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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clink Wireless Solution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r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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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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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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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6)的公 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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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 14 点在上海市闵行区星站路 169 号上海 大华虹桥假日酒店二楼怡华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荣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 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 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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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 0 人(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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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2、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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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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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一至五、议案七至十获得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六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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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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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樊 玲
201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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