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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tumctek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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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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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1-035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3 号),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盾量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2,000.00 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36.18 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6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6,766.0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593.94 万元。前述募集资 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 年7 月2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1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 年7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子公司山东 量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分别实施“量子计算原型机及云平台

研发项目”和“特种行业量子通信设备科研生产中心建设项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量子计算原型机及云
平台研发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
15514339830091
山东量子科学技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
特种行业量子通信设
备科研生产中心建设
项目
兴业银行济南高
新支行
376120100100260325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 量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及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514339830091,截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量子计算原型机及云平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 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 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马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和留甲方备用。

  •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山东量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6120100100260325,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特种行业量子通信设备科研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 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 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马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 2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5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