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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7

Dec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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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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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日成-KY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6/12/21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34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公司應於授予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2.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如下:
暫以董事會(2017年05月09日召開)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2017年04月28日
均價新台幣99.40元)及流通在外股數33,920,000股擬制估算,約為新臺幣33,796
仟元,發行後於2017-2021年度每年金額各約為690仟元、9,333仟元、17,147仟元、
6,350仟元及276仟元。

二、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2017-2021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2元、0.28元、0.50元、0.19元及0.01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三、上開實際費用化金額及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將視未來實際發行日之公允價格而定。
發行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
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稱「本
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董事會同意名單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
為限。
(二)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依公
司法及臺灣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遵行事項等相關規
定辦理,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其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
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發行前如法令規定放寬,得適
用放寬後之規定。
四、發行總額
總額上限為普通股340仟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總
額新台幣3,400仟元。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
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新股,發行價
格0元。
(二)既得條件:依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個
人績效評核結果為A (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違
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如下:
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 0%
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 50%
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 50%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辦理
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A以上者,其
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的規定,本公
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其中50%員工可依既得
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其餘50%本公司向
員工無償收回。
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
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
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
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
約定取得股份。
(五)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六)未達既得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
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後才得
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
現金。
(七)其他約定事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
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惟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六、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
被給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
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
,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
定,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七、稅捐
因取得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
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意後
,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
訂之必要,或前述未盡事宜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依相關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意見執行之。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1.本公司於106.12.25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1060048873號函,
核准申報生效。
2.本發行辦法依上開金管會之要求,於發行前提報董事會修正部份條文,並
報經金管會核備後另行辦理公告。
決議變更日期:107/02/26

係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變更:董事會

變更辦法後之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7/03/16

變更後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日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董事會同意名單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依公司法及臺灣證券主管
機關所定之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額
總額上限為普通股340仟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3,400仟元。於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新股,發行價格0元。
(二)既得條件:依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
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A (含)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違反公司
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 0%
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 50%
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 50%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
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2.自取得日起算三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A以上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
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的規定,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
效日起,其中50%員工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其餘50%本公司向
員工無償收回。
6.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繼
承人可依既得條件分年期限,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
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
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
(五)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六)未達既得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
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後才
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七)其他約定事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
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惟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六、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給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
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
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
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七、稅捐
因取得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意後,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
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訂之必要,或前述未盡事宜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授權董
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意見執行之。前開之董事會應經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1/2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訂時亦同。若於送件主管機
關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訂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4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