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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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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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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润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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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实际需要,设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 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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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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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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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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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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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立案调查或者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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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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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的;
(五)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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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 自出席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其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就 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同时接受股东质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 求提名人撒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对于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 关提案,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 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 否被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超过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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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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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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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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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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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员支持和经费。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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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 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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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 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和 收回当年该独立董事应获得或已获得的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 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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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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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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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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