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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DAO YUNLU 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2
58222_rns_2022-04-14_b67166de-eb93-421c-b34c-c38139ca33fd.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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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 110101562022915007132 |
|---|---|
|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报告名称: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
|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 | |
| 告 | |
| 报告文号: | 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06419 号 |
| 被审(验)单位名称: |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业务类型: | 其他鉴证业务 |
| 报告日期: | 2022年04月14日 |
| 报备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 签字人员: | 杨志(110000152387). |
| 李春旭(110101560196) |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rm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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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1-3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 (2022) 第 110A006419号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路 股份")截至 2021年 11月 26日的《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 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云路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 基础上对云路股份董事会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专 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云路股份实际情况,实施了 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 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 我们认为, 云路股份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21年 11月 26日的专项 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报告仅供云路股份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中国·北京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一规范运作(2022年)》的有关规定,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到位时间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2号)核准,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 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46.6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1,398,900,000.00 元, 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92,380,188.69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306,519,811.31 元, 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城阳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 532906780410815 账号内。募集资金总额扣减发行 费用总额 (不含增值税) 107,315,429.73 元后,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1,584,570.2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 并出具致同验字 (2021) 第 110C000791 号《验资报告》。
二、 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 项目备案 项目环评批复 |
|---|---|---|
1
| 合计 | 92,658.78 | 80,000.00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00 | 24,000.00 | ||
| 产品及技术研发投入 | 15,000.00 | 15,000.00 | ||
| 万吨级新一代高性能高 可靠非晶合金闭口立体 卷产业化项目 |
8,083.93 | 3,000.00 | 即发改蓝投 〔2018〕38号 |
青环即审 [2019] 199号 |
| 高品质合金粉末制品产 业化项目 |
26,217.18 | 20,000.00 | 即发改蓝投 〔2019〕33号 |
青环即审 (2019) 269号 |
| 高性能超薄纳米晶带材 及其器件产业化项目 |
19,357.67 | 18,000.00 | 即发改蓝投 [2019] 34号 |
青环即审 [2019] 268号 |
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上述拟投资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予以置换。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际投资额为 7,299.64 万元, 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名称 | 本次募集资金拟 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
| 高性能超薄纳米晶带材及其器件产 业化项目 |
18,000.00 | 2,052.48 | 2,052.48 |
| 高品质合金粉末制品产业化项目 | 20,000.00 | 5,247.16 | 5,247.16 |
| 万吨级新一代高性能高可靠非晶合 金闭口立体卷产业化项目 |
3,000.00 | ||
| 产品及技术研发投入 | 15,000.00 | ||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00 | ||
| 计 合 |
80,000.00 | 7,299.64 | 7,299.64 |
上述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国家和地方有权审批机关备案。
四、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总额为107.315.429.73 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4,869,203.30 元。
截至2022年4月14日,发行费用已支付完毕。
五、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2年)》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杨志

李春旭

$\mathcal{C}^{\pm}$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 2011年12月13日 | 批准执业日期: |
|---|---|---|
| 마 京财会许可[2011]0130- |
批准执业文号: | |
| - 月 饵 $\frac{1}{2}$ |
11010156 | 执业证书编号: |
| dramates $\overline{\widetilde{\omega}}$ 北京市财政局 发证机关: |
特殊普通合伙 | $\ddot{\vec{k}}$ 涉 段 组 |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 层 |
质: 逐 顿 经 |
|
|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000001 | 任会计师: 11 |
| 应当向财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 |
4, 李惠琦 |
席合伙人: 首 |
| 租、出借、转让。 | ||
| 田 涂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 |
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传承普遍省 |
称: 名 |
|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 $\sim$ 刘业业 |
|
| 凭证。 | ||
| 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 所 务 $\frac{1}{ x }$ 公计师 |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 ||
| 明 说 |
||
| 复印无效 | $\hat{\phantom{a}}$ 此件仅用于业务报告使用 |
|
| 0014469 证书序号: |
