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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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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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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于 202148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
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
权的,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
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
前款授权的,应当就《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
定。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第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章程》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