%、或超过净资产30% 的委托理财事项; (二十) 审议公司以自有房地产、设备、 股权投资在公司外的金融机构或其 他机构设定的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超过净 资产30%的资产抵押;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 他事项; (二十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 事会办理除上述职权外的其它事 项。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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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职权外的其 它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境内外公司监 管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规定范围内,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职权。 |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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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应当在境内外公司监管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 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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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二条 |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 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 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 要求后应在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 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 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 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在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前述 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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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 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前述持股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 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 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 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 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 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 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 类别会议的,在股东大会决议 或股东类别会议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 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 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议的程序相同。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类别会议的,在 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类别会议决议公告前,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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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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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十六 条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律师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董事会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 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董事会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 修 改 前 | 修 改 后 | |
|---|---|---|
| 第 三 条 |
为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 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 将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 担保、公司债务、财务政策、 机构设置等职权明确并有限授 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 事或总经理。董事会有权行使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未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行事的其它有关战略 发展、经营管理、财务审计、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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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 策权力。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 下事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 分支机构的设置;决定委派或 更换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派、 更换或推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审议当年年度投资预算外,单项项 目投资总额超过10000 万元(包括 10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上一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对于 当年年度投资预算外,单项项目投 资总额在10000 万元以下且未达到 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的 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 批,董事长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累 计审批额不超过3 亿元; 审议公司以自有房地产、设备、股 权投资在公司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 机构设定的抵押总额超过人民币10 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且不超过净资产的 30%的资产抵押; 审议总额超过人民币8 亿元、但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不超过净资产的30%的委托理 财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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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意。
除上述第(十二)项所述董事会授予的董 事长权限外,董事会另行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 事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决定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就前述需经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 行的交易,如该等交易达到公司章程项下股东 大会的审议权限标准,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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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经理工作细则修正案
| 修 改 前 | 修 改 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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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条 |
3.总经理的职权 3.1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1.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 3.1.2 组织实施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1.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 3.1.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3.1.5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 章; 3.1.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1.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3.1.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3.2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 会会议;但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3.3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行 |
3.总经理的职权 3.1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3.1.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1.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3.1.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1.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1.5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3.1.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3.1.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3.1.8 总经理对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在改 制、重组等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是:转让股权标的对应经评估净资产金额在人 民币3000 万元以下(含3000 万元)。 3.1.9总经理对公司年度预算外设备资 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设备资产(单台或批量) 原值在人民币500万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含 1000 万元)之间。 3.1.10 总经理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在获得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每一笔对外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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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 范围。 3.4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 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3.5 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下 列职权: 3.5.1参与总经理主持的公 司总体工作规划的制定,并积 极提出建设性意见; 3.5.2根据公司总体规划, 制定分管工作计划,确保公司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5.3协助总经理对下属各 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完成工 作计划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 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5.4协助总经理定期做好 相关人员的考核及奖惩事宜; 3.5.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 他工作。 |
保在执行之前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执行。 3.1.11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借款额 度内,各企业借款额度调剂,需经总经理批准。 3.1.12总经理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是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 亿元的委托理财事项、且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 不超过净资产的30%的委托理财事项。 3.1.13公司以自有房地产、设备、股权 投资在公司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设定的 抵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需经总经理 批准。 3.1.14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3.2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 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3.3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 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 权范围。 3.4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 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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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3.5.1 参与总经理主持的公司总体工作规 划的制定,并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 3.5.2 根据公司总体规划,制定分管工作计 划,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5.3 协助总经理对下属各职能部门、各经 营单位完成工作计划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 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5.4 协助总经理定期做好相关人员的考 核及奖惩事宜; 3.5.5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同意将本议案中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修正案》、《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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