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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TR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Feb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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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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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 2023- 016 转债代码: 118030 转债简称:睿创转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9 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数量为1,564.69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56,469.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989.9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5,479.0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23BJAA1B0001”《验 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情况
公司于2023 年2 月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睿光电”)、向全资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英睿”)、向控股子公司烟台齐新半导体技术研究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新半导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详细情况请参 见公司于2023 年2 月28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艾睿光电、全资子公司合肥英睿、控股子公司齐新半 导体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募投项目名称 |
监管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艾睿光电 | 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分行 |
535902463010117 |
| 合肥英睿 | 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像终端产品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 |
551906722310456 |
| 齐新半导 体 |
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分行 |
535904196610803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艾睿光电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
甲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5902463010117,截止【2023】年【01】月【06】日,专户余额为 【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 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芮辰】、【安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
8、 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并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15、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英睿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
-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
甲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906722310456,截止【2023】年【01】月【06】日,专户余额为 【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像终端产品项
-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 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芮辰】、【安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
8、 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并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15、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四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齐新半导体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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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齐新半导体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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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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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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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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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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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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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5904196610803,截止【2023】年【01】月【06】日,专户余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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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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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 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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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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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芮辰】、【安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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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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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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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并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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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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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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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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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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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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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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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