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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n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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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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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21 〕第 7 号) 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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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 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21 〕第 7 号)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普丽盛以资产置换、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向普丽盛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 年 4 月 30 日, 普丽盛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 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一)”),针对该《问询函》(一)中的相关事项,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普丽盛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一)”)。
2021 年 5 月 31 日,普丽盛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普丽 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7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二)”),针对该《问询函》(二)中的相关事项,本所律 师在审慎核查后,就《问询函》(二)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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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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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7 号)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 项核查意见(二)”)。
专项核查意见(二)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二),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专项核查意见(二) 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专项核查意见(二)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专项核查意见(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 询函》(二)涉及的有关事宜(以专项核查意见(二)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二)问题 11
“《报告书》及回复公告显示, 2020 年 1 月,润泽科技凭借设计和运维能力 获得了 UPTIME INSTITUTE 的 UPTIME Tier Ⅳ设计认证和园区级数据中心 UPTIME M&O 认证。根据 UPTIME INSTITUTE 官网查询,润泽科技目前仅 A1 、 A5 、 A2 数据中心获得 UPTIME M&O 认证, A1 数据中心获得 UPTIME Tier Ⅳ认证。请公司自查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性信息。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对《重组报告书》的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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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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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对《重组报告书》中 UPTIME 相关认证情况的修改说明
就润泽科技所获得的 UPTIME INSTITUTE 的 UPTIME Tier Ⅳ设计认证和园 区级数据中心 UPTIME M&O 认证情况,经查询 UPTIME INSTITUTE 网站 (https://zh.uptimeinstitute.com/),润泽科技 A1、A2、A5 数据中心同时获得 UPTIME M&O 认证,A1 数据中心 M1 模组获得 UPTIME Tier Ⅳ认证。
就此,润泽科技向 UPTIME INSTITUTE 进行询证并取得了 UPTIME INSTITUTE 中国区业务发展总监签发的《关于 UPTIME 认证确认函回执》,确认: “京津冀·廊坊润泽国际信息港为首个采用园区形式通过 M&O 认证的数据中心 业务”,润泽科技管理层认为标的公司取得了全球首个园区级数据中心 UPTIME M&O 认证。但为谨慎起见,便于投资者更加清晰、直观的了解重组报告书内容, 上市公司对在 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告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涉及润泽科 技所获得 UPTIME 相关认证情况的披露相应调整如下:
(1)“第六节拟购买资产的业务与技术/ 一、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 主营业务概况”
“润泽科技拥有高等级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能力,通过国际数据中 心认证评级权威机构 UPTIME INSTITUTE 的相关认证,其中,A1 数据中心 M1 模组获得 UPTIME Tier Ⅳ(T4 级,即数据中心的最高级别)设计认证,A1、A2、 A5 数据中心同时取得 UPTIME M&O 认证,且已有 18 名员工获得 UPTIME AOS (运维操作专家)认证,已形成行业领先的超大规模数据中心产业综合服务能 力。”
(2)“第六节拟购买资产的业务与技术/ 三、拟购买资产在行业中的竞争地 位/(二)拟购买资产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3、优秀的数据中心经营、技术管理 专业团队”
“标的公司专注于数据中心服务领域多年,核心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数据中 心服务行业经验,专业基础强,拥有超大规模高等级数据中心集群全生命周期的 投建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在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维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持 续提升和优化,通过国际权威机构 UPTIME INSTITUTE 的相关认证,其中,A1 数据中心 M1 模组获得 UPTIME Tier Ⅳ(T4 级,即数据中心的最高级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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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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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A1、A2、A5 数据中心同时取得 UPTIME M&O 认证,且已有 18 名员工 获得 UPTIME AOS(运维操作专家)认证。”
(3)“第七节 发行股份情况/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配 套资金的必要性/ 3、现有技术及资源储备是否足以支撑募投项目顺利落地/ (2) 优秀的数据中心经营、技术管理专业团队”
“标的公司专注于数据中心服务领域多年,核心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数据中 心服务行业经验,专业基础强,拥有超大规模高等级数据中心集群全生命周期的 投建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在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维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持 续提升和优化,通过国际权威机构 UPTIME INSTITUTE 的相关认证,其中,A1 数据中心 M1 模组获得 UPTIME Tier Ⅳ(T4 级,即数据中心的最高级别)设计 认证,A1、A2、A5 数据中心同时取得 UPTIME M&O 认证,且已有 18 名员工 获得 UPTIME AOS(运维操作专家)认证。”
2 、上市公司对《重组报告书》中其他披露信息情况的修改说明
除上述上市公司对《重组报告书》中 UPTIME 相关认证情况进行了修订以 外,上市公司仔细检查并核对了《重组报告书》,对其他个别文字表述不严谨的 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版)》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呈现。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已对上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作出以上进一步修订和调整, 修订完成后的上述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误导性信息。
二、《问询函》(二)问题 12
“《报告书》显示,普丽盛产权证号沪房地金字( 2011 )第 015749 号中位 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5 幢房屋已拆除,证载建筑面积为 151 平 方米,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回复公告显示,产权证上记载的 84 号 5 幢的房屋竣工于 1990 年,为工业厂房,现已拆除,无实物存在,因此不存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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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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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或相关权利,财务顾问及评估师认为未纳入评估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低估置 出资产价值的情形。请说明房屋拆除时间、拆除原因、普丽盛是否已足额收到 拆除补偿、房地产权证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普丽盛是否 因房屋拆除而享有任何民事权利。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房屋拆除时间、拆除原因、普丽盛是否已足额收到拆除补偿、 房地产权证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普丽盛是否因房屋拆除 而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普丽盛所持有的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5 幢房屋位于上海市金 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厂区内部,上述房屋系普丽盛于 2010 年通过上海联合 产权交易所协议受让取得。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该等房屋因使用年限较长、可 利用面积小且使用价值较低已于 2000 年由当时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并非 因政府征收等原因拆除,亦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就前述已拆除房屋,普丽盛不 存在获取政府拆除补偿款的情况,也未因此享有任何民事权利。截至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就上述已拆除房屋尚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 手续。
2021 年 6 月 3 日,上海市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1) 普丽盛目前持有“沪房地金字(2011)第 015749 号”《房地产权证》证载的位于 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2)普丽盛持 有上述不动产产权之日起至今,普丽盛位于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的工业厂区土 地及地上建筑物均未纳入政府征收或旧区旧房改造范围内。2021 年 3 月 5 日,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亦已出具《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有 关情况的复函》,确认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5 日普丽盛不存在因违 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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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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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普丽盛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 5 幢房屋的拆除事宜,普 丽盛不涉及因政府征收、旧区旧房改造等原因获得拆除补偿并因此享有民事权利 的情况,就普丽盛所持有的张堰镇金张支路 84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所有权,其亦不存在产权纠纷。
专项核查意见(二)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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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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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普丽盛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7 号)的专 项核查意见》,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唐周俊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吴林涛
2021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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