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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lectric Group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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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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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集闭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8日下午14:00 在中国上海市漕宝路 509 号上海华美达广场新园酒店 B 楼三楼兴园厅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指 派倪俊骥律师、陈晓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 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和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 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香港法律、证券交易所 规则或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6年5月1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授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 证与投票程序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中国上 海市漕宝路 509 号上海华美达广场新园酒店 B 楼三楼兴园厅召开, 经 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公司股份 7,785,273,5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7072%。

经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 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截止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合并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的A股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将上述表决结 果交给公司, 由公司负责合并统计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全 部公司股东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得到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具体得票情况 请见公司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经办律师:

倪俊骥 律师

律师 陈晓纯 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