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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DIGITAL COMMERCI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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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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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数科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公司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财 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账面资金较为充裕,增加 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
2、该事项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对 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3、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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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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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的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根本利益,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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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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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事项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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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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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现有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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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风险,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维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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