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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jia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Nov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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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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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建股份”或“公司”)作为有限合 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埃德基金”)签 署了《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共同投 资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创叁号基金”),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及专业力量,拓宽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 视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认购由劳埃德基金 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德创叁号基金份额。德创叁号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4,01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4,000 万元, 出资比例为 99.7506%。合伙企业布局符合公司新能源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 等有益于业务协同潜力和资本增值的产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 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P59265B

法定代表人:田金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 万美元 成立时间:2017 年 6 月 7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179 号 1801 户

主要股东:LP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持有劳埃德基金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LLOYDS BANKING GROUP PLC(劳埃德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劳埃德基金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信用状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劳埃德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劳埃德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编码为 P1072543。

(二)有限合伙人

公司名称: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2688XN 法定代表人:许文杰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22,074.634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3 年 1 月 3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通用航空服务;出 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职业 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 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 制造;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 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 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 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 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集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 活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 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 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D7 栋 501 室

信用状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润建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 1、合伙企业名称: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E5KH4J3F

  •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4、出资额:4,010 万元人民币

  • 5、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街道振华街北三八路西财富中心项

  • 目 1 号楼 505 室

  • 7、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8、本合伙企业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0 0.2494% 普通合伙人
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4,000 99.750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 4,010 100% -

注:该合伙企业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程序。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润建股份与劳埃德基金签署了《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伙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 (一)合伙目的

  •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二十年。该期限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 议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前述合伙期限。

(三)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企业总出资额 4010 万元人民币,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出资到

位。

  • 1、合伙人劳埃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0 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

  • 的 0.2494%,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出资到位。

  • 2、合伙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000 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 99.7506%,

  •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出资到位。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合伙人或认购人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规定的期限缴足 出资。

(四)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

  • 1、重点投向光伏及风电等新能源技术利用、新能源电力行业及其产业服务

  • 行业,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初创企 业和成长性企业;

  • 2、临时投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

  • 银行理财、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等。 (五)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 1、普通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制定本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3)依法召集、主持、 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4)决定聘任或解聘为合伙企业提供 中介服务机构、投资顾问等;(5)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6)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7)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 议约定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 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2)对本合伙企业的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合伙 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和 完整性;(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2)对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记录或决议以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依法请求召 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转让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出资份额出质;(7)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 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8)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懈怠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 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9)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权;(10)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 的比例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 权利。

4、有限合伙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2)除本协议明确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外,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3)不得从事可 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决定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事项;(2)审议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 清算方案;(3)审议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4)审议决定合伙企业的 利润分配方案;(5)审议决定合伙企业延长或缩短合伙期限;(6)审议决定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与更换事项;(7)审议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事项;

(8)审议决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事项;(9)审议决定普通合 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10)审议决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 中的出资份额进行出质的事项;(11)审议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事项; (12)审议决定合伙企业借款等融资事项;(13)审议决定合伙企业购置与处分 不动产事项;(14)审议决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等投资事项;(15)审议决

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事项;(16)审议决定经由普通合 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2、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的前 6 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 托产生,全面认真地执行本合伙协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 责。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单位的,要委派一名自然人作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 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有权查阅账簿。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 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八)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 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 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某人 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九)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有限合伙人拟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确保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人数符合《合伙企业法》的前提下,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 让。

普通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协议签署生效后,由合伙企业修改本协议并依法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人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视为退伙并签署退伙协议; 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减资,内部合伙人受让的,受让人视为增资,外部合 伙人受让的,视为新入伙并签署入伙协议。

合伙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两 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购买权的,由其协商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比例; 如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十)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 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住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 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起诉。

除上述各方签署的《合伙协议》外,本次合作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合作协议, 如后续签署补充协议,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合作的目的及影响 (一)投资目的

公司定位为“通信数字网络与能源网络的管理和运维者”,本次和专业机构 共同投资,重点投向光伏及风电等新能源技术利用及新能源电力行业,有利于推 动公司能源网络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AI 引领、三擎驱动、智维百业”的战 略布局,在切实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展、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 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增强公司整体综合竞争力。公司 将充分利用资源,把握投资风险,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短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三)存在的风险

德创叁号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前述程序尚存在不确定 性。基金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所投资

的项目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区域市场竞争格局及投资标的经营管 理情况等多重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 风险,公司需承担出资额为限的风险。

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加强与专业合作投资机构合作,严格做好 投资风险管控,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 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投资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情形。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4、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并进行核算处理,本 合伙企业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纳入时间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时间为准。 七、备查文件

《德州德创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

特此公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