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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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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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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 [2016]2358 号《关于核准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300 万股,发行价格16.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9,500,000.00 元。其中, 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29,44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060,0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 年11 月2 日全部到位,业经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6SHA20237 的《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于2016 年10 月31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武进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除了如下条款存在重大差异外,其他不存在重大差异。 存在重大差异的条款如下:
| 序号 | 《三方监管协议》 |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
|---|---|---|
| 1 | 6. 公司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中银国际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六、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元) |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489769337921 | 智能化精密锡焊设备项目 | 289,570,000.00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32050162673600000339 | 研发中心项目 | 60,490,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存放《三方监 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则存单到期后将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银国际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银国际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证券承诺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银国际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证券每半年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银国际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青岳、张磊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银国际证券。
6.公司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中银国际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中银国际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 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中银国际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中银国际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银国际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 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 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 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银国际证券三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三方监管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银国际 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
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