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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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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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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8 证券简称: 美亚柏科 公告编号:2012-30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大楼用于建设研发生产中心项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2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购买的东海火炬科技园 3#楼的地上合同约定面积为 25037.4 平 米,比原公告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大楼用于建设研发生产中心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中的预测面积 24773.71 平米多出 263.69 平米,因此,实际购房款比《可研报告》中预计的购房款增加 152.94 万元。

根据美亚柏科《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总经理审批 同意,实际购房款中超出《可研报告》预计部分的购房款 152.94 万元将使用公 司自有资金支付。综上,公司将实际支付购房款 16121.69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支付 15968.75 万元,自有资金支付 152.94 万元。

一、项目概述

随着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或“公司”) 人员的持续增长和研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办公场所和研发场地的需求不断增 加,现有的办公场所已无法满足当前业务的发展和多个拟投资项目同期开展的需 要,客观上需要一个完善、集中统一的办公环境和研发生产中心。

经过长期的选址和论证,公司拟购买同安区西柯镇“厦门科技创新园”(又 名东海火炬科技园)3#楼用于建设研发生产中心,该园区为厦门市政府新规划 的高新技术园区,是厦门未来的科技中心,环境优美,政府提供的政策也比较优 惠。拟购买的毛坯楼地上总建设面积为 25037.4 平米,每平米 5800 元,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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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8.75 万元;地下停车位面积为 3720 平米,共 100 个,单价每个 16 万元,总 价 1600 万元;加上购房税费 499.86 万元,预算总投资为人民币 16468.61 万元, 拟使用公司超募资金 16468.61 万元。此项目交付使用后,将有效解决公司人员 的持续增长和研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办公场所已无法满足当前业务的发展和 多个拟投资项目同期开展的矛盾,对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公司 综合竞争力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园区配套相应优惠政策,2012 年至 2014 年,企业增量所得税火矩高新区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研究开 发工作。

该项目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大楼用于建设研发生产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

二、项目前期进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以及美亚柏科《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大楼用于建设 研发生产中心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012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超募资金购买大楼用于建设研发生产中心的议案》,相关信息已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2012 年 5 月 14 日,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 资金购买大楼用于建设研发生产中心的议案》,相关信息已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三、 项目当前进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购买的东海火炬科技园 3#楼的地上合同约定面积为 25037.4 平 米,比原公告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大楼用于建设研发生产中心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中的预测面积 24773.71 平米多出 2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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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因此,实际购房款比《可研报告》中预计的购房款增加 152.94 万元。

根据美亚柏科《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总经理审批 同意,实际购房款中超出《可研报告》预计部分的购房款 152.94 万元将使用公 司自有资金支付。综上,公司将实际支付购房款 16121.69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支付 15968.75 万元,自有资金支付 152.94 万元。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出卖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买受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同安区、环东海域科技园中部、滨海大道以 西、编号为 2007TG01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2007] 厦地合字(挂)16 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29168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办公,土地使用年限自 - - - - 2007 7 1 至2057 6 30 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东海火炬科技园3#、 4#楼。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 350212200815095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350200200902160201。

2、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厦门市国 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10121 。

3、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 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东海火炬科技园3#楼。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办公 属 钢混 结构,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19 层,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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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0 层;半地下车库 100 个。

4、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

1、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汇率 1 )每平方米 5800 元,总金额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贰拾壹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145216920.00 元)。

2、车库按套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汇率 1 )每平方米 160000 元, 总金额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 16000000.00 元)。

5、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 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 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 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 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 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 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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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6、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应在2012 年5 月30 日(含)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公告资料,并在公告 后次日付清全额房价款。

7、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4 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5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 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 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 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 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 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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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10 月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同时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9、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 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2、详见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

补充协议 七、原合同第九条补充如下: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

1、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 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 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 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 行。

10、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 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 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 人承担全部责任。

11、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 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 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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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出卖人负责整改达标。

  • 12、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详见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一款

    • 十、原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

1、鉴于项目开发及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复杂性,买受人同意,出卖人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日历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 料报送当地权属登记机构并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单,则视为出卖人已履行本 条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的义务。

五、备查文件

  • 1、《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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