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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peok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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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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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5-031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 年1 月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罗普特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83.0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31 元。本次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4,287,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5,500,287.5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8,787,012.42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2 月10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2021 年2 月10 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容诚验字[2021]361Z0023 号)。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27,347,212.69 元 (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5-009)。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依照 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 年4 月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 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以开展募投项目,同时授权
公司管理层具体决定和办理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新 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及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 缴出资并增资及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保荐人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
| 罗普特(崇 | 市场拓展及 | 兴业银行股份 | ||
| 义)科技有 | 运维服务网 | 有限公司厦门 | 129970100100375206 | 0.00 |
| 限公司 | 点建设项目 | 科技支行 | ||
| 庐山市城市智芯产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 | 129970100100375181 | 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罗普特(崇义)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 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罗普特(崇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 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 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70100100375206,截至2025 年6 月9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学霖、阮任群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庐山市城市智芯产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门科技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庐山市城市智芯产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 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 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70100100375181,截至2025 年6 月9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市场拓展及运维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学霖、阮任群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6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