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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Dec 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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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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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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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条件,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 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规范、盈利 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公司满足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规 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以上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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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 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 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十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4、定价原则与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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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 年12 月19 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014 年12 月19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5.737 元/股,经董事会讨论 决定,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5.17 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公司 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的 股票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 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96,711.80 万股(含96,711.80 万股)。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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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即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总额(万元)
1 苏州新湖明珠城五期 409,543 200,000
2 丽水新湖国际三期 285,188 100,000
3 瑞安新湖城 477,079 100,000
4 偿还贷款 / 100,000
合 计 1,171,810 500,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 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 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 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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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8、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

新老股东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方可实施。

以上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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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发行对象、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及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等重大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分 析和论证。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公告临 2014-125:《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 可实施。

以上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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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四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 万元,计划 200,000 万元用于苏州新湖明珠城五期项目、100,000 万元用于丽水 新湖国际三期项目、100,000 万元用于瑞安新湖城项目、100,000 万 元用于偿还贷款。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新湖中宝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以上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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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公告临2014-126:《新湖中宝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上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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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六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 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 1、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 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 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 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其他相关协议等);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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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证监 会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负责具 体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并确定发行时 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 法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市场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结 果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授权公司董事会可对拟投入的单个或多个具 体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额进行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 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 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 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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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

所有事宜;

  •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 个月内有效。

以上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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