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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pr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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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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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0 股票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 2018-16
债券代码:112244 债券简称: 15 国海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5 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倩券 (倩券简 称: 15 国海债, 债券代码: 112244,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附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由 4.78%上调至 6.00%。

  2. 根据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 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3.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卖出持有的"15国海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5国海债"可能会 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 回售申报期: 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12日。

  2. 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8年5月8日。

现将"15 国海债"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倩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倩券

  2. 债券简称: 15 国海债

  3. 债券代码: 112244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20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 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 变, 为 4.78%。

  7.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 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倩券的第 3 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须干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 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倩券并接受发行人的上述 安排。

  1.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 逾期不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 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若投资者放 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倩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干本金兑付日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总额, 未回 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期债券 票面总额。

  2. 起息日: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 5 月 8 日为该计息年度 的起息日。

  3. 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5 月 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年每年的 5 月 8 日, 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4. 计息期限: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 则计息期限自 2016 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年5月8日至 2018年5月8日。

  5. 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 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5 月 8 日, 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息。

  6. 兑付登记日: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倩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 本期倩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7.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8. 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2017 )》,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决定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 存续期后 2年 (即 2018年 5月 8日至 2020年 5月 7日)的票面 利率由 4.78%上调至 6.00%, 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

三、本期倩券回售实施办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 部回售。

  2. 回售提示: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登记, 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5 国海债"并接受本公司做出的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3. 回售申报期: 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12日。

  4. 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不含利息)。以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 回售申报办法: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 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 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 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 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 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 2018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 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8年5月8日。

  2. 回售部分倩券享有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7 日期 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4.78%。每一手"15 国海倩"(面值人民

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 38.24 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含 QFII、RQFII)债券持 有人每手 (面值 1,000 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02 元。

  1. 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 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 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倩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倩券在回 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 申报回售的"15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年4月4 日至 2018年4月1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 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 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倩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 失效。

  2. "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 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国海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 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5 国海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 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5月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 (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 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 责代缴代扣, 就地入库。

  1.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 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 发行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刘贵明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号

邮编: 530028

电话: 0771-5510626

传真: 0771-5539055

  1.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联系人: 滕强、宁文科

电话: 0755-23976359

传真: 0755-23970359

  1.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广场 22-28楼

联系人: 梁一霞

电话: 0755-2189931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