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Runjia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21, 2022

54922_rns_2022-06-21_77da8eb4-2a2d-4e3a-992d-a3f65bf098b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 1 页 共 47 页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深交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 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 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 的其他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交所报告和接受深交

第 2 页 共 47 页

所质询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 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 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 交所。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 3 页 共 47 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 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 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 披露信息前应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出现任何错误、遗 漏或误导,公司应按照深交所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

第 4 页 共 47 页

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的文件与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 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 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

第 5 页 共 47 页

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 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 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 6 页 共 47 页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第 7 页 共 47 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第 8 页 共 47 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第 9 页 共 47 页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 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 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 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 10 页 共 47 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 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 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

第 11 页 共 47 页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 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 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第 12 页 共 47 页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第 13 页 共 47 页

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回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 14 页 共 47 页

  •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

第 15 页 共 47 页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内刊、网站、宣 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第 16 页 共 47 页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

  • 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等事项的意见;

  • (四)公司治理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

  • 及其原因;

  •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 (二)出售资产;

  •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picture [78 x 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第 18 页 共 47 页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对于已披露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

  •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第 19 页 共 47 页

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 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 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 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 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

(四)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 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 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五)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 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 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披露前述事项涉及 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

第 20 页 共 47 页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 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七)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 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八)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 (九)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 (十)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

  • 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十一)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 (十二)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六十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如 有)、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及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 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

第 21 页 共 47 页

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本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四)独立董事意见;

  • (五)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第 22 页 共 47 页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三)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 23 页 共 47 页

第七十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七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七 十一条规定。已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七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判决或裁决书;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四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 内容:

第 24 页 共 47 页

  •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

情况;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 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 25 页 共 47 页

  •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 (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交所提供上述第(六)项 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节的 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一亿元;

第 26 页 共 47 页

  •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情形,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 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 产。

第八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深 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 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三)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 异的原因;

第 27 页 共 47 页

(四)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五)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 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 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八十二条 公司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 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 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 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 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 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八十四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第 28 页 共 47 页

  •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 慎的函件;

  •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 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分配方案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 交易日内披露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十九条 分配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 29 页 共 47 页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

每 10 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 和扣税情况等;

  •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

  • 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 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 (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 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九十一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向深交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第 30 页 共 47 页

第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 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提 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 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 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第九十七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

第 31 页 共 47 页

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回 购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 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 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 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做出说明。

第九十八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 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九十九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 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 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 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 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第一百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

第 32 页 共 47 页

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 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 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 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 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 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 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 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 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

第 33 页 共 47 页

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 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 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 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应当在每年首 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 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 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 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公司出现可转换公 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 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 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 的措施。

第 34 页 共 47 页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 者进入破产程序;

  •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第 35 页 共 47 页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 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 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 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 36 页 共 47 页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五)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十六)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 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 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破产 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第 37 页 共 47 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 破产程序或宣告破 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主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 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 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 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本公司对应机构为“证券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 38 页 共 47 页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 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 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第 39 页 共 47 页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2、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3、董事长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第 40 页 共 47 页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划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负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

第 41 页 共 47 页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信息。

4、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专用

  • 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 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的责任

  •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 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 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 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

第 42 页 共 47 页

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 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 名承担相应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 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 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 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 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 认可。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

  •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 务。

  •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 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第 43 页 共 47 页

(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发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媒体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第 44 页 共 47 页

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 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立即公告。

公司实施再融资等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吸引认购而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 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 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第 45 页 共 47 页

职务的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东咨询电话:020-87596583;0771-286913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 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超过 、 以内 都含本数,

“ ” “ ” “ ” 少于 、 低于 、 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 46 页 共 47 页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第 47 页 共 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