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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Fenghuo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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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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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正)》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改情况一览表》(附后)。 依据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公司将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一览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
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后的高级
管理人员章节,各条款约束范围由
“经理人员”扩大至“高级管理人员”
将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准则规范。
新增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保其得到
公平对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
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价值。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
七条增加。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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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
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
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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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
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七条修改。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六十三条修改。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
险。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实行
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六十八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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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
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
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
公司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
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
上市公司的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六十九条修改。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
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
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
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
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
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七十条修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
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
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
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尊重公司财
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七十一条修改。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
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
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
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
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
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
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
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
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七十二条修改。
第五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
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
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六十四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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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
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
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
就关联交易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七十五条修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
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
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
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
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
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
标准等交易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七十六条修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
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七十七条修改。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十六条修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
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十七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选举股东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实施
办法与选举董事相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选举股东监事所采用的累积
投票制实施办法与选举董事相同。
第一百九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
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董事的一般职权
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三十一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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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
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审议事项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提议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和对外担保事项;
……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对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
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和对外担
保事项;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修改。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三十八条修改。
第二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三十九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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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
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百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
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核并
提出建议。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四十一条修改。
第二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四十二条修改。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者会计方面的专业
知识及工作经验。
第二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
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四十五条修改。
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五条合并为一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会
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四十六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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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
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
部门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增加。
部门报告。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
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应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干预高
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五十一条修改。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聘任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五十二条修改。
第二百六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
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
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七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评价由
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
履职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五十六条修改。
第二百六十九条 董事薪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
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百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
决定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六十条修改。
第二百七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
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予以披露。
第二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
予以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五十七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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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
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六十二条增加。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九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
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
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审计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九十四条修改。
新增第三百〇五条 第三百〇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
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
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九十五条增加。
关情况。
第三百〇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三百〇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八十九条修改。
新增第三百〇八条 第三百〇八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
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
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九十条增加。
确、完整。
第三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
第三百〇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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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百〇八条 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
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
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
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
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救济。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八十四条修改。
第三百〇九条和第三百一十条合并为一条 第三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职工权益保护,支
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职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
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
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八十五条修改。
新增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三百一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
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
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
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八十六条增加。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
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三百一十六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
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
同时,应当在社区福
利、救灾助困、
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八十七条修改。
附件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
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
为有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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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由与会的全体董事签名确认。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做出某些记载。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的全体董事签
名确认。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三十二条修改。
附件2《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
会所关注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版)》第四十八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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