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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tai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un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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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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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有 关条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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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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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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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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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相关信息进行 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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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 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公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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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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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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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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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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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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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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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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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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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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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
股份并在该承诺期内;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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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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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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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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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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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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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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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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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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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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