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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an Opto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Sep 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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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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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 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 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 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须按我国财政部颁布之《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 认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存在以 下关系的企业或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到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
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
2、合营企业;
-
3、联营企业;
-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 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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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销售商品;
-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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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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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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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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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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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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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理方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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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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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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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六条 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 细则第二章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 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 包括以下内容:
-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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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
(4)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三个 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按本细则第一章规定对将发生之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 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 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八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时,总 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 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总经理须在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 体董事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总经理报告。根据交易事项
具体有关实际情况,遵循《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交易事项予以严格审查。
第十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 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 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 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 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交联交易具有必要 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时,则必须调查 本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本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 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本公司向关联 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 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的采购 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采购成本可包括运输费、装卸 费等。
- (2)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 易的价格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定交易的成本价。
(3)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 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 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 价格依据。
如该项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 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表 决;在进行表决时,关联方股东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回避 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独立董事和出席会议监事均 须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公允性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执行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 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第十四条 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即时 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经审查后,与有关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 议/合同,即生效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 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 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
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在经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本细则对公司、 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