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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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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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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本委员 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关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 以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以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其负责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且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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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以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以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提交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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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 话、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关系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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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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