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55429_rns_2021-04-08_18a32abe-7053-4e96-a021-f9dce4f10c1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 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 权的,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 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 前款授权的,应当就《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 定。 |
| 第八十九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第九十六条第一 款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
|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章程》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9 日
More from 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18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1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