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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ug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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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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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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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台东路 157 号观音山国际商务中心 2 号楼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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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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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市美亚 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 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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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厦门市软件园二期 观日路 12 号一楼 2109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郭 永芳女士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 年 8 月 26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 2015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 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 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名,代表股份 188,852,95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42.6148%。根据深圳交易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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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88,7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200%。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合计共 21 人,代表股份 188,941,65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 股份的 42.634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三项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滕达先生

  • 1.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永芳女士

  • 1.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国林先生

  • 1.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申强先生

  • 1.5 独立董事候选人:廖明宏先生

  • 1.6 独立董事候选人:卢永华先生

  • 1.7 独立董事候选人:曲晓辉女士;

  •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2.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屈文洲先生

  • 2.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刘冬颖女士;

  •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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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 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滕达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郭永芳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国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 99.9531%。

  •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申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廖明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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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1.6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卢永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1.7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曲晓辉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屈文洲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2.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冬颖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88,852,9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

  •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88,85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31%;反对票为66,000股;弃权票为22,7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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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世平 郭宏清

郑通瑞

20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